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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1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编制目的为了在经五十路道路工程建设中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实施计划。适用范围本计划适用于本公司(中铁一局市政环保公司)在建的经五十路道路工程,其它工程可参照执行,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等均应贯彻执行。2主要编制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4)《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7)《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06]8号)。8)《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风力发电电部分,2009版)。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5日)。10)《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①房屋建筑部分(2009版)②工业建筑部分(2002版)③电力工程部分(2006版)注1:房屋建筑与工业建筑强条汇编(2002)版收集截止日期为2002年6月30日,其后发布或修订的新标准也应补充到强条汇编中。11)《风力发电场工程达标投产考核标准》(试行)(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2008年版)。12)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3执行计划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主要职责1)建设项目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和办公室。①领导小组:由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建设单位项目(副)经理任组长,监理单位总监和总承包单位(或主体施工单位)项目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其他施工单位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为其成员。②办公室:设在项目监理部,由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施工单位质量部主任、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为其成员。2)各参建单位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项目总工程师任组长、质量部主任任副组长、各专业技术负责人为组员).管理制度的建立:1)各参建单位制订并执行“强制性条文培训学习制度”,须有培训、学习记录。2)各参建单位制订“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与考核制度”,认真填写“计划表”及“检查记录表”并建立违反“强条”的处罚台帐。强制性标准的管理1)标准的收集、采购(获取渠道)、适用性识别与确认。①获取渠道:可采取公司采购发放、项目部采购发放、个人采购、网络下载等方式;②适用性识别与确认:由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主管部门负责。2)标准的发放、领用:各参建单位应建立登记发放台帐,知道有几本,在谁手中。3)本工程本专业有效法规、标准及影响因素清单。各参建单位应有以下四个清单,即:①本工程适用的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清单;②本工程各专业常用的技术规范标准清单③本工程重大危险因素清单;④本工程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清单应履行编审批手续。4)各标段、各专业现行适用强条摘录汇编:应编制成册,形成书面版和电子版。5)标准的动态管理。①随新标准发行及时更新清单;②各参建单位安质部门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评审与确认;③及时掌握标准更新信息并及时传递;④标准存在局部修订情况,宜订阅《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并经常上网查阅,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现行和有效。资金支持计划明确本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预算经费计划。本公司计划在每个风电项目用于执行“强条”经费为5万元,用于建设项目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资料购置费、培训费、检查费、奖金等。培训计划1)培训目的、要求。为了使《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工程中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必须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宣贯与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熟悉并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正确理解与执行。要求各专业人员对本专业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条文》必须做到应知应会,知行合一,并纳入考核。2)责任部门: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主管部门。3)培训对象:参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人员和主要施工人员(班组长和技工)。4)培训内容:四个条例、有关强制性条文。5)培训方式:外培、公司内培、现场内培、集中培训、自学、研讨,事先学习、事中学习新标准新条文。6)时间安排:开工前集中培训、每周1~2小时、新标准培训及时进行。7)费用估算。8)培训管理、考核和评价:由各单位质量安全部门负责,当发现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4强条的执行、检查、考核与奖罚强条的执行1)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的其他条款都应认真执行。①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者,无论其行为是否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81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即平常所说的“事前查处”。②在无充分理由且未经规定程序评定时,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内容也应认真执行,不得突破。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后,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也将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即所谓的“事后处理”。2)执行中要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时效性。无论强制性条文还是强制性标准均有一定的时效性。2002(2006)年版强制性条文发布实施后,又有新标准批准发布,这些新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黑体字)将补充(对新标准而言)或替代(对修订标准而言)2002(2006)年版强制性条文,2002(2006)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的相应条文将同时废止。因此,现行强制性条文应该是2002(2006)年版和新发布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综合体。3)现行强制性条文并不能覆盖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环节,一些推荐性标准所覆盖的领域、环节中可能也有直接涉及质量、安全、环保人身健康和公众利益的技术要求。所以,作为工程技术人员,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除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外,还应积极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一但写进合同,就成为合同要求,就必须严格遵守。4)在《强制性条文》执行中,要及时向《强制性条文》相应部分的管理委员会进行咨询和反馈信息。当遇到有争议的具体问题时,最好的办法是及时地向《强制性条文》相应部分的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寻求帮助或确认。当《强制性条文》在实际执行中遇到困难或技术上处理不妥时,应及时把有关的信息反馈给相应的咨询委员会,以便在修改《强制性条文》时处理,促使《强制性条文》的内容不断趋于合理。5)应抵制与反对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的法定义务,遇到不按照《强制性条文》规定执行的情况时,一定要坚持原则,不可听之任之。既可以坚决拒绝,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强条的执行检查1)检查的主要内容根据国家电监会和建设部“8号文”和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要求,《风力发电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2008)版对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主要考核以下八个方面:①应建立本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计划,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工作要求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应有记录;②对贯彻强制性条文有相应经费支撑;③建立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并有负责机构和人员;④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⑤规划、勘查、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⑥工程采用材料、设备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⑦工程项目建筑、安装的质量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⑧工程中采用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2)针对施工单位的检查重点:对三个条例(国务院279号令、293号令、393号令)及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宣传贯彻与落实情况。3)针对工程的检查重点(综合管理、勘测设计、施工及验收):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①综合管理:对《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与卫生设计规程》(DL5053—1996)中的强条(详见2006年版电力工程强条汇编第一篇第一章)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2002)的执行情况。②勘测设计:详见8号文表4—1。③施工及验收:详见8号文表4—2。检查方式1)重点、关键部位的日常检查:包括各单位的自查与建设、监理单位对有关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不符合项)应及时整改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2)阶段性自查与专项检查:公司质检站负责工程质量的阶段性自查,在中心站各专业阶段性监检前15天内进行。3)电力质量监督中心站及地方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阶段性检查: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其监督检查,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4)主管上级检查。检查计划在各参建单位编制的强条实施计划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提出整个工程的强条检查计划,报强条执行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执行记录、检查记录和表式1)执行记录。培训学习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应反映强条内容)。初步设计审查记录、施工图设计审查记录、施工会检记录(应审查强条执行情况)。施工技术交底记录(有强条内容的,应进行明确而具体的交底)。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中宜增设一栏:所执行强制性条文标准名称及条款号。检验批验评记录(有强制性条文内容的应详细填写)。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供强条检验项目检查记录(智能建筑与钢结构验收规范等已有要求)。单位工程验收时在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的“主要技术资料及施工记录”项目中宜增强强条执行情况记录。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可参照《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附录表。强制性条文实施台帐(执行情况汇总统计表)。表样式可参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指南附件一)。2)检查记录。对企业(法人代表)的检查记录(8号文表1、表2)。工程概况表(8号文表3)。工程现场强条执行检查计划表(附表1)。工程现场强条执行情况检查表(附表2)。执行情况的考核与奖惩1)考核与奖惩按本公司的《技术质量奖惩细则》、《安全文明施工奖惩规定》等要求执行。2)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行的考核处罚不能替代第1)款的要求。整改闭环管理凡是在各种监督检查中确定为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问题,都属于必须整改的问题;检查单位出具《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符合整改通知单。由责任单位或部门负责整改落实,由检查单位(现场为强条执行领导小组或监理单位)负责整改验收与评定,实现闭环管理。附表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强条编号强条内容控制措施执行时间执行人备注(1)(2)(3)(4)(5)(6)(10)附表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强条编号强条内容控制措施执行时间执行人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时间检查人备注(1)(2)(3)(4)(5)(6)(7)(8)(9)(10)说明:1、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按照表格要求编制各自的计划执行/检查记录表。监理单位要在分部工程或隐蔽工程验收时,对施工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由监理检查人填写落实情况记录;在施工图纸会审时,检查设计单位提交的同期施工图强条执行计划。2、表中(1)-(6)的内容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负责填写,(7)-(9)的内容由监理单位负责填写。其中,(6)-(9)的内容须手签。
本文标题: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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