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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违法公职人员防逃追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发表日期:2012年1月15日作者:■白林朱黎兵【编辑录入:fzlt】我市违纪违法公职人员防逃追逃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上级部署的各项防逃追逃制度的有关要求,积极采取有力的措施,抓紧抓实,由市纪委牵头,不定期召集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外汇管理局、市外事侨务办等部门召开全市开展违纪违法公职人员防逃追逃会议,及时部署工作,各责任部门依据职责,就全市范围内的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外逃问题进行仔细筛查。经过各部门积极配合和努力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我们需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一、我市违法违纪公职人员防逃追逃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不全面。如财产方面,除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所规定的财产种类外,还应当报告私车情况,持有的超过一定价值的工艺品及其他贵重物品的情况,股票、证券、期货等交易收入,收受的与行使职权相关的礼金、礼品、不记名购物卡等,继承、受赠、偶然所得的财产,兼职活动所获得的报酬或财产利益的情况等等。如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现实中存在包二奶,养情人的现象,老婆在国内,二奶情人在国外的情况无法监督,在报告事项中无法体现。二是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效果不大。既没有相对独立的负责财产申报制度的执行机关,各个行政机构自行其事,缺乏统一性;也没有严格的执行制度和执行标准,执行起来随意性大,敷衍了事,往往是填完表格就完事,缺少事后的公开和监督。许多单位对申报材料没有严格的统计和审计过程,申报结果与实际情况往往出入较大,难以反映真实情况。同时个人报告的对象庞大,乡科级参照执行,工作量大,难以实施。三是出入境资金大额可疑交易预警制度不健全。个人托人携带外汇出逃,无法监测到;银行只是表面审查交易单证的真实性,无法准确监测到外逃资金;大量地下钱庄的存在,为腐败分子洗钱提供了便利。四是国家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和证照集中保管制度执行不到位。⑴报备责任单位对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报备工作在思想认识不够,实报备人员数量少于应报备人员数目,存在比较大的安全隐患。⑵报备责任领导和报备联络员更换频繁,造成报备工作衔接不利,致使管理断层。⑶证件管理混乱,有些单位人员,使用证件后,没有及时将证件按规定上交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使得难以掌握证件信息。⑷职责不清。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作为具体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报备数据的管理和使用。采集数据的具体任务职能由各级职能部门完成,要靠各个单位部门真正负起责任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加大监管力度。⑸中央省属单位报备工作漏洞比较大,有些单位根本不来报备。二、完善我市违法违纪公职人员防逃追逃的工作对策为进一步做好违纪违法公职人员防逃追逃工作,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工作:一要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纪委、监察局与市委组织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外事办等多个部门,继续完善防范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并具体制定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联系合作的工作规范。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改进工作机制。二要严格规范护照的审批、签发和管理。认真执行《护照法》以及护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护照审批、签发和管理。对完善公职人员因私护照的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和严厉禁止一人拥有多本护照。对因私出境的报备范围从县级扩大到科级及科级以下党政机关人员,特别是各个乡镇党政一把手,县区直单位科级领导干部以及掌握大量资金工作人员等关键岗位和重点人员。对于全市所有公职人员持有护照的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建立信息库,进行规范管理。对中央省属单位建议由管辖权的单位到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报备。对提拔使用、调任重点岗位关键领域的人员是否持有护照作为廉政谈话的一项内容,及时进行管理起来。三要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建立健全官员配偶子女出国留学、定居报告和备案制度,不断完善以财产申报为主要内容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四要加强与海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联系,建立快速有效的边控体系。建立简易、高效的边控审批、协调机制,缩短边控请求到达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时间。建立官员因私出境预警机制和可疑行踪报告机制。----------------------------------------科学部署形成合力扎实推进防逃追逃工作发表时间:2011年09月21日10:11编辑:高蓝来源:中国反腐倡廉网浏览数:307【字体:大中小】——十七大以来开展防止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和境外缉捕工作综述党的十七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纳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向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措施更加有力、成效更加显著,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在充分肯定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近年来一些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携款外逃,影响恶劣,广大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防止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和开展境外缉捕工作是坚决反对腐败的重要措施。做好防逃追逃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败战略部署和要求的具体行动,是新形势下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是深入推进查办案件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对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的防逃追逃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明确要求“完善跨区域协作办案及防逃、追逃、追赃机制”。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全会上多次强调,要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赃款赃物追缴力度,加大对腐败分子的追逃力度。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也多次指出,要加强国际合作,加大对逃亡在境外的腐败分子的追逃缉捕力度。贺国强同志在中央纪委全会工作报告上,对防逃追逃工作做出专门部署,在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在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境外缉捕和防止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这两项工作建立起了联络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中央的部署,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防逃追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重大案件境外缉捕工作协调机制,有效整合国内职能部门资源、形成追逃合力,大力加强国际交流、推进务实合作,通过引渡、遣返、劝返等方式,成功将原黑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宋士合、原上海市核电办公室主任杨忠万、原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胡星、原辽宁省华曦集团副总经理袁同顺、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主犯余振东等一批外逃腐败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并促使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件另两名主犯许超凡、许国俊等人在外国受到法律制裁。据统计,2002年以来,仅全国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就抓获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500余名,其中就包括部分国家工作人员。这些成功案例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和政府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维护了我国法律的尊严,震慑了在逃和企图外逃的犯罪分子,同时有力地说明,任何企图逃避惩罚的腐败分子,无论逃到哪里,都难逃法律的严厉制裁。在防逃工作方面,力度也不断加大。通过防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部署和推动防逃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证照审批保管、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出入境资金监测等重点环节,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制度,逐步建立起防逃网络,成功防堵了一批企图外逃人员,对确保案件查办工作顺利进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防逃追逃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的同时,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对防逃追逃工作规律性的认识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初步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以外交交涉为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国(境)外各相关部门深入交流、建立互信,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开展境外缉捕工作取得成功的前提。境外缉捕追赃工作往往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外交交涉在其中发挥着重要和关键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加大外交交涉力度,以外交和司法合作为主,坚持“尊重主权、平等互利、尊重差异、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境外缉捕工作。外交部等部门注重国际司法合作基本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已对外缔结了40多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30多项引渡条约,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20多项相关多边条约。司法部积极参与国际条约缔结谈判和履约、适约工作,加强与条约合作伙伴国有关部门的密切联系,为推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外交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部门加强国际司法和执法合作,与美国建立了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并在该小组框架内设立了反腐败专家组和追逃工作组;与加拿大建立了司法和执法合作磋商机制等。近年来,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有效地推动了个案缉捕,成功将一批犯罪嫌疑人遣返或引渡回国。从实际出发,因案施策、多策并举境外缉捕工作情况复杂,案情各异,没有固定模式可供遵循。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坚持实事求是、灵活务实的原则,经过不断探索和总结,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做法和原则,如“遣返与劝返并行”、“追逃与追赃并重”、“追逃与追诉互补”、“追赃与追诉共济”、“民事追赃与刑事追赃同步”等。近年来,中央有关职能部门和一些地方在办理重大案件境外缉捕工作中,注重从案件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司法、外交等因素,灵活运用引渡、遣返、劝返、区域执法合作和境外追诉等方式,通过双边外交、警务、检务合作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国际组织框架下的司法协助、反洗钱和反腐败合作等渠道开展工作,取得了追逃追赃实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认真排查、确定一批重点劝返对象,有针对性地制定劝返方案,促使他们早日回国归案。同时专门组织人员对外逃案件较多的重点地区进行调研,总结经验做法,针对各地工作实际,因地、因案制宜,取得良好效果。广东省与港澳地区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加强相互交流与合作,还积极与泰国、越南、柬埔寨等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加强业务交流,在个案层面逐步畅通联系渠道。坚持科学的领导体制,加强防逃追逃工作的组织领导近年来,我国在防逃追逃方面取得成效,特别是一些重大境外缉捕案件取得突破,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坚持中央确定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形成防逃追逃工作的整体合力。各级党委领导的高度重视、科学决策,纪委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各职能部门加强协作配合,这些都是防逃追逃工作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进一步加强对防逃追逃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组织召开追逃工作案件协调会和防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明确了工作重点,规范了协作程序,使防逃追逃工作更加协调高效。山东省纪委出台《关于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办法》,要求在严肃查处大案要案的同时,加大防逃追逃力度,推进防逃追逃工作深入开展,山东省各级检察、公安机关都成立了防逃追逃工作领导机构。上海市加强有关防逃追逃工作情况的通报,研究和落实相关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纪委、监察局分别与公安、检察、审计、工商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有关加强在案件查处和预防方面协作配合工作的若干意见,与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运用“制度加科技”的方法,建立了全市党员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江苏省初步建立起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信息化管理系统,以及腐败分子外逃和异常资金外流的预警机制,有效防止腐败分子外逃和腐败资产转移。云南省纪委进一步健全防逃机制,并积极部署、协调一些重大境外缉捕案件。省公安、检察等部门充分发挥边境地区优势,积极与邻国执法、警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成功防堵和追
本文标题:防逃追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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