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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的利弊分析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内,专利保护和著作权、商标等方面的保护是比较成熟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在日益形成体系,但在现有体系之内商业秘密的保护一直苦于没有完善的制度和体系来调整,但在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背景下,越来越多企业选择用商业秘密来保护自己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在同一保护领域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发挥着巨大作用,但作为一个企业在面临二者的选择时,应该充分权衡利弊,才能最大程度也最安全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要对商业秘密和专利保护的利弊做分析,首先要了解二者是如何对知识产权分别作出保护的,他们的保护程序上有何不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知商业秘密在具备了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管理性四个要件之后即成立,无需具体程序和公告即受到了保护。而专利权的保护即: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在经过申请、审批、公告等程序后,专利持有人依法获得专利法的保护,获得专利的独享权。一、由此看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知识产权比专利保护获得更多程序上的优势,商业秘密的方式更为快捷无需通过具体的程序,而专利保护则需通过更多的法定程序才可以生效,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要大于商业秘密的方式。二、在企业和个人选择这两种方式时,具体的出发点将会影响到他的选择,因为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时不会破坏其秘密性,而专利保护的方式则是需要对外公布的。这足以左右商业秘密持有人的选择,这会让商业秘密得以长期的保存下去,发挥更大的经济价值。三、作为商业秘密,它有着更大的保护范围。与专利保护法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个特定对象不同,商业秘密有着更大的保护范围:技术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等技术信息和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等经营信息均可成为商业秘密。诸如竞争方案、客户名单等重要的经营信息的保护对企业发展也是极为重要的,而专利保护的方式无法对上述方面提供保护,这更加体现了商业秘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广泛性,也是专利保护无法比拟的优势。四、从保护时间来看,相对于专利保护20年得固定期限,商业秘密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在地域上看,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不限国籍的,而专利保护往往限于国内法的调整范围。由此,商业秘密有着更大的保护时效和空间优势。而对于专利保护而言也有着商业秘密无法实现的诸多优点一、我们专利保护的立法的完善程度要远远优于商业秘密,形成了专门的《专利法》保护体系,而商业秘密在立法领域几乎还是一片空白,采用专利保护的方式将会得到更多制度上的优势,维权路径也会更为顺畅,而商业秘密在面临侵权时则更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二、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将会承担比专利保护更大的风险。专利权自获得以后持有人对专利权的优先权和排他性,确保了一定时间内专利人对专利的占有和使用甚至成为资产。而商业秘密则随时面临灭失的危险,“商业秘密因公开而消灭”使得商业秘密持有人面临较大风险,商业秘密被公开以后,任何人都将得到合法使用的权利,这对于持有人企业的发展将会极为不利。三、在救济途径上,专利权在在保护上更为具体化和多样化,在专利侵权的界定上《专利法》也有较为明确的界定,在专利授权中产生的行政纠纷也有明确的救济途径。而因为我们法律对商业秘密的立法较为笼统,对商业秘密泄露造成的损失较难界定,这使得商业秘密在面临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时都会遇到取证难的问题,也难以得到有效地救济。四、在管理上商业秘密则会比专利保护更为繁琐,毕竟商业秘密掌握在人的手中,如何做好员工的保密工作直接影响着商业秘密的保护,这需要企业做出签保密协议等方式来保护,无形中也会加大商业秘密的保护成本,而当一个商业秘密成为专利是则不会有这样的问题。但是作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两把利器,二者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企业针对自身的需要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将会更加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同时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下,如何完善制度特别是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也将会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商业秘密的有关立法应该尽快的提到立法日程上来。
本文标题: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的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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