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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年月日考试班级考试地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收卷份数缺考记录学号姓名缺考原因考场秩序学生违规行为记录学号姓名违规行为学生签名主考教师签名:监考教师签名:违规性质认定依据违规性质(教务处盖章)注:1、开课前,主考/监考教师宣读考试纪律(摘要),内容见本表反面。2、考场情况正常,考试结束后将本表交至开课学院。3、如发现有学生违规,主考/监考教师应终止其考试,收缴有关材料,详细记录学生违规行为,学生签字确认,如学生拒绝签字,可由主考/监考教师写明情况。考试结束后由开课学院及时将本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交至教务处。具体违规性质由教务处负责认定。考试纪律及考试违规行为认定(摘要)一、考试纪律1、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当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前10分钟进入考场。无故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2、学生应当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和必要的文具进入考场,自觉接受监考人员查验。凡无证件或证件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3、除考试允许携带的物品外,学生不得将书包、书籍(含电子字典)、笔记、纸张、手机等其他任何物品带入座位及座位旁边。4、学生入场后应按指定座位就坐,入座后将学生证或身份证放置桌上备查。5、学生答题应用蓝(黑)色钢笔、圆珠笔、签字笔或任课教师指定的工具书写,涂答题卡须用指定铅笔。6、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如有特殊情况需中途离场,学生应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7、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监考指令,独立答卷,严禁各种违纪、作弊行为。8、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卷,不得拖延时间。二、考试违规行为认定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且不听从监考人员调动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进出考场的;(7)未经允许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文具、计算器等物品的;(10)他人索要或者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也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1)考试开始后发现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接收、存储或搜索信息功能设备的(无论使用与否,作计时工具也不允许);(2)考试开始后发现桌面、抽屉、座位周边(含地面)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以及身体、衣服或允许使用的考试物品等处写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不论看与否);(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物证或者考试材料的;(8)利用上厕所等暂时离开考场之机,在考场外看与考试有关的资料、与他人交流考试内容的;(9)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证明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10)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1)请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的;(2)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或向他人提供、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的;(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具有发送、接收、存储或搜索信息功能设备的;(4)借助或通过网络等技术手段提供或传播试卷或答案的;(5)其他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本文标题:考场情况登记表(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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