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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柴青青4月6日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会计01高新技术企业0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03负面清单1扩大加计扣除范围2创意设计活动3基本政策变化辅助账4优化程序5研发活动定义•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工艺基本定义1.产品(服务)常规升级2.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3.商品化后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等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研或管理研究6.常规性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排除项创意设计活动定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基本定义1.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2.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3.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具体包括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其他标准1.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确定2.主营业务占收入总额50%以上,该收入总额需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3.原则上按年确定负面清单1核定征收企业不得加计扣除2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不得加计扣除3财政性资金比照办理加计扣除基本原则1、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2、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财政性资金处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人员人工费用(含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3折旧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2直接投入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6其他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新旧变化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人员人工费用116: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70: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新旧变化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直接投入费用116:(1)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0:(1)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新旧变化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折旧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不包括土地116: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70: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新旧变化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其他相关费用11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70: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兜底条款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01按人员构成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02按聘用形式本企业员工外聘人员(含劳务派遣)03辅助人员不包括后勤服务人员研究开发人员不再强调“专门用于”共用费用可进行分配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分配方法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必要记录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费用2合理性及直接相关性考虑,允许加计扣除1研发保险费、评审费、知识产权费用、差旅费、会议费等4统一计算公式,减少计算错误3非核心性研发支出,限额加计扣除5按项目分别计算其他费用其他费用计算公式推导:假设某一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为X,《通知》第一条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费用之和为Y,那么X=(X+Y)×10%,即X=Y×10%/(1-10%)。(归集表)例: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一项研发活动A,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X=12Y=100-12=88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88×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12-9.78=2.22调增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2.22=97.78)。1可以叠加享受加速折旧与加计扣除2基于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金额加计,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计算的金额3计算案例例:固定资产1200万元,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1)会计按8年折旧,税收上按6年加速折旧,不考虑残值,加计扣除金额=1200/8×50%=75万元(2)会计按4年折旧,其他情况不变,税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旧额=1200/6=200万元可加计扣除的折旧额=1200/6×50%=100万元1200/4×50%=150万元错误收入冲减研发费用•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收入•不足冲减的,当期研发费用按零计算特殊收入的扣减材料费用不得加计•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01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02受托方包括机构和个人03存在关联关系需提供费用明细04委托个人研发的,凭发票扣除05委托境外研发不得加计扣除委托研发研发立项时,设置研发支出辅助帐年末填报辅助账汇总表,随财报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010203辅助帐会计核算与管理年度汇缴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随申报表一并报送。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税收优惠备案留存备查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5.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申报预缴时据实扣除,汇缴时加计扣除备案形式事后备案,具体按76号公告执行备案资料留存备查核查核查面不低于优惠户数的20%申报及备案管理研发加计注意事项原先: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现已取消)问题:只要未列入的反列举的所有活动都是研发活动吗?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研发加计注意事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预缴时,据实计算税前扣除;汇缴时,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预缴不得享受加计扣除)适用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缴。追溯问题。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研发加计几个误区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发加计?享受研发加计与是否高新无关高新技术企业不可即享受15%优惠税率又享受研发加计?可以同时享受亏损企业不能享受研发加计?可以享受未形成专利不可以享受研发加计?享受研发加计与是否形成专利无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1技术领域范围滞后,一些新兴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在技术领域中体现不足《认定办法》修订背景2认定条件已不适应发展新要求,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不够3认定程序有待优化,后续监管也需进一步加强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16)32号比较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1、取消了“近三年”的时间限制;2、取消了“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认定条件变化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16)32号比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1、取消了科技人员的学历限制2、适应研发外包、众包等趋势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条件放宽,只要求最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达到60%认定条件变化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16)32号比较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规定要求,其中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规定要求,其中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对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比例放宽无此项规定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32号文件要求享受高新优惠的企业必须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认定条件变化2审查认定的公示时间由15个工作日减少至10个工作日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不再设有复审环节4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新增“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3进一步明确税收优惠享受的起止时间(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认定程序变化高新技术企业自主报告义务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2、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172号文件
本文标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高新认定办法(柴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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