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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序言1、近年来,随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量逐渐增大,疼痛及癌症病人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改善,但是既要保证医疗正常需要,又要避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需要全社会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2、近期,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工作中实际情况,对我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重新进行了修订,望全院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第二章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监督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障其安全、有效、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保证患者正常医疗需求,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麻醉、精神药品监督管理小组。一、成员组成:组长:副组长:成员:职责:21、负责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监督及管理。2、定期(每月)组织对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3、及时纠正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隐患。4、组织对我院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使用等各环节人员的有关法规、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5、药学部门具体负责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发放、调配、处方审核及登记、管理等工作。6、医务科负责我院医师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培训和考核,督查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情况。7、护理部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登记工作,督促临床科室用过剩余药液的销毁及空安瓿、废贴的回收等工作。8、保卫科负责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设备的安全检查、巡逻和保卫工作,处理可能出现的事件(丢失、被盗等)。第三章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储存管理制度3一、采购:1、根据我院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需求情况,由麻醉、精神药品专职人员制订申购单(一式两份),交药剂科负责人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同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各项签字和印章应与印鉴卡印鉴一致。2、申购单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滨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3、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医院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严禁用现金采购。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本机构内临床使用。4、医院因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我院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二、入库验收制度: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实行双人验收。2、必须货到即验,至少指定1名人员与“专职人员”双人开箱验收,并且要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结束双人签字。3、入库验收要采用专薄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4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验收内容要逐项填写完整。4、验收中如发现药品缺少、破损,要双人清点登记,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加盖公章后由“专职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5、入库验收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后不少于5年。三、储存、保管制度:1、按有关规定,我院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条件允许应当安装报警装置。药房设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应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门、窗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橱要坚固,并有必要的防盗设施。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药库、药房、病区、手术室)都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3、药库、药房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保持合理库存,实行双人、双锁保管;药房、病区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根据用量规定固定基数,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要有真实完整的记录。4、药库、药房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出的逐笔专用帐册,做到帐、物相符。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5、各岗位人员要认真负责,发现丢失、被盗等问题要及时上报。5第四章门诊药房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经研究决定,非住院病人所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门诊药房调配、发放。2、由药房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入、保管、调配等所有工作,其他工作人员要密切配合。3、由药房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本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对药房周转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每天进行清点登记(休班除外),做到帐物相符、批号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4、药房专门负责人要根据实际情况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7-10天常用量,外备数量一般为1-2天常用量(数量要相对固定)。5、每天要有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审核、调配及空安瓿、废贴回收处方登记等各项工作,药品发出后,应及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行处方专册登记,下班之前清点统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核对后做好交接班。6、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记录内容要符合有关规定。专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后不少于2年。7、不合格处方(如填写不完整、字迹模糊、超量、修改无医师签6字等)要拒绝调配,无专用纸处方不得发放药品。8、专职负责人,每天要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装订成册记账,并按顺序逐日编号。9、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并仅限在我院诊室使用,禁止对外调配(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除外),中、重度及癌症患者使用的情况另有规定执行。10、对特别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和盐酸哌替啶不在门诊调配使用。11、要提示对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患者,下次购药时应将已用过的空安瓿或废贴交回,本次发放数量不得超过回收空安瓿或废贴数量,并如实登记;凡未交回者,应拒绝调配。12、交接班时,要如实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交接记录并签名。接班人员要对前一班的各项登记复核,错误之处及时纠正。13、严禁私拿、私借、私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回收的空安瓿、废贴等。14、专职负责人按有关规定保管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及回收空安瓿或废贴,做好登记由医院统一销毁。15、本药房人员要认真负责、各司其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第五章住院药房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71、经研究决定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住院药房进行调配。2、由药房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入、保管、调配等所有工作,其他工作人员要密切配合。3、由药房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本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对药房周转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每天进行清点登记(休班除外),做到帐物相符、批号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4、住院药房专门负责人要根据实际情况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7-10天常用量,外备数量一般为1-2天常用量(数量要相对固定)。5、每天要有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审核、调配及空安瓿、废贴回收、处方登记等各项工作,药品发出后,应及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专册登记,下班之前清点统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核对后做好交接班。6、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记录内容要符合有关规定。专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后不少于2年。7、不合格处方(如填写不完整、字迹模糊、超量、修改无医师签字等)要拒绝调配,无专用纸处方不得发放药品。8、专职负责人,每天要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装订8成册记账,并按顺序逐日编号,。9、要督促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科室,下次取药时应将已用过的空安瓿或废贴交回,并如实登记;凡未交回者,应拒绝调配。10、交接班时,要如实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交接记录并签名,接班人员要对前一班的各项登记复核,错误之处及时纠正。11、严禁私拿、私借、私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回收的空安瓿、废贴等。12、专职负责人按有关规定保管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及回收空安瓿或废贴,做好登记由医院统一销毁。13、本药房人员要认真负责、各司其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第六章病区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各病区在科主任或护士长统一领导下,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2、各病区根据医疗实际需要,领取一定数量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作为固定药品周转使用,各科室要建立专册登记。3、各病区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及空安瓿(废贴)到药房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取后数量不得超过本科室固定基数。94、各病区要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制度,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班班交接,并填写交接班登记表。5、各病区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剩余的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6、凡备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病区应加强安全防盗意识,设置固定专柜,加锁存放,不得与其他药品及物品混置。7、各病区具体负责人要认真负责,凡由于管理失职造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失、冒领的,追究病区负责人及当事人责任。8、相关人员要认真负责,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第七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1、根据《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法规来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2、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并填写正确、完整;处方格式及处方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3、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拒绝发药。调配人、核对人在双人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分别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104、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4、《知情同意书》(原件)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可以带出医疗机构使用(哌替啶除外)。5、非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或其他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6、对特别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和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住院患者使用,不在门诊调配使用。7、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开处方医师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由药房人员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118、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有关医护及药剂人员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各病区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回手续。9、各药房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装订成册保存期限为3年。10、连续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3个月的患者必须复诊(或随诊)后,才能继续使用。11、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有医务科统一办理相关材料。第八章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一、处方领取1、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实行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计数管理。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实行专人、专柜、专管。对进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笺建立账册,发放及领取人签字确认。二、处方开具121、开具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专用处方。2、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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