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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二、保障范围和对象本意见的保障范围和对象,是指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一)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五)年满16周岁。三、补偿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补2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四、参加办法(一)为本意见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二)被征地时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54周岁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被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未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四)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享受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五、补偿资金的预存和管理(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办法。征地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开具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情况和财政部门提供的预存资金到3账凭证,出具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申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和财政部门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作为政府报批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二)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农民所在地乡镇应将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及标准在村(居)民小组予以公示。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地方财政部门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最终确定的养老保险补偿金额,对预存资金(含利息)实行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由财政部门将预存资金(含利息)从预存专户全部返还当地政府指定的账户。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减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相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六、统筹解决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解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下发后至本意见实施前已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4(一)被征地农民未获得当地政府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在其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其发放养老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一次或分期给予养老保险补偿,并记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其年满60周岁时,不再发放养老保险补贴。(二)对本意见实施前已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39号)规定参加了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应做好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并轨工作。七、组织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确保必要的工作人员,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落实,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和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具体对象,并按照职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城镇化建设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征用的合法性、被征地农民失地面积,并会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应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农业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个人身份信息。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和管理相关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被5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监察、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有关事项(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另行制定。(二)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我省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三)本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2014年11月27日
本文标题: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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