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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程序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贪污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二、应诉的含义行政复议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进行答辩的活动。行政诉讼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改变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不当或对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进行答辩的活动。三、工作机构行政复议、诉讼应诉工作由本行政机关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行政机关行政首长为法定代表人。内设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收集、整理各种资料,拟制应诉答辩书(状)等。四、应诉的办理1、在收到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有有关的证据、依据等材料,拟制答辩书。办理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能处室应当予以密切配合。在收到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之日起,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有有关的证据、依据等材料,拟制答辩书。办理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能处室应当予以密切配合。2、证据、依据材料及答辩书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或本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审核签署后,于10日内提交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3、对当初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依实际情况提出停止执行的请求。4、诉讼案件中,局长可到庭参加诉讼,也可办理委托手续,委托律师或代理人参加到庭参加诉讼。5、出具监测报告作为证据的,应做出监测技术、执行标准说明的准备;出具录音、影视材料作为证据的,做出录音文字、影视材料的技术说明的准备;出具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做出证人、证言的准备。五、裁决的履行根据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判决、裁定,分别采取以下方式:1、裁决维持的,依法按原决定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裁决撤销或分部撤销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在规定时限内重新作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3、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执行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六、备份归档所有与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应诉的相关材料都应当备份和归档。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本文标题: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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