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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对《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的意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为了进一步做好法规的修改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集意见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2020年3月30日附件:《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及说明附件关于《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2020年3月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北京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永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的委托,现对《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说明。一、立法背景和工作过程医院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医务人员是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白衣卫士。维护医院正常秩序,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2019年12月以来,本市连续出现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事件。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广大医务人员挺身而出,奋战在抗击疫情最前线,是“最美逆行者”。人民群众对加强保护医务人员、严惩涉医违法犯罪的呼声日趋强烈。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高度重视医院安全秩序工作,将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立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完善法治保障体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蔡奇书记、陈吉宁市长、李伟主任亲自研究部署立法工作。今年1月,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组建立法工作专班,起草了草案初稿。2月12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草案初稿进行了审议,要求加快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立法进程,向全社会释放关心关爱医务工作者、依法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防范打击力度的强烈信号,决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决不能让伤医案再次在北京发生。当前,市委市政府正全力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为落实市委会议精神和蔡奇书记指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组织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参与专班,对立法目的、工作原则、各方职责、预防措施、行为禁止、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梳理。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和主任会议研究,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3月13日,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联合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规定(草案)》。3月18日,市委常委会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医院安全秩序立法工作情况的汇报,要求把维护医院安全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安全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关口前移,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医警联动,建立安全检查、风险防范等制度,营造良好诊疗环境。为落实市委常委会会议要求,专班对《规定(草案)》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起草过程中,征求了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和专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有关部门、部分医院及其举办者和医务工作者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通过首都之窗和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3月24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同意将《规定(草案)》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二、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规定(草案)》坚持“小切口”立法,以维护医院安全秩序,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为立法目的,按照医警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共同维护的工作原则,设计制度,制定措施,设定条款。全文共三十二条,主要内容是:(一)关于职责分工明确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主要五方面的责任,其中: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为医院安全秩序提供保障,指导、监督卫生健康和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健全完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和医警联动机制,统筹解决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卫生健康部门履行制定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措施,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规范、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开展医院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组织指导处置重大涉医安全事件等四项职责。公安机关履行制定医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规范,指导、检查医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开展日常巡逻防控,依法办理涉医案件,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携带物品名录等四项职责。医院举办者应当履行加强医院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提供必要保障;督促医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助处置医院重大安全事件等三项职责。医院应当履行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建立医疗纠纷风险评估制度;设置治安保卫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秩序维护;对涉医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五项职责。(二)关于制度设计和预防措施1.机制建设。一是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与医院应当定期会商通报信息,分析医院治安形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风险评估预警,协同处置涉医安全事件。二是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信息共享共用。三是公安机关对可能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提前介入,开展预防处置,进行法制宣教,告知当事人不得有违法行为。四是发生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案件时,医院和公安机关联动处置。2.设立警务室。一是明确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二是明确警务室与医院保卫部门合署办公,警务室负责人兼任医院保卫部门副职。三是明确警务室四项职责,即指导、检查医院日常治安保卫工作,督促医院做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加强对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巡查、防控、处置工作。3.建立六项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一是加强医院人防、技防建设。要求医院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开展安全巡查,对急诊等重点区域24小时值守;设置安全监控中心,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与公安机关联网。二是建立安全检查制度。要求医院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明确进入医院人员有接受安检义务,严防各类禁带物品进入医院。三是医院就诊人员总量控制。医院应当采取就诊人员总量控制措施,推行实名制预约挂号,改善诊疗环境,提升就诊体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四是完善医疗纠纷调处制度。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医疗纠纷引发的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案件。五是建立就诊防范措施。对有就诊安全隐患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和治安保卫人员联合采取防范措施。六是赋予医务人员避险保护和医院有条件暂停诊疗的权利。(三)关于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1.明令禁止行为。明示列举了现实中常见的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七大类具体行为表现形式,任何人不得为之。2.明确法定免责。旨在鼓励治安保卫人员积极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第一时间处置并及时制止针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恶性伤害医务人员案件的发生。其他人员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符合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认定。3.《规定(草案)》还明确了医院未履行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职责,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规定(草案)》和说明已印送各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请审议。附件: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附件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医院安全管理,维护医院安全秩序,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医警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共同维护的原则。第四条医院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安全秩序。医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为医院安全秩序提供保障,指导、监督卫生健康和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健全完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和医警联动机制,统筹解决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指导、监督医院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二)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开展医院安全管理工作检查;(三)指导、监督医院制定安全保卫、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处置演练;(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医院处置重大涉医安全事件,及时发布信息。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医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规范,指导、检查医院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安检工作;(二)组织开展对医院的日常巡逻防控,预防、制止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三)依法调查、侦查、惩治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四)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携带物品名录。第八条医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医院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提供必要保障,监督、检查医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和减少医院安全秩序隐患;(二)督促医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能力;(三)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医院重大安全事件。第九条医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涉医安全事件分级处置机制和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二)建立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医疗服务水平,增强医务人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三)建立医疗纠纷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医疗纠纷进行摸排分析,预防、减少和妥善化解医疗纠纷;(四)设置治安保卫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秩序维护工作;(五)发生涉医安全事件,立即启动工作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处置。第十条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与医院应当定期会商通报信息,分析医院治安形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风险评估预警,协同处置涉医安全事件。第十一条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享共用医疗纠纷信息、涉医110警情、高风险就诊人员和涉医案件违法犯罪行为人数据等信息。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可能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提前介入,开展预防处置,进行法制宣教,告知当事人不得有违法行为。对涉医警情应当迅速出警,当场查证、快速处置,依法使用警械、武器果断制止威胁医务人员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与医院保卫部门合署办公;医院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工作条件,警务室负责人兼任医院保卫部门副职,参与医院安全保卫工作。警务室应当加强对医院日常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医院做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加强对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巡查、防控、处置工作。对未设置警务室的医院,属地公安机关和医院保卫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工作机制,落实安全保卫职责。第十四条医院应当采取就诊人员总量控制措施,推行实名制预约挂号,改善诊疗环境,提升就诊体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第十五条医院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做好宣传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对可能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医院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第十六条医院应当根据医院规模、病床数、日均门诊量等,按照规定标准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及相应器械和装备,对门诊、住院部等区域开展安全巡查,对急诊等重点区域24小时值守。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安全监控中心,实行医院内主要通道、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医院应当在急诊室、诊疗科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等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与安全监控中心和警务室联网,并接入属地公安机关。第十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严防禁止携带物品进入医院。医院应当选择具有保安资质的单位从事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具备安全检查技能,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九条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配合进行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院有权拒绝进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
本文标题:《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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