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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健康长期护理保险条款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以下简称本X公司)健康360长期护理保险条款目录第壹部分总则2第壹条合同构成2第二条合同成立和生效2第三条犹豫期2第四条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2第五条本X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2第二部分保障利益条款2第六条保险对象2第七条保险责任3第八条责任免除3第九条保险期间4第十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4第十壹条保险费率调整4第十二条宽限期4第三部分保险服务条款4第十三条合同内容变更4第十四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4第十五条通讯地址变更5第十六条年龄性别错误5第十七条未仍款项5第十八条合同中止和复效5第十九条合同解除5第四部分保险理赔条款6第二十条保险事故通知6第二十壹条保险金申请6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给付6第二十三条诉讼时效7第二十四条争议处理7第二十五条司法管辖7第五部分释义7第壹部分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健康360长期护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合同成立和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X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X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月度、保险单年度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合同生效日为计算基准。第三条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且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本X公司将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仍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本X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四条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X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X公司责任的条款,本X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且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X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X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X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X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仍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X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仍保险费。本X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本X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X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五条本X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合同第四条和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X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X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X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部分保障利益条款第六条保险对象凡出生满30日至55周岁之间(含30日和55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X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七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X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疾病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X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X公司无息退仍所交的本合同和“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附加健康360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本合同终止。二、长期护理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X公司按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交费期内应交的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15%壹次性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且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180日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X公司按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交费期内应交的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15%壹次性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且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18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X公司无息退仍所交的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且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三、健康护理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未满足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本X公司将在本合同满期日,按照所交的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15%给付健康护理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八条责任免除因下述壹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X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7.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且发症;8.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发生医疗事故或因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10.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被保险人因上述壹种或多种情形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X公司退仍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之和。第九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20年,本X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第十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壹、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X公司双方协商约定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二、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X公司约定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按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第十一条保险费率调整本X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本X公司将根据本合同厘定费率所用的发生率和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是否调整保险费率,且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壹类别的所有被保险人。本X公司进行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投保人在费率调整前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第十二条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X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若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之日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第三部分保险服务条款第十三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X公司协商,能够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X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X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第十四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长期护理保险金、健康护理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壹人或数人为疾病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能够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同的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能够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能够变更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X公司。本X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由本X公司在保险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身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X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壹事故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十五条通讯地址变更投保人变更通讯地址时,应及时通知本X公司。投保人未及时通知本X公司的,本X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且视为已送达。第十六条年龄性别错误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和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X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X公司有权更正且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X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仍多收的保险费。第十七条未仍款项本X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仍现金价值或返仍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仍清款项,本X公司将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合同中止和复效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X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能够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投保人应填写复效申请书,且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本X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仍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投保人和本X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X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解除合同的,本X公司向投保人退仍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第十九条合同解除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且向本X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身份证明;3.保险费收据;4.解除合同申请书。自本X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X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仍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四部分保险理赔条款第二十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X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X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X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壹、疾病身故保险金的申请在申请疾病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且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X公司申请给付: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
本文标题:2020年(金融保险)健康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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