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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邮箱:Jiufu@leshui365.com刘明暴、罗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事裁定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广东省【裁判时间】2015-12-07【审判程序】二审【裁判单位】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明暴,男,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饶平县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经营深圳市华江进出口有限公司。因本案于2011年8月29日自动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贤庚,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骆亚洲,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坚,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住深圳市罗湖区,原是肇庆市和达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者之一。因本案于2010年4月13日自动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廖海涛、黎少艳,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雄毅,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肇庆市端州区,住肇庆市端州区,原是肇庆市通广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者。因本案于2015年4月3日被逮捕,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周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高要市,住肇庆市端州区。乐税网()邮箱:Jiufu@leshui365.com因本案于2015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鑑兴,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高要市,住肇庆市端州区。因本案于2015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明暴、罗坚、陈某、周某、李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明暴、罗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1、2009年至2010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明暴、罗坚经事前商量,共同设立和达公司,后相继收购泰源公司、绅裕公司、大鸿方公司等三间公司,另以合作经营的名义操控南盛公司和中汇公司的税务、会计做帐业务和开票权。在没有实际生产经营和购销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两被告人将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套用上海黄金交易所、洛阳市银辉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销售黄金发票的销方识别码套改而成,共60份,涉及金额88028497.77元,税额14964844.60元)和进口废旧塑料的海关完税凭证等作为上述六间公司的进项向国税部门申报抵扣税款,再以收取开票手续费为条件,以上述六间公司名义向税务部门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为深圳、东莞、佛山、郁南、罗定等地的多家企业为受票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64份(金额92850851.19元,税额15784645.56元),全部被受票单位作为进项申报抵扣了税款。 期间,被告人刘明暴主要在深圳活动,以其经营的深圳市华江进出口公司(下称深圳华江公司)作为据点,负责将其非法取得的上述进项发票及相关的虚假购销合同等资料寄交给被告人罗坚,授意被告人罗坚分别向上述六间公司所在地的国税部门申报认证并抵扣税款;将要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开票信息(包括受票单位名称、税号、货物名称、数量、单价、价税金额等信息)传给被告人罗坚。被告人罗坚根据被告人刘明暴提供的信息分别以上述六间公司作为销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制作虚假的购销合同、出仓单、送货单等销售资料;被告人刘明暴还利用网上银行操纵上述六间开票公司的资金转帐,并指使被告人罗坚伪造相关的假银行对账单、回单,制造该六间公司与其进项的开票企业和销项的受票企业之间有真实货款往来的假象。 被告人罗坚在被告人刘明暴的授意安排下,负责上述六间公司的设立、收购、合作等事宜,且具体负责员工招聘、工资发放、开具发票、申报纳税、完善账务等日常管理运作。其以和达公司为中心,接受被告人刘明暴从深圳传来的虚假进项发票指示员工申报抵扣乐税网()邮箱:Jiufu@leshui365.com税款,按照被告人刘明暴传来的开票信息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安排员工制作假银行对账单、回单等材料,以虚构资金往来、隐瞒资金真实去向;伪造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配套的购销合同、出仓单、送货单等相关资料用于做帐,然后把虚开的发票与伪造的购销合同等资料一同通过快递寄去深圳华江公司给被告人刘明暴处置;最后把假的银行对帐单、购销合同、出仓单、送货单等资料交给上述六间公司的会计用于做帐。 2、被告人陈某原系通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亲自负责公司的采购和销售业务。2009年12月,在通广公司与大鸿方公司没有实际发生购销业务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罗坚联系,支付93000元报酬给被告人罗坚,非法购买了以大鸿方公司销售烧碱给通广公司名义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6份(金额1483974.29元,税额252275.58元),被告人陈某将发票全部作为进项向国税部门申报抵扣了税款。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经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补交了税款和交纳了相关罚款。 3、被告人李某甲于2008年至2009年期间,在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出资经营一间塑料加工厂(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主要从事废旧塑料的加工生产和销售业务。被告人周某负责该厂的购销业务。200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经手分三次将该厂的21.01吨塑料产品销售给华泰公司,因华泰公司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周某经与被告人李某甲商量并征得其同意后,积极联系第三方公司为该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华泰公司。其后,被告人周某主动联系被告人罗坚,以支付5%开票手续费为条件,先后由被告人罗坚利用其操控的绅裕公司代开了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192017.09元,税额32642.91元)给华泰公司,华泰公司已经全部用于申报抵扣了税款。 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李某甲退出了应补缴的税款。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上海黄金交易所增值税专用发票、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清单等。证明被告人套改了上海黄金交易所专用发票、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和达公司、绅裕公司、南盛公司、泰源公司、中汇公司的进项发票提交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 2、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证实被告人罗坚根据被告人刘明暴提供的开票信息,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别以上述六间公司销售塑胶粒的名义为深圳、东莞等地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64份,金额92850851.19元,税额15784645.56元,被受票单位用于抵扣税款的事实。 3、购销合同、出仓单、电子转账凭证、电汇凭证等书证材料。证实被告人罗坚为平衡会计账目,按照所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伪造购销合同、出仓单、电子转账凭证、电汇凭证等资料,制造存在真实交易的假象。乐税网()邮箱:Jiufu@leshui365.com 4、证人罗某、杜某葵等人的证言。证实和达公司的老板是被告人刘总,被告人罗坚是总经理;公司主要工作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资料是刘总从深圳传真到和达公司的,然后以和达公司、南盛公司、泰源公司、大鸿方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开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制作合同、送货单等,再寄给深圳刘总,没有见过公司经营的塑胶粒产品。货款的流转也是根据罗坚的指示划转,货款到帐后很快转走,还开通了公司的网银,将网银密匙寄给刘明暴。 5、证人张某、梁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罗坚是绅裕公司负责人,公司没有仓库,也没有进行过相关实际货物的经营,平时主要是根据被告人罗坚的指示打印购销合同、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去过和达公司拿过单据回来做账。 6、证人麦某、邓某甲、吴某南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罗坚2009年6月开始合作经营南盛公司,但业务分开。麦某不清楚是否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曾为罗坚制作过相应的出仓单、送货单。吴某南见过罗坚介绍的刘总(刘明暴)。 7、证人钟某、温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罗坚与刘总(刘明暴)洽谈收购泰源公司的经过。 8、证人梁某鉴、何某泉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罗坚以合作的名义操控中汇公司的开票权情况。 9、证人邓某乙、黄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罗坚收购大方气动公司并改名为大鸿方公司的事实。 10、证人杨某、李某乙的证言及华泰公司的情况说明。证实华泰公司向周某购买26.1吨塑料粒的事实,经催促周某提供了三份绅裕公司作为销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华泰公司已经用于抵扣。 11、银行查询资料。证实被告人刘明暴、罗坚通过银行转账、网银转账等形式流转货款,掩盖虚假交易的事实。 12、肇庆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完税证。证实被告人罗坚以大鸿方公司名义虚开给通广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通广公司已经补交了税款和罚款。 13、税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证实税务机关对各地查实的接受被告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受票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14、被告人刘明暴的供述。内容:2008年,我和罗坚约定合作做进口塑料的生意,由罗坚负责在肇庆找一间废塑料加工场作为合作伙伴,再由罗坚在肇庆成立一间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再以废塑料加工场的名义申请废塑料进口批文,然后在加工厂加工成胶粒向外乐税网()邮箱:Jiufu@leshui365.com销售。我拿了8万元投资款给罗坚,罗坚在肇庆找到了高要市南盛塑料厂作为合作伙伴,并在肇庆成立了和达进出口公司,合作去申请废塑料批文。由于价格问题,没有利用批文进口废塑料,但罗坚每月向我要几千元用于南盛塑料厂支出,该厂一直亏损。后来,詹京来到华江公司,问南盛塑料厂是否一般纳税人,我问了罗坚确认后,詹京提出由其接手南盛塑料厂做正常贸易业务。此后一年间,詹京陆陆续续把一些进项发票交给我,我再快件寄给罗坚,由罗坚与税务部门办理验证手续。詹京交了多少份、多少次发票给我已经记不清,发票的开票单位记得有上海的一家公司,受票单位开始只有南盛塑料厂,后来多了和达进出口公司和另外的一些肇庆公司。因为詹京说业务量比较大,要我帮忙多找几间公司,我就交代罗坚联系,购买了高要市泰源塑料有限公司、中汇公司等。詹京把开票信息(包括受票单位名称、税号、货款名称、数量、单价、价税金额等信息)报给我,我再传真或电话报给罗坚,让罗坚据此开票,罗坚开票后连同货单寄到深圳华江公司给我收,我再交给詹京。货款也是詹京安排的,其将收款账号、金额告诉我,我转告罗坚,由罗坚负责把到账货款转到詹京指定的账户。有几次罗坚转账慢了,詹京让我把肇庆这些企业账户的网银U盾寄给我,我自己用来转过几次钱,也交给詹京自己在网上操作。罗坚听安排处理走账之后会计入账的工作就行了。罗坚负责计算上述公司人员的工资、税金和租金,算出总额报给我,我告知詹京,詹京同意后就会在回到我们这些公司的款项中留下等额款项,作为詹京给我们公司运作的费用。证实被告人刘明暴明知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提供开票信息并安排被告人罗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15、被告人罗坚的供述。内容:刘明暴有意和我合伙在肇庆做塑料生意,主要申请进口废塑料批文,进口塑料后转卖给他人,我资金不足,仅同意帮他管理,打点一下地方关系,约定给我月薪5000元,其他费用实报实销。刘明暴让我出面在2009年3月在肇庆成立和达公司,5月份收购了泰源公司(空壳公司),6月份与南盛公司合作申请进口批文,8月份收购绅裕公司(空壳公司),还收购了大方气动公司并改名为大鸿方公司,又与中汇公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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