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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业授信工作总结范文(十篇)第一篇范文:银行同业授信资料清单银行同业授信资料清单1.公司简介:内容包括企业性质、历史沿革、各项业务开展情况、经营业绩。经营优势、主要指标数据及相关分析、内控情况、监管评级情况等内容。2.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副本);3.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成立的批文;5.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者年报)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要求审计报告必须完整);6.开户许可证复印件;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正副本)8.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正副本)9.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0.验资报告(正副本)11.公司章程12.其他提供的资料。上述材料需与原件核对无误,且加盖同业客户公章的复印件。第二篇范文: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同业信用风险控制,提高资产质量,改善金融服务,确保我行资金运用的效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借鉴国际银行业及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操作惯例,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同业”,包括;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高业银行、国外代理行(以下统称代理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对金融同业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和分项额度的管理行为。第四条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综合评估、分类授信、严格内控、防范风险”的原则。总量控制是指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状况分别确定国家最高授信额度。综合评估是指我行对单一法人金融同业的各类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分类授信是指在确定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按照业务性务和风险程度进行分管理,并按授信对象的信用等级和业1务各类确定分类授信额度。严格内控是指统一授信的审批机构、管理机构和执行部门应实现职能明确,协调运作。防范风险是从严控制对授信对象的信用风险与我行的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经营安全。第五条对与我行发生信用业务往来的金融同业,应分别确定其所在国国家(地区)最高授信额度及对该外资商业银行的综合授信额度和分类授信额度。未确定上述授信额度的,不得对其办理相关业务。第二章评级与授信的基本原则第六条办理涉及我行授信的业务,应遵循“对金融同业信用风险管理与具体业务的经营风险管理相结合;授信管理与授权管理结合;年度审查与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不得因对金融同业实行授信管理而忽视对我行内部业务操作风险及对分行授权的管理。第七条我行原则上将信用等级在投资级别以上(以国际评级机的评级为准,主要采用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的长期债务评级,其中穆迪Baa—以上《含》,标准普尔公司BBB以上《含》),且有业务需求的外资商业银行纳入授信范围。第八条我行通过分析单一金融同业机构的信用险状况,授予其与我行叙做占用额度的业务的最高风险限额,并2加以集中统一控制。我行仅对一级法人授信,不对分支机构授信。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我行发生相关业务时,则占用其总行或总公司的额度。第三章授信工作的组织管理第九条我行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由总行实行统一管理。授信额度的审批、管理、监测、使用等各项工作,由授信额度审批机构、按月信管理机构、资信调查机构和授信执行机构按各自职责分工及规定权限进行。第十条授信审批机构实行分层权限管理。总行国际业务总经理、总行国际业务主管行长、总行信贷政策委员会分别负责相应权限内授信额度的审批。总行信贷政策委员会为授信额度的最高审批机构。第十一条作为额度核定部门,总行国际业务部需密切注意在客度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反馈的信息,以便在更新额度时综合考虑,报经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总行国际业务部为授信管理机构;组织收集、分析和保管授信对象的有关信息资料;组织授信额度的实施、控制和监测;负责拟订授信方案并审批权限内授信额度;对超权限授信拟订具体方案,并按照相应权限报主管副院长行长或信贷政策委员会审查。第十三条使用授信额度的部门(包括总行相关业务部门3和境内分支机构)为授信执行机机构,负责根据业务需要提出授信需求,提交授信管理机构。授信执行机构应在授信管理机构、授信审批机构确定的授信对象及授信额度范围内办理授信业务,并按要求向授信管理机构反馈额度的执行情况。授信执行机构应认真悼念和了解授信对象的经营作风及资信变化等情况,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授信管理机构。第四章国家(地区)最高授信额度第十四条国家最高授信额度是根据一国(或地区)政治、经济金融的风险状况,以及我行控制作用风险的国别政策,所确定的对该国(地区)所有银行的整体授信控制限额。第十五条确定国家最高授信额度应考虑不同国家的政治局势、经济体制、金融监管模式,外汇监管、经济增长、财政收支、外汇储备、外汇支付能力以及与我国贸易和投资往来等情况。第十六条在确定国家最高授信额度时,应参与国际主要评级机构对国家主权风险所做的评级结果。第五章金融同业分类授信额度第十七条分类授信额度是指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不同精力品种的风险性质对相关业务分别确定的授信额度。各分类授信额度之间原则上不允许相互借用。我行对单一法人金融同业的各类业务风险暴露不得超过对其确定的综合授信额度4第十八条分类授信额度包括资金类、担保类及结算类三大类别。第十九条资金类业务包括投资、拆放及交易。投资类业务包括我行叙作的以授信对象为发行体的债券、存半日等有价证券的投资及交易业务。拆放类业务包括我行对授信对象办理的资金拆放等业务(其中包括与人民币业务有关的人民币同业拆放、同业借款、债券回购、票据贴现、票据转贴现及各类透支安排等业务)。交易类业务包括外汇买卖以及衍生产品交易等业务品种。第二十条担保类业务系指我行以授信对象开立的、以我行为受益人的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作担保而向第三方提供融资或转开担保的授信业务。第二十一条结算类业务包括结算业务项下各种融资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业务,如对授信对象开立的信用证(保函)进行保兑、承兑、议付、贴现或偿付,以及对由授信对象出具或背书的票据进行贴现、转贴现、回购、兑付、福费延和由授信对象承担责任的保理。第二十二条在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后,授信管理机构可根据我行业务发展需要及授信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选择上述一类或数类业务,确定对授信对象的分类授信额度。第二十三条如遇新业务,参照上述规定为之确定所属授信类别给予授信。5第六章授信额度的设立、调整及使用第二十四条授信额度按年度设立或调整。授信管理机构每年根据我行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原则及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情况等拟订授信方案,对超出权限的应按照授权管理的相关规定上报主管行长、总行信贷政策委员会审批。对授信年度内需要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的,原则上按上述程序进行。第二十五条授信执行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首先应查询授信对象的授信余额;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准确、及时地将授信执行信息反馈至授信系统。第二十六条授信执行机构必须严格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和授权限额办理相关业务,严禁在授信不足的情况下办理与授信相关的业务;在未获得有关部门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授信代理授权办理业务。第二十七条在授信年度内,因市场情况的变化及授信对象业务发展等原因,授信执行机构需要超过授信额度办理业务的,可向授信管理机构提出新增授信需求或申请临时授信额度。(一)对在授信管理机构业务授权之内的,授信管理机构可根据授信对象资信及业务情况直接受理,并办理追加授信或设立临时授信额度;(二)对超出授信管理机构业务授权的,应报请主管行6长、或信贷政策委员会后,方可办理追加授信或设立临时授信额度。临时授信额度为一次性额度,只适用于所的特定业务,业务终结即自动失效。第二十八条授信对象出现下列情况时,授信管理机构可直接调减、暂停或终止对授信对象的授信,执行机构须立即执行:(一)出现重大违约、违规行为;(二)经营状况恶化,信用风险加大;(三)拒绝与我行和解,造成两行关系恶化;(四)授信对象所在国家或地区出现政治、经济、金融危机;(五)授信对象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金融、外汇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其结果对当地银行对外支付方面造成不利影响;(六)其他可能形成较大风险的情况。第七章授信工作的监督第二十九条授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对金融同业授信工作,并对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控制和监测。第三十条授信管理机构对授信执行机构的授信工作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发现越权审批授信额度、超额度授信等违规行为的,应在对违规授信执行机构进行调7查核实的基础上,决定调直至撤销其授信额度的使用权限。对情况严重或造成较大损失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三十一条授信执行机构要加强对授信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了解授信对象的资信和业务变动情况,不得因对授信对象有授信额度而放松日常风险管理。第三十二条授信执行机构应定期向授信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业务开展情况、业务风险状况,授信对象的经营作风、对我行合作的态度、业务收费水平等。遇有特殊情况和重大信息,应立即报告。第三十三条授信执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授权管理机制及资产组合管理政策,以有发散风险。第三十四条授信评审标准、审批权限及最终批准的授信额度等属于我行商业秘密,严禁对外公开。确需对授信对象作出授信承诺的,应在综合授信额度中选择有关分类授信额度、期限和授信条件,经授信管理机构批准后通知授信对象。第三篇范文:银行授信审查工作总结授信评审部2012年工作总结2012年,总行授信评审部认真贯彻总行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我行改革和发展的现状为基点,积极推动我行经营体制和增长方式的转变。我部根据总行领导的安排,在深入研究本行实际情况、本地经济特点的基础上,借鉴他行先进的授信管理经验,尝试建立适应我行发展实际和管理体制的授信业务评审体系。同时,深刻领会总行的工作意图,落实总行制订的工作思路和方针,重塑授信管理体制,提高授信评审的专业技术水平,主动、认真地履行好部门职能,强化授信工作的尽职监督和合规建设。第一、构建适应我行实际、有利我行发展的授信评审体系。2007年改革与发展,对授信评审部的工作提出了一个迫切的命题,那就是建立一套什么样的授信评审体系,如何建?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授信评审部的定位问题、授信评审部每一位员工的个人素质和授信评审部的整体素质问题。首先,我部加强与改革领导层的沟通,深刻研究和领会改革的整体思路和精神,切实明析我部在全行授信管理工作中的定位和职能,明确内部分工,保证整个授信管理体系的严密和协调有序,为我部授信评审与管理模型和操作架构的建立打好依据基础。其次,研究我行体制运行的整体情况和授信管理的现实情况,考察学习他行的先进管理理念和先进的管理方法,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对照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集团客户授信尽职指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关于授信管理的规定和风险指引,建立授信评审模型与操作架构;二是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对授信评审模型与操作架构进行论证,一方面完善授信评审模型与操作架构;另一方面使有关部门了解本部在授信评审模型与操作架构中的角色和作用,为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打好基础。三是进行穿行测试,调整完善授信评审模型与操作架构,并做好与下线部门和上线部门的衔接。再次,根据授信评审模型与操作架构,以及我行授信管理工作的审慎性要求,细化授信评审部内部岗位分工。一是要完善内部岗位的设置,做到分工明确;二是要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做到权责明确;三是要建立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同时,针对不同的信贷产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明确授信评审的重点、难点,要细化评审工作的操作流程,建立科学严谨、可操作性强、有利于业务发展,并符合审慎性要求的评审流水线,并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责任人,同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第二、制订科学严谨、合理有效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和操作流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统一授信的前提条件,根据总行领导安排,我部的负责安排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专门人员负责。一是要加强学习,针对性的培养企业等级评定方面的人才,切实提高我行人员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知识水平;二是认真研究长治市各类型经济实体,研究长治市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实际,针对本地区
本文标题:银行同业授信工作总结范文(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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