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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30B43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1133—2010生猪健康养殖技术规程文稿版次选择2010-04-12发布2010-05-12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4/T1133—2010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提出。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安徽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安徽省涡阳县畜牧兽医局、安徽省兴安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山市同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昌力良种猪繁育基地、合肥宏峰养猪场起草。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重龙、赵瑞莲、殷宗俊、周芬、赵瑞宏、汪丽、纪岭、吴东、潘孝成、吴义景、钱萍、汪乃威、韦秀宏、钱蓉。DB34/T1133—20101生猪健康养殖技术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健康养殖过程中猪场建设、引种与出售、饲养管理、环境控制与保护、病死猪处理、生猪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等环节应遵循的准则。本标准适用于自繁自养模式的集约化规模养猪场。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l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l6567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GB/T17823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GB/T17824.1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建设GB/T17824.3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设备GB/T17824.4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NY/T65猪饲养标准NY/T122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5030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5032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生猪健康养殖根据猪的生物学特性,以生态学、循环经济原理为指导,建立适合现代农业的猪-农良性生态循环模式,进行适度规模集约化养殖,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生产工艺及设施,推行养猪生产全程标准化,强化饲料安全、防疫和环境控制,关注猪只福利,达到猪群健康、猪肉产品安全优质、生态环境良好、资源循环利用、高产高效的目的,实现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养殖方式。3.2DB34/T1133—20102集约化规模养猪场3.2.1猪场规模小型场:饲养能繁母猪300头以下,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下。中型场:饲养能繁母猪300~600头,年出栏生猪5000~10000头。大型场:饲养能繁母猪600头以上,年出栏生猪10000头以上。3.2.2集约化养猪场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实行高密度、高效率、连续均衡生产的专业化养猪场。3.3生猪标识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以及其他承载生猪信息的标识物。4猪场建设4.1场址选择4.1.1场址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4.1.2符合环保要求,取得环评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4.1.3具有建设工程需要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4.1.4禁止在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受洪水或山洪威胁及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带,自然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建场。4.1.5地势高燥,易于组织防疫,同时交通便利,水、电供应可靠。4.1.6优先选择有天然防疫屏障或隔离带的地方。4.1.7场址周围3km无大型化工厂、矿厂、皮革厂、肉品加工厂、屠宰场或其他畜牧场污染源;距离干线公路、铁路、城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1km以上。4.1.8总占地面积参数按年出栏一头育肥猪不低于10m2计算。4.2猪场总体布局、猪舍建筑及辅助设施4.2.1猪场周围有围墙或防疫沟,并建立绿化隔离带。4.2.2全场按管理区、生活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和隔离区五个功能区布置,各功能区界限分明,联系方便。管理区、生活区应位于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或侧风向及地势较高处,粪污处理区、隔离区应位于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及地势较低处。各功能区之间的间距不少于30m,并有防疫隔离绿化带或墙。4.2.3生产区按繁殖区、保育区、生长育肥区三个子功能区布置,各子功能区界限分明,联系方便。各子功能区之间的间距不少于20m,并有防疫隔离绿化带。4.2.4兽医室应设在与生产区的三个子功能区联系方便的地方,以利日常卫生保健工作,且应处在它们的下风向或侧风向。4.2.5饲料库房应设在生产区与管理区的连接处,场外饲料车不允许进入生产区。DB34/T1133—201034.2.6猪舍建筑总面积按年出栏一头育肥猪0.8m2~1.0m2计算;辅助生产及生活管理建筑总面积按年出栏一头育肥猪0.12m2~0.15m2计算。4.2.7猪舍朝向一般为南北向方位、南北向偏东或偏西不超过30°,保持猪舍纵向轴线与当地常年主导风向呈30°~60°角。4.2.8猪舍间距必须满足日照、通风、防火和防疫等的要求,相邻二猪舍纵墙间距不少于10m,相邻二猪舍端墙间距不少于9m。4.2.9猪舍按功能分为配种舍(含种公猪)、妊娠舍、分娩哺乳舍、保育舍、育成舍和育肥舍,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条件、自然气候条件及饲养的猪群类别,其建筑结构可选择砖混结构、轻钢结构或大棚结构,建筑形式可选择开敞式、半开敞式或有窗式。4.2.10猪舍宜按“全进全出”制要求设置小单元。4.2.11分娩哺乳舍和保育舍宜采用高床设施。4.2.12场区内净道、污道分开。4.2.13猪场应建立图像监控系统。4.2.14新建猪场必须与圈舍同步建设相应的粪污处理设施、隔离舍、兽医室、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间等辅助设施。4.3猪场建设应由专业机构因地制宜地进行规划设计,出具《报告及图纸》,签订合同,组织实施,竣工后严格验收。4.4猪场设备参照GB/T17824.3执行。4.5其它要求按GB/T17824.1执行。5引种与出售5.1需要引进种猪或仔猪时,应从具有生产经营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的猪场引进,引进的猪只必须有标识,并按照GB16567进行检疫,取得检疫合格证明。5.2禁止从疫区引进种猪或仔猪。5.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猪及其精液、胚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要求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5.4猪只运输车辆应做彻底清洗消毒。运输途中,不应在疫区、城镇或集市停留、饮水或饲喂,不能接触其他偶蹄动物。5.5引进的种猪或仔猪必须隔离饲养45天以上,在此期间进行观察、检疫,确认健康者,经免疫、驱虫后方可混群饲养。5.6猪只出场,须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按照GB16549的规定实施检疫,合格后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凭证上市或运输。6饲养管理6.1人员6.1.1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人畜共患传染病,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6.1.2为提高养猪场生产管理水平,从业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场长:应具有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取得畜牧兽医行业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繁育、营养、兽医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取得畜牧兽医行业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DB34/T1133—20104从事养猪生产的工人:应经过畜牧兽医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取得畜牧兽医行业职业资格证书。6.1.3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实行目标管理。6.2饮、用水6.2.1安装自动饮水设施,保证猪只有充足的饮水,水质符合GB5749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水质化验。6.2.2猪场平均日需水量按表1给出的参数估算。表1每头猪平均日耗水量参数表L/(头·日)猪群类别总耗水量其中饮水量空怀及妊娠母猪15.010.0哺乳母猪(带仔猪)30.015.0保育仔猪5.02.0育成猪8.04.0育肥猪10.06.0后备猪15.06.0种公猪25.010.0注:总耗水量包括猪饮水量、猪舍清洗用水量和饲料调制用水量,炎热地区和干燥地区耗水量参数可增加25%。6.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6.3.1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来自非疫区,未发霉变质,未受农药或病原体的污染,符合NY5032及农业部公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取得试生产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6.3.2提倡使用微生物制剂、寡聚糖、酶制剂等作为饲料添加剂。6.3.3禁止在饲料中额外添加β-兴奋剂、安眠镇静剂、激素类、砷制剂。6.3.4禁止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畜禽副产品。6.3.5禁止使用畜禽粪便、垃圾场中的物质。6.3.6在猪的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根据营养需求,配制不同的配合饲料。营养水平符合NY/T65要求,建议参考饲养品种的饲养手册标准。6.4饲喂6.4.1饲料每次添加量要适当,防止饲料污染腐败。6.4.2保持圈舍及料槽、用具干净卫生,经常检查饮水设备,观察猪群健康状况。6.4.3根据饲养工艺进行转群时,按体重大小强弱分群,分别进行饲养,饲养密度要适宜,保证猪只有充足的空间。猪群的饲养密度用每头猪占栏面积表示,各类猪群的饲养密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每头猪占栏面积参数m2/头猪群类别每头猪占栏面积猪群类别每头猪占栏面积空怀、妊娠母猪1.8~2.5保育仔猪0.3~0.4哺乳母猪3.7~4.2育成猪0.5~0.7后备母猪1.0~1.5育肥猪0.7~1.0种公猪5.5~7.5配种栏5.5~7.5DB34/T1133—201056.5繁殖有计划地进行选种选配,建议采用人工授精方法配种。6.6免疫和驱虫6.6.1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名录对猪群实施强制免疫。对强制免疫以外的病种,根据本地区疫病发生种类和特点,结合本场实际,确定免疫内容、方法和免疫程序,进行有选择的免疫,并观察免疫反应。6.6.2猪群的免疫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6.6.3免疫用具在使用前后应彻底消毒,疫苗现用现配,剩余或废弃的疫苗及其包装物要做无害化处理,不得乱扔。6.6.4选择高效、安全的抗寄生虫药进行寄生虫控制,控制程序符合GB/T17823的要求。7环境控制与保护7.1生物安全措施7.1.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贯彻防重于治方针,遵循“早、快、严、小”原则防控疫病。7.1.2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出入猪场,严格控制出入次数。7.1.3非工作人员及外来车辆禁止进入生产区。7.1.4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非生产区要经过消毒,并遵守本场防疫制度。疫病高发季节或受疫病威胁期间,应实行封场管理,严格限制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7.1.5场内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猪及其他动物的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7.1.6饲养员和兽医每天对所有猪只健康状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开展疫病定期监测工作,至少春、夏、秋、冬各监测1次。7.1.7场内外工具、人员衣、鞋、靴、帽不得交叉使用。7.1.8场内食堂不得外购生鲜猪肉、头、蹄和内脏等。7.1.9场内禁止饲养猫、犬及其他畜禽或动物,做好灭鼠、灭蚊蝇等工作,防止飞鸟进入猪舍。7.2消毒7.2.1消毒剂消毒剂要选择对人和猪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猪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符合NY5030的规定。选择不同类型的消毒剂交替使用,避免产生耐药性。7.2.2车辆、人员消毒7.2.2.1猪场大门入口处要设置与大门同宽、长等于进场大型机动车车轮一周半长的水泥结构的消毒池,对进入场区的车辆车轮消毒,另外设置喷雾消毒设施对车体消毒。猪场大门旁人员入口处要设置长1m的消毒池,另外设置喷雾消毒或紫外线消毒设施,对进入的人员消毒。7.2.2.2在猪场各功能区、子功能区、猪舍入口处设置消毒池,对经过的车辆、人员消毒。7.2.2.3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要经过洗澡、更衣换鞋、消毒,生产区入口处配备相应设施。7.2.3用具消毒DB34/T1133—20106定期对保温箱、补料槽、饲料车、粪车等进行消毒,可用0.1%新洁尔灭或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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