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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近期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最新规定修改了药品说明书,正式宣布其配方中含有草乌(又名“断肠草”)成分。此前云南白药在香港被检出含有乌头类生物碱被禁售。云南白药之前一直对其药品成分讳莫如深。2009年,北京律师赵因曾以未标明配方含草乌成分、侵犯了患者和医务人员的知情权为由,将云南白药告上了法庭,但法院却以云南白药配方属“国家绝密”驳回了赵因的起诉。耐人寻味的是,就是这个“国家绝密”的配方,却在美国的零售版上公开列明了。在当今这个信息化时代,已于美国公开的“配方”还有什么“绝密”可言?对此,云南白药海外公司的一位高管表示:“这是选择尊重当地的法律与消费习惯,我们没有违反保密的原则”。另据了解,云南白药在美国并非药品,而是作为膳食补充剂通过了美国药监局的审核。企业当然有权辩解,但“尊重当地法律与消费习惯”却很让国人无语。没有法律明确规定,难道企业就可以漠视包括知情权在内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国人在中药的使用上存在很大的盲目性,这种消费习惯难道不应跟随世界医学的发展脚步与时俱进吗?美国人需要用药安全,中国人也需要用药安全。企业对用药安全负有责任,行政职能部门对用药安全同样负有责任。云南白药之所以敢于长期漠视国内消费者权益,与相关部门的背书不无干系。如在一份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注云南白药安全性问题的说明》中就提到,自1956年以来,云南白药的配方、工艺被国家相关单位确定为国家秘密。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凡列入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的品种,其说明书、标签可不列成分项目。企业获此“大旗”,能不扯来“作虎皮”?但依据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包括砒霜、水银、生川乌、生草乌、雄黄在内的28种毒性中药品种需要特别注明。很显然,监管部门选择性适用了对企业(而不是对消费者)更有利的规定。直至去年初,香港卫生署因云南白药含有未标示的乌头类生物碱而要求予以回收,一时间舆论沸沸扬扬,国家药监局才要求企业及时修改说明书,增加药品安全风险的提示内容,确保用药安全。云南白药含“断肠草”事件可能将随着企业修改说明书而告一段落,但同类药品还有没有类似的“国内国外不同”甚至“境内境外不同”的差别待遇,药品监管领域还有哪些单一指向保护企业利益的不当法规规章,仍是未竟之问。
本文标题:公务员考试时政新闻:勿因“保密配方”忽视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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