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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江市人民政府文件内府发〔2010〕26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实施《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内江市五届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政府令17号)同时废止。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2-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条内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远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均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主要依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划分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符合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第六条根据《表一》规定安排适建项目形成的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确定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及相对比例。-3-第三章地块控制第七条除公益性设施外,建设用地在改造区未达到5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第八条建筑容量按改造区和新建区两类实行分类控制,控制指标按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第九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但不得大于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第十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含加层)。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含加层)影响原有空间环境和相邻住户的,也不能建设。必须进行建设的,建设业主方必须与受损方协商补偿条件并在受损方同意的前提下,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建筑物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建筑面积按附录二第2点折算后计入容积率。第十二条在建设用地的绿地率超过规定值,并直接贡献作为公共绿地且不小于50平方米的情况下,可经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在不影响用地范围内和相邻地块环境质量的前提下,给予适当增加建筑容积率的奖励。每提供1平方米符合规定要求的公共绿地的建筑面积奖励最大可达2.0平方米。-4-第十三条为社会公众提供地面有铺装的公共开放空间,可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10%。第十四条在拆迁量较大的地区进行建设,可按规定方法增加建筑容积率,具体计算公式参见附录二第4点。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必须按规定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居住建筑每户至少设置0.5个停车位,公共建筑每200平方米至少设置1个停车位;其中,地面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动迁还房的标准可适当降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项目核定。第十六条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较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不得超过5%。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七条建筑高度按建筑室外地坪算起;相邻布置的居住建筑,若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应以北面建筑的正负零标高为准计算在此标高上的相对建筑高度。建筑间距计算以外墙面突出部分外沿为准。(详见附录二第6、7点)第十八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5-第十九条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方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改造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建区不小于1.0倍。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改造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建区不小于0.9倍。(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在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0米。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应小于或等于16米;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间距按平均间距进行控制。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四)居住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无论山墙开窗与否,改造区不小于4米,新建区不小于6米。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6-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前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控制。第二十条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的,改造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新建区不小于0.5倍,且最小值为24米。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值为18米。(二)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13米(三)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小于13米。第二十一条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改造区为18米,新建区为24米。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3米。(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7-不小于13米。(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小于13米。第二十二条在符合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8米,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3米。第二十三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控制。(二)非居住建筑(第二十四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控制。(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控制。第二十四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之间以及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还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规定。第二十五条非居住建筑(第二十四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规定,并同时符合下列-8-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五)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第二十六条住宅与高度大于1米的挡土墙相对时,建筑底层外墙与挡土墙下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米,并不得小于挡土墙高度的0.4倍。建筑外墙面与挡土墙上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挡土墙高度的0.8倍。住宅的主要采光面朝向挡土墙时,其间距按住宅之间的间距要求执行。第二十七条当建筑作退台时,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视其不同高度分别确定间距。第二十八条旧城改造中由于临街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而造成与后排已有永久性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足时,其间距可适当-9-缩小,但缩小距离不得大于退让距离的1/2且必须满足防火要求。第二十九条不得用虚假的连接体将两幢建筑拼接到一起作为一幢建筑的方式降低建筑间距的要求标准。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三十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城市主干路两侧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4米,次干路不小于3米,支路及支路以下级别道路后退不小于2米。(二)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8米;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建筑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旅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充分考虑人流集散的要求,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最小值为8米。第三十一条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按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须符合交叉口道路交通安全视距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建筑离界距离按下列规定控制:(一)各类建筑物的离界距离,按表三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一)项离界距离的-10-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四)界外是大型运动场地、学校、托幼医院的,应在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退让3米。(五)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面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六)建筑离界后距离不得小于消防间距。(七)不规则用地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三十三条临街和临界的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外包柱、门廓、橱窗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二)行车坡道、内部工程管网,不得超越道路规划红线;(三)雨篷、挑檐、阳台、招牌等外墙凸出物距室外地面净高度小于3米时,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当净空高度大于或等于3米时,可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规划红线。第三十四条临崖建筑自岩石边缘后退距离,除由岩土工程勘测单位做出工程地质报告进行确定,且低、多层建筑不小于4米,高层建筑不小于8米(含消防车道3.5米)。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三十五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11-第三十六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要求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线电通信(含微波通讯)及监测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进行控制,控制方法详见附录二第8点。第三十八条应按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对城市天际轮廓线予以控制。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影响的建(构)筑物,其建筑方案必须经过严格的景观分析、专家评审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七章绿地控制第三十九条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四十条建设用地内应设置一定规模的集中绿地,其面积不宜小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0%。第四十一条一个街区的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合理布局,形成集中的公园绿地。在此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设用地内分散设置集中绿地。第四十二条屋顶绿化可按比例折算计入绿地率(参见附录二第9点),绿化挡墙面积的10%可计入绿地率指标,嵌草停车场实有面积的5%可计入绿地率,乔木可按每株1平方米计入绿地率。第八章特殊用地-12-第四十三条本章所称的特殊用地,指在土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用地。在这些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其保护性规划的
本文标题: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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