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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1264-2003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验规程2003-08-20发布2003-12-01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21/T1264-2003前言DB21/T1264-2003《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验规程》共分4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提出。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归口。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技术检验站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树林、马莉、刘国栋、宫云财、张晓阳、于立新。本标准2003年8月首次发布。本标准从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DB21/T1264-2003目录前言.......................................................................Ⅱ1总则....................................................................12一般规定................................................................13要求与检验方法..........................................................24检验规则................................................................8DB21/T1264-2003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验规程1总则1.1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安装质量,规范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行为,为公安消防部门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1.2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1.3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本规程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的检验评定。1.4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2一般规定2.1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对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调试检验合格后,方可向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2.2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a)检验申请;b)系统设计图、平面布置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等;c)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d)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e)系统调试报告;f)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2.2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a)系统尚未调试,不能联动。b)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DB21/T1264-20033要求与检验方法3.1消防应急照明灯3.1.1检验报告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3.1.2外观标识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外观应无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内容清晰,设置牢固。检验方法:目测。3.1.3设置要求:一般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a)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b)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消防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c)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d)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3.1.4安装3.1.4.1安装部位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宜安装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动。检验方法:目测,手试。3.1.4.2连接电源要求:自带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接在照明线路上;集中电源同时接有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标志灯,且消防应急标志灯为持续型的,可接到消防配电线路上,如为非持续型的,应接到照明线路上;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DB21/T1264-20033.1.5应急照明功能3.1.5.1应急转换时间要求:正常交流电源供电切断后,消防应急照明灯应顺利转入应急工作状态。自带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其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检验方法:模拟交流电源供电故障,观察其能否顺利转入应急状态,用秒表测试转换时间。3.1.5.2应急工作时间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min;新建工程消防应急照明灯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检验方法:查看检验报告。3.1.5.3照度要求: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人防工程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检验方法:用照度计测量上述相关场所消防应急照明灯的照度。3.1.5.4状态标识要求: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应设置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应设主电和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红色。主电和应急电源共用供电线路的消防应急灯可只用红色指示灯。检验方法:断开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的电池,使其处于主电状态,检查指示灯指示情况。使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分别处于主电状态和应急状态,检查指示灯指示情况。3.1.5.5试验按钮要求: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开关),不应设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检验方法:目测,启动试验按钮(或开关),检查其工作状态转换情况。3.2消防应急标志灯DB21/T1264-20033.2.1检验报告要求:消防应急标志灯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3.2.2外观标识要求:消防应急标志灯外观应无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内容清晰,设置牢固。检验方法:目测。3.2.3设置要求:一般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标志灯:a)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医院的病房等,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宜设置消防应急标志灯。b)除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置消防应急标志灯。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3.2.4安装3.2.4.1安装部位要求:安全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0m以下的墙面上。疏散走道消防应急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人防工程消防应急标志灯的间距不宜大于15m。消防应急标志灯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动。检验方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3.2.4.2连接电源要求:自带电源型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应接在照明线路上;集中电源同时接有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标志灯,且消防应急标志灯为持续型的,可接到消防配电线路上,如为非持续型的,应接到照明线路上;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DB21/T1264-2003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3.2.5疏散指示功能3.2.5.1应急转换时间要求:正常交流电源供电切断后,消防应急标志灯应顺利转入应急工作状态。自带电源型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其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检验方法:模拟交流电源供电故障,观察其能否顺利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用秒表测试转换时间。3.2.5.2应急工作时间要求:消防应急标志灯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min;新建工程消防应急标志灯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检验方法:查看检验报告。3.2.5.3状态标识要求: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应设置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应设主电和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红色。主电和应急电源共用供电线路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可只用红色指示灯。检验方法:断开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标志灯的电池、光源,使其处于主电状态,检查指示灯指示情况。持续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在光源断开时,可不指示故障。使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分别处于主电状态和应急状态,检查指示灯的指示情况。3.2.5.4试验按钮要求: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开关),不应设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检验方法:启动试验按钮(或开关),检查其工作状态的转换情况。3.3应急电源3.3.1检验报告要求: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电源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DB21/T1264-20033.3.2外观标识要求:应急电源外观应无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内容清晰,设置牢固。检验方法:目测。3.3.3状态标识要求:应急电源应设主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故障状态用黄色,充电状态和应急状态用红色。检验方法:目测。3.3.4基本功能3.3.4.1显示功能要求:应急电源应能显示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检验方法:目测。3.3.4.2控制功能要求:应急电源应能以手动和自动两种方式转入应急状态,并应设只有专业人员可操作的强制应急启动按钮。且保证主电和备电不能同时输出。检验方法:目测,做系统联动功能试验时,观察应急电源能否实现上述功能。3.3.4.3故障报警功能要求:当应急电源的充电器与电池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应急输出主线路与支路连接线断路、短路,应急控制回路断路,短路时,应急电源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声故障信号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再启动。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其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正常工作。检验方法:使应急电源输出主线路与一支路连接线断路或短路,观察应急电源声、光报警情况和其他支路消防应急灯具工作状态;手动消除声故障信号,再使应急电源与另一支路连接线断路或短路,观察应急电源声、光报警情况和其他支路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3.4消防控制设备3.4.1检验报告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有质量认证要求的,尚DB21/T1264-2003应取得国家质量认证证书;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及质量认证证书等。3.4.2外观标识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外观应无缺陷。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检验方法:目测。3.4.3基本功能3.4.3.1控制功能要求: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含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标志灯,下同)的消防控制设备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使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强制使所用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按钮。检验方法:做系统联动功能试验时,观察消防控制设备能否实现上述功能。3.4.3.2显示功能要求:集中控制型消防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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