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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目录民法学教学课件总目录第十一章物权概述第十二章所有权第十三章共有第十四章用益物权第十五章担保物权第十六章占有第十七章债权总论第十章时效与期限第九章代理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章继承权的概述第二十一章法定继承第二十二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二十三章继承的其他问题第十九章合同分论(略)第十八章合同总论(略)第二十四章人身权的概述第二十五章人格权第二十六章身份权第二十七章侵权行为概述第二十八章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第二十九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三十章共同侵权行为第三十一章特殊侵权行为第三十二章侵权责任第一编民法总论主讲人:郝秀辉第一章民法学概述【教学目的和要求】重点掌握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调整方法;了解我国民法的性质、表现形式及其效力范围。【教学重点及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民法是私法、权利法、市民法。【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参见《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法》第2条之规定)第一章二、民法与民法学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民法是指民法规范的总称,或指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法,也可能是指某个单行民法规范。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第一章民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只是一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民法与民法学互有联系互有影响,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第一章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一章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第一章(一)财产的概念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其特征有三:效用性、稀缺性和合法性。(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三)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四)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第一章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第一章(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第一章第三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权利法。权利不同于权力,是人们为了自身利益而受法律保障之活动空间或称行动自由。权利有三个要素:权利的核心是利益;权利的内容是一定范围的行动自由;权利的保障是国家暴力。民法之所以是一部权利法,主要是因为:1、民法的精髓是人权和自由,是人类的解放,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私权神圣。民法是一部权利宣言书。这个问题在中国尤其具有重要意义。2、民法规则是以权利为其结构的主要线索。民法体系是由民事权利按照位阶的不同组织起来的。3、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义务是为实现权利而设定的。发育不良;私法不发达;权利、自由、自治理念还没有真正深入人心。尤其是在大力推行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今天,强调民法的私法性具有方向性意义。3、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法律规范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其中任意性规范是允许法律关系的参与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民法采任意性规范表明了国家意志对个人意志的充分尊重。一方面是因为市民社会关系纷繁复杂,国家不可能为每一个人提供具体的行为模式。另一方面,市民社会的自治性决定了必须尊重人的选择权,给人足够的自治空间,对它的过分干预将窒息它的生机和活力,从而对整个国家的发展造成严重障碍。对此,我国有惨痛的教训。民法规范的任意性在合同法中体现得最为典型。另外,对于民事纠纷的处理,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可以选择诉讼、仲裁、调解和协商的方法加以解决。4、民事责任具有同质救济性。所谓同质救济是指民法所规定的民事责任是以恢复被侵害人权利的圆满状态为原则。即对被损害权利的直接救济。如民法对财产权的救济规定了返还财产、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方法。对人身权的救济规定了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抚慰金等方法。第四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通常所说的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在这里,民法的渊源是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学。一、成文法(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二)民事法律(三)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五)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六)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七)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第一章二、习惯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只有某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第一章三、法理法理是广义的法学家(包括法律学者和法官等)就民法问题所陈述的观点。包括学说和判例两种形式。前者为学者法,后者为法官法。学说和判例做为民法的补充渊源,其适用均须具备一定条件。关于判例可否作为我国民法的渊源之一是有不同观点的。第一章四、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适用的条件:第一,只在涉外民事关系中适用;第二,只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第三,只适用我国未声明保留的条款的部分。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渊源。第一章第五节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第一章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适用于哪些人,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采用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章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第一章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第一章(一)民法的生效时间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2.民法规范公布后经一段时间再生效《民法通则》在1986年4月1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民法通则》第156条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旅行。”第一章(二)民法的失效时间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3.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第一章(三)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例外。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第一章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功能。掌握民法各基本原则的含义。【教学重点及难点】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第二章(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立法准则的功能;(二)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三)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第二章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一)平等原则1.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第二章(二)意思自治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这一规定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依据。1.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个人意思优先与法律意志。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不等于不受任何干预。3.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第二章自愿与意思自治原则的联系与区别联系:意思自治包括自愿区别:第一,从立法上看,其含义不同。第二,从内涵上看,二者有区别。自愿是内心的愿望,无法体现出外在情况如何;而意思自治是内外统一。(三)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和方当事人的利益。第二章2.民法调整的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公平原则主要是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形式的合同关系的要求。3.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就体现了公平原则。在法律规定不具体或无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下,在发生重大事情变更的情况下,法官应依公平原则做出裁决。第二章(四)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原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内含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伸缩性。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为:第二章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2.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使他人造成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第二章3.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4.在立法上,不仅需要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而且还应根据需要制定若干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条款。如《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第二章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与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近代以来,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二章所谓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秩序。公共秩序与法律规范是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有的法律规范与公共秩序有关。有的与公共秩序无关。公共秩序比法律规范的外延更宽。当然,不同的国家对公共秩序的认定是不同的。国情不同,性质不同。(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此作扩大解释,其内含包括禁止权利滥用。构成权利滥用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有权利存在;二是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不行为);三是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判断的标准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上,是为了损害他人;客观是产生损害损人后果(损人不利己)权利滥用的后果见教材。(略)第二章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要素;明确法律事实的概
本文标题:民法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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