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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六:南京市保障房项目监理工作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统一建设保障房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保障房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受控,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保障房监理合同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南京市保障房建设指挥部、南京市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障房指挥部”)对市级统一建设的保障房项目工程监理工作实施监管。项目监理机构应服从建设单位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第三条承担市级统一建设保障房项目的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配套,配备人员的资格、数量以及仪器、设施等配置应符合其投标文件承诺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配置要求(详见附件1)。保障房项目各标段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监理工程师。第四条保障房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由建设单位作为发包方、保障房指挥部作为鉴证方与中标单位签订。第五条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的人员配备应与投标文件相符。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监理工程师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其中总监或累计超过两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变更的应经保障房指挥部同意。第六条项目监理机构入场后一周内,应将项目部所有人员的岗位证书原件报保障房指挥部和建设单位审查,复印件现场存档,同时完成-2-监理项目部人员配备一览表(表格详见南京市质监站编制的《建设工程行为资料》)及项目机构各项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项目监理机构应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监理工作:(一)结合保障房项目工程特点、周边环境、施工工艺等实际情况,编制符合规范要求、内容完整、可操作性强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工作职责、流程、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监理日记必须及时、真实,且全面反映质量安全监理工作内容。(二)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和重要或危险性较大的、新工艺新材料广泛应用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督促相关单位整改。(三)强化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场报验、工序报验以及各验收环节的质量控制,及时进行资料审核、见证取样抽检和实体检查,严格规范监理人员签字制度。监理项目部应建立《不合格材料及实体检测报告处理台帐)。(四)强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工作,制定针对性强的平行检验方案,列出旁站与平行检验的内容与要求,对关键部位和工序进行旁站,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定期巡视,对主要进场材料和结构实体质量进行平行检验。(五)检查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职责,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法律法规的情况。-3-(六)对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上岗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包括出勤到岗率、文件收发或表格签证及时率等)。同时,监理机构人员应接受建设单位的考核。(七)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跟踪了解,根据保障房指挥部各阶段制定的目标工期,结合现场实际予以配合、协调。(八)对项目发生的技术核定,设计变更、施工签证情况予以核实。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大胆开展工作,如实向建设单位及保障房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以及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不严格履行质量安全职责的行为,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监理指令单并跟踪复查整改落实情况,确保问题闭合处理,留存资料完整。对于责任单位拒不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视问题严重程度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保障房指挥部。第九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每月5日前将《监理月报》报送至建设单位及保障房指挥部。《监理月报》应反映所监理项目上月的质量、安全、进度及签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第十条保障房指挥部和建设单位将对监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一)检查各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与设施的现场实际配备与备案材料是否一致;检查监理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管理与考核情况。(二)抽查监理资料是否内容完整、及时、真实、有效。-4-重点对照工程实体抽查监理规划、细则、监理日志、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资料、材料(包括构配件、设备)进场和分部分项工程报验资料、旁站和平行检验记录、监理通知单及整改回复等。(三)检查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切实履行监理职责监督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以及能否及时发现问题并正确处理等情况。(四)检查项目监理机构组织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参与住宅分户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等验收环节的控制措施以及质量责任落实情况。每次检查及考核情况,保障房指挥部均通过工程监管简报形式予以公开。保障房指挥部对各项目监理机构管理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排名,每次考核排名情况,将直接作为监理费用奖罚依据。第十一条保障房指挥部日常检查发现项目监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会同建设单位实施处罚(保障房指挥部将建立专户,罚金专款专用,奖优罚劣),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除责令整改外,对情节严重的,保障房指挥部将进行通报批评或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不良行为记录,直至取消其在保障房项目的监理资格。(一)监理人员资格和数量不符合监理合同及本办法要求(未经许可擅自变更的监理工程师,不视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项目部监理人员数量少于本办法最低配置要求且人数超过最低配置人数70%的,按人员所-5-占的比例拆扣监理费;少于本办法规定最低配置人数70%的,建设单位应终止监理合同,经保障房指挥部同意后另行委托监理机构。(二)监理工程师不在岗的,总监每次处以1000元罚款,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每次处以500元罚款。总监累计出现3次以上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累计10人次以上因不在岗被罚款的,还应加扣监理费的1%。(注:有书面请假手续可不算离岗,但请假人数不应超过项目部总人数的20%,且不超过3人)。(三)监理项目部不能按本办法规定配置平行检验所需仪器设备的,建设单位应代其购买配齐,所支出的相关费用从监理费中扣除。(四)对考核评比两次及以上排名靠后的项目监理机构,将不准予其参加今后两年的保障房项目监理工作。(五)项目监理机构对可能牵涉造价增加的相关核定、签证未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即签认的,每项次处以5~10万元罚款。(六)项目监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时,将应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定的罚款。1、不按规定开展巡视、旁站和平行检验工作的。2、监理工程师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发现后未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力未向建设单位、保障房指挥部报告的。3、监理资料虚假或缺失、问题处理不闭合、对施工单位报验资料审查不及时、监理人员越级签字、代签字或事后“双签”的。4、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6-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保障房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及检测仪器配置标准附件1保障房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及检测仪器配置标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数量标准工程类别工程规模(M——为标段总建筑面积;单位:m2;N——工程造价;单位:万元)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单位:人)桩基阶段基础、主体阶段装饰阶段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房屋建筑工程M≤30000每六台桩基各配一名,连续作业应酌情增加人员,强化夜班监管323230000<M≤60000333260000<M≤1200004543M>120000以120000m2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30000m2,各阶段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增加1人,不足30000m2时按30000m2计。市政及园林配套工程N≤1000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2人。1000<N≤5000监理工程师3人,监理员3人。5000<N≤10000监理工程师3人,监理员5人。N>10000以10000万元为基数,工程造价每增加5000万元,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增加1人,不足5000万元时按5000万元计。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每个监理项目部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当项目部监理建筑面积大于三十万平方米时,应至少配备2名。注:表中监理工程师人数指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之和。项目监理机构现场应配备主要检测仪器工程类别主要检测仪器房屋建筑工程水准仪、经纬仪(全站仪)、混凝土回弹仪、激光测距仪、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仪、游标卡尺、卷尺市政公用工程水准仪、经纬仪(全站仪)、混凝土回弹仪、土工试验仪器、游标卡尺、卷尺-7-园林工程水准仪、经纬仪(全站仪)、pH值检测仪器、卷尺、树径尺
本文标题:南京市保障房项目监理工作监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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