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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1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审计人员对管委会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行为,完善实施过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质量,根据浙江省、宁波市有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投资建设项目、委领导指定的、重特大的投资项目以及BT项目。第三条跟踪审计操作一般由提前介入、掌握情况、收集资料及监督服务四项内容。操作的一般程序如下:“提前介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就提前介入开始跟踪,为竣工结算审计服务为主要目的。“掌握情况”--掌握项目建设中的决策、前期、招投标、变更、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等方面的动态情况。“收集资料”--对后期竣工结算中不易收集的隐蔽工程、临时工程、现场实施等情况和数据进行收取、采集和取证。“监督服务”--对项目实施管理中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提出审计建议;对相关单位在法律法规或造价管理上的疑问,提供政策上的专业咨询服务。第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在审计职权范围内给予指导、建议,对发现的问题,可用审计建议单或重大问题审计建议函、报告等形式建议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及时整改。“书面意见”--对有必要的问题、情况和被跟踪单位的书面咨询,应向被跟踪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或答复。“审计建议”--对重大问题、情况,被跟踪单位拒不接受审计提出的口头建议,或其他认为有必要的事宜,审计机关向被跟踪单位出具审计建议书。“审计报告”--跟踪结束后,应向审计机关出具项目跟踪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审计情况、审计评价、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建议等。第五条跟踪审计经费列入管委会财政预算或建设项目成本。第二章职责与配合第六条开发区经济发展、规划建设、财政、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在各自2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发区审计局开展对管委会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第七条审计局的主要职责:(1)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概算审核;(2)参与审核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3)审核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及预算;(4)审计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事项;(5)审计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6)审计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执行和竣工财务决算;(7)审计建设项目投资效益;(8)办理管委会交办的与建设项目审计相关的其它事项。第八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1)组织施工图设计;(2)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3)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4)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5)按项目进度向规划建设局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财政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管委会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6)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7)编制工程决算报告,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第九条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1)本工程使用或者安装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设备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签字认可,单位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工程款的支付及竣工验收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签字认可。(2)该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本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3)监理单位负责在工程监理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如因监理单位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监理人自行负责。(4)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条代建、监理应当每月将项目实施情况资料包括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意义、统计报表等资料抄送审计局。第三章审计程序与方式3第十一条管委会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根据跟踪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指派专人或组成审计组,并建立相关管理和控制制度,做好审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审计组由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和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审计机关可以聘用具备相关专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参与审计。第十二条跟踪审计采取简易和一般审计程序相结合原则,重大投资项目应制定审前调查、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通知书,并出具跟踪审计报告。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审计力量情况结合下列方式开展跟踪审计工作:(一)定期审计,将建设项目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进行审计或者分期实施跟踪审计。(二)驻点审计,将建设项目确定若干重点环节进行跟踪审计。(三)现场审计,审计部门派出审计人员进项目建设现场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应当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台账,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审计事实、发现的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以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汇总审计成果。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及其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及时反馈、监督纠正”的原则,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发给被审计单位。第四章审计内容第十六条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熟悉、了解和掌握下列建设项目基本概况:1.了解工程建设的范围与内容;2.掌握建设工期与进度;3.了解投资情况(招投标、合同签订、资金筹集及到位、款项支付等)4.了解参建各单位(设计、监理、建设、代建、施工)的基本情况。第十七条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跟踪审计是指对项目立项至工程开工前的建设程序的合法合规、投资概(预)算的真实合规性等进行的审计。其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保及消防批准文件、工程设计及设计图审核文件、建设规划及施工4许可证等是否按程序审批和办理,相关审批文件是否齐全;(二)项目概算编制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是否与批复的设计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和高估冒算等问题,概算编制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概算的编制规定和费用标准;(三)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是否与计划审批部门核准意见相符,审批部门核准意见是否合法合规;(四)对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咨询服务的招标文件(或比选文件)进行事前审计,重点审查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真实、合规和准确性,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含工程价款承包方式、调整因数、方法、程序和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等)的合法、合规和周密性;(五)对施工、重要设备材料供应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审查其合法合规性。重点审查施工合同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违约、索赔、现场签证等实质性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一致,工程价款调整与结算原则是否与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相关标准和规范以及计价配套文件等相符;勘察、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计费标准是否控制在行业现行标准以内;(六)各参建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技术负责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七)中标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八)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此内容贯穿到整个项目建设全过程。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审计是指对工程开工建设至竣工验收期间项目建设管理(含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情况)、建设过程等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执行是否到位。如设计变更、工程技术经济签证、交工验收制度;材料、设备采购、验收、领用制度;经费拨付、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二)重点审查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如有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三)概(预)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有无超出批准概算范5围投资、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四)重点审查设计变更、现场技术经济签证的真实、合理、合法性,变更手续是否按规定报批,签证是否及时、详实;(五)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计划,其规格、品种、质量、数量、单价等是否与招投标要求一致;(六)重点监督代建、监理单位履行合同情况,强化监理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职能,并对代建、监理工作进行考核制度,按每3个月考核一次(数据按平时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汇总),如发现考核分数低于60分的向管委会报告并建设交易中心备案。(七)根据需要参加工程重要数据测量(如现场原始地貌抄测和基础验槽等)、工程例会、工程设计变更评审会、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或验收,并定期或不定期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情况。第十九条项目竣工决算阶段审计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阶段对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的真实、合规性进行重点审计。其主要内容有:(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真实、合规性审查。重点对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进行审查,主要包括组成工程结算价款的工程量计算、综合单价执行、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测算及其定额套用、费用计取、材料价格及价差调整等。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票据,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审查尾工工程投资是否真实、合法;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竣工资料与实物是否一致等;第五章审计责任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在接受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若有重大变更或者有严重影响工程造价等事项,应通知审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并以书面形式说明需要变更的工程内容和施工方案。(三)对审计部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书面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门书面提出。(四)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不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都应先审计、后结6算。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审计取证、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做好审计日记。(二)根据建设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审计组应分阶段向审计部门提供审计报告以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第二十二条重视审计结果应用,认真落实整改。高度重视审计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建议,督促相关部门认真整改,跟踪检查整改情况,对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要致力于从制度和源头抓起,形成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注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本文标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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