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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办理指南——自有用地项目第一节办理流程图(见插页图E)E1P272E15P292E2P274E16P292E3P278E17P292E4P279E18P293E5P279E19P293E6P279E20P293E7P279E21P293E8P280E22P293E9P280E23P294E10P280E24P294E11P280E25P294E12P291E26P294E13P292E27P294E14P292E第二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办理指南第二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办理指南第二节办理流程说明一、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7个工作日)和规划意见书(条件)(20个工作日),并视项目情况有选择地到文物、卫生、环保、园林绿化、水务、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涉外项目审查、无线电、机场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许可或咨询有关意见。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意见书(条件)后,可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20个工作日;中央、军队在京项目到建设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3个工作日),同时对需要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30个工作日),并有选择地将审查结果抄送人防、消防、市政管理、体育、水务、公安交通等部门。二、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关手续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对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书面征求交通部门意见(2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10~30个工作日)、建设用地预审(20个工作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0个工作日)、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及对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20个工作日)。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依据环保、国土、规划、卫生、文物等部门的许可或审查同意的有关文件,以及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20个工作日)。三、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建设单位可同时办理项目用地和初步设计有关手续(一)项目用地有关手续建设单位依次办理划拨或出让许可(20个工作日;如涉及征占用林地,还需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20个工作日)、国有土地使用证(20个工作日)。(二)初步设计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消防设计防火审核(8或16个工作日)、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13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审查)、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20个工作日)和卫生条件、设施的设计审查(20个工作日)。通过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和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后,建设单位办理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20个工作日)。四、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和土地划拨或出让批准文件后,可办理年度投资计划(10个工作日;中央、军队在京项目到建设部门办理年度施工计划,7个工作日),同时根据需要通过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个工作日)。五、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30个工作日)、掘路许可(20个工作日)、占路许可(20个工作日)、移伐树木许可(12个工作日)、移植古树名木许可(12个工作日)、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许可(12个工作日)、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1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办理)、对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管(20个工作日)、进行施工图审查。随后,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0个工作日)。同时,建设部门与统计部门建立联网信息平台,将施工许可情况与统计部门信息共享。第二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办理指南第三节办理事项指南E1依法需办理事项办理规划意见书(条件)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条办理权限由委机关、分局(规划局),按照内部审批权限分工行使办理时限规划意见书(条件)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校核制作、颁发文件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一、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二、提交下列情况之一的用地权属证明文件:(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附图复印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含附图)复印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及附图;(三)持有《房屋产权证》的,还应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中央单位及驻京部队上级主管部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总后勤部等)出具的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三、申报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项目性质及有关情况说明;申报加层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基础证明文件。四、拟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示意图(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1份,对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议提供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五、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基本比例尺1:500或1:2000(远郊地区可使用1:1000或1:10000)地形图1份,位于远郊区城镇范围以外的机要项目需提交地形图5份(无建设用地钉桩成果或建设用地普测成果的,需提交6份),并用铅笔画出建设项目位置及范围;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内部办理流程一、受理岗位:委机关、分局(规划局)综合业务部门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需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一)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填写“规划意见书(条件)收件表”。将“规划意见书(条件)收件表”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规办理规划意见书(条件)。建设单位需提交地震部门“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文件,并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有选择地到广播电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或到文物、卫生、环保、园林绿化、水务、公安交通、涉外项目审查、无线电、机场管理等部门咨询有关意见20个工作日规划部门E1办理规划意见书(条件)。建设单位需提交地震部门“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文件,并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有选择地到广播电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或到文物、卫生、环保、园林绿化、水务、公安交通、涉外项目审查、无线电、机场管理等部门咨询有关意见20个工作日规划部门E1第二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办理指南划意见书(条件)收件表”第二联转交承办部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填写“规划意见书(条件)收件表”交申请人。(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规划意见书(条件)收件表”即被视为“规划意见书(条件)受理表”。二、审查、决定岗位:委机关、分局(规划局)承办部门审查:委机关、分局(规划局)承办部门的经办人或副处(科)长决定:委机关、分局(规划局)承办部门的副处(局)长、处(局)长或委主管副主任;分局(规划局)承办部门的科长、主管副局长或局长责任: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一)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办理的准予行政许可文件(稿)及相关材料转交签发人签发后,转综合业务部门校核制作;(二)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稿)及相关材料转交签发人签发后,转综合业务部门校核制作;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三、制证和送达岗位:委机关、分局(规划局)综合业务部门职责:(一)将行政许可决定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二)校核制作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三)留存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规范。申诉制度行政许可相对人可以依法进行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监督电话:68020689E2事项一行政许可事项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设立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许可时限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批复项目建议书20个工作日(中央、军队在京项目到建设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3个工作日)发展改革部门E2批复项目建议书20个工作日(中央、军队在京项目到建设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3个工作日)发展改革部门E2第二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办理指南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许可条件一、符合市政府投资范围;二、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三、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四、符合本市区域布局;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六、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七、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取得生产许可证;八、教育、医疗机构和重大信息化项目等,取得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九、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注: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上述审批条件中的一、二、三、六、八、九。申请材料一、建设项目属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各部门或计划单列单位的报批函或请示;二、由具备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符合国家规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三、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四、建设项目需取水的,需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五、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此外,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新设立学校的教育项目需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医疗机构项目需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新设立殡葬机构需提供民政部门批复文件;农业生产、濒危植物和动物资源生产等需要取得相应许可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许可证件。注:信息化项目的申请材料应当提供上述申请材料中的一、二、五,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还需要提供市信息办等相关部门审查意见。许可决定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事项二依法需办理事项中央和军队在京(自有用地)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设立依据《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关于对北京地区建设项目加强审查的通知》《中央和军队在北京地区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办理权限第二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办理指南由北京市建委(工程计划处)负责中央和军队在京(自有用地)建设项目登记备案事项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一、已填写完整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申报表》;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复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部队单位的工程设计任务书);三、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意见书》。内部办理流程一、受理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时限:即时二、审查标准:同受理标准。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时限:1个工作日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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