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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难,共同帮。可超出原则的帮忙,却会为自己引来官司之灾。近日,巧家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借名为朋友贷款的陈某被拆桥,吃了官司,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舒某有难,请朋友陈某帮忙贷款,陈某念在好友分上不顾后果便答应了。2007年7月16日,被告陈某、舒某与原告巧家县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陈某作为贷款人,舒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贷款金额50000.00元,该笔贷款已于2008年7月15日到期,二被告一直未偿还该笔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电话催收及面谈催收,被告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将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偿还贷款本息83497.80元。陈某认为,该笔借款是事实,但真实情况是由于被告舒某户口的问题而不能贷款,所以用陈某的名字申请贷款,被告舒某作为担保人。实际上,贷款发放后是舒某使用,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舒某承担还款义务。舒某不仅不还款,且还未出庭应诉。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巧家县某银行与被告陈某、舒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二被告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判决被告陈某、舒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偿还贷款本息83497.80元。法官提醒,凡涉及签订合同之事均要谨慎,在没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本案中好在2013年3月7日银行最后一次向被告陈某、舒某催收时,被告舒某亲自承诺将于2013年12月份之前全部归还,说明舒某自愿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告舒某应当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否则,舒某的保证时效已过,从未用过该笔贷款的陈某需要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本文标题:借名为他人贷款-需承担偿还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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