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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引资扩大开放若干政策规定中共隆化县委隆化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扩大开放若干政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更多的中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本县区域内投资兴办实业的县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享受本规定政策。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是指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来我县投资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本规定所称内商是指县外国内来我县投资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外出兴业回迁本县、利用县外资金回本县投资和现有外来投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公民。本规定所称引进资金是指从县外引进用于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资金。第二章土地优惠政策第四条中外客商可以依法通过划拨、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期限与企业的批准经营年限同期。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为商服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第五条中外客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在用地上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并视投资规模就县级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采取先征后返方式给予优惠。固定资产投资500一l000万元(或外商投资5O—100万美元)的,土地出让金返还20%;固定资产投资1001-5000万元(或外商投资l01—500万美元)的,土地出让金返还50%;固定资产投资5001万一l亿元(或外商投资501—1000万美元)的,土地出让金返还80%;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或外商投资1001万美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第六条对中外客商投资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开发建设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依法实行划拨供地。第三章税费优惠政策第七条中外客商在我县新办的企业,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八条中外客商独资或合资新建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全部返还,第3—5年返还50%,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第九条对中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用和属地方收费部分经相关部门核定,由主管县长签批后按最低标准收取。对于省市收费项目,由对口职能部门责成专人帮助争取给予一定减免。第四章其他优惠政策第十条中外客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企业可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并享受同等信贷政策。开户银行对外来投资企业所需流动资金在符合条件下优先提供贷款,对重大项目实行主办银行制度。第十一条中外客商购买我县亏损、破产、闲置企业,由有资质机构进行企业资产评估后一次付清款项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给予适当优惠,不负担原有企业债权、债务。兼并或购买破产企业残值的,可以在承担与企业破产残值相对应责任前提下,零价收购。第十二条中外客商投资兴办的企业投产后被认定为出口创汇企业或市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国家相关出口退税及政策性资金支持,县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按相关程序优先予以担保支持。第十三条对中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实行集中办公审批,全程一站式服务。在各种要件备齐的情况下,有规定时限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无规定时限的,县内相关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对口职能部门责成专人协助办理各种审批手续。第十四条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列为县级重点项目挂牌保护,实行县级领导联系分包制度,县内各部门均不得任意进入外来投资企业检查。确需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时,需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否则,企业有权向外来投资企业保护中心举报,实行直接责任者一次查实下岗、相关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五条中外客商投资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享有企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用工、分配、经营等自主权。安置下岗职工符合条件的优先落实再就业基金,企业招录大专以上或中职以上的各类专业人才来我县发展,在户口、住房、子女入学及家属就业等方面给予优惠,并优先提供便利。第十六条县内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工业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与外来投资企业等同对待。第五章引资奖励政策第十七条部门或个人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来的各种资金,按到位资金总额0.5—1%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十八条引进无偿资金或物资的,由受益单位按到位资金总额3-5%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下的,由受益单位按到位资金总额的0.5%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的,由受益单位按到位资金总额的1%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第十九条引进资金的利率低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由受益单位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20%乘以到位资金和使用年限计算奖励资金,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引进资金利率等同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由受益单位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10%乘以到位资金和使用年限计算奖励资金,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第二十条引进生产性合资合作或独资(含外资)项目,正式投产后,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新增地方财政收入的15—20%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对促成直接出口贸易的,由受益单位按合同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二十一条每年度县委、县政府根据企业纳税额、出口创汇及乡镇、部门引资额分别授予“振兴隆化特别奖”、“企业纳税贡献奖”和“开放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出口创汇先进企业(单位)”等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表彰(具体奖励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个别奖项允许出现空缺)。第二十二条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由县招商引资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奖励申报、审批程序1、申请人向开放办提出奖励申请报告。2、填写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批表。3、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4、开放办、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进行初审认定,提出奖励方案。5、招商引资奖励评审中心审核批准(重大奖励及特殊情况报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批准)。第二十四条各乡镇、部门所得奖金,优先弥补引资前期费用,剩余部分用于奖励引资有功人员(其中党政正职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剩余部分的三分之一)。对于引资难度较大、前期费用较高的,经对外开放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第二十五条按本奖励办法颁发的奖金,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第二十六条各类奖励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益单位或企业兑现,没有受益单位的由县财政兑现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凡未涉及到的或重大的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由县开放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给予更优惠的政策。第二十八条凡同时适合本规定多项条款者,按照最优惠的条款执行。第二十九条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省、市优惠政策比本规定更为优惠的条款,按省、市相关政策执行。第三十条本规定实行前的来隆企业已享受的优惠政策,仍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隆化县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关于招商引资扩大开放若干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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