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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基础医学 > 龙图教育:民法重要知识点背诵材料
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根本性规则,是对立法、司法和法律解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根本准则。2.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行为指南。3.民法基本原则是法律解释的基本准则。4.民法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裁判的依据、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也即传统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1.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2.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平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公平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司法机关依据公平原则获得自由裁量权,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进行裁判,解决民事纠纷。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2.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3.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依法正确行使,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以至于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的正当限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2.民事主体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6.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学者在理论上将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类型归纳为: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类型、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类型、违反两性道德准则的行为类型、射幸行为类型、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类型、违反公共竞争的行为类型、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暴利的行为类型等。7.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并非总是只有一人,也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单一主体、多数主体之分。3.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之分。只有义务主体才存在特定和不特定之分,任何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2.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3.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8、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类型(5)及保护(公私)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民事权利的类型(一)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以权利的客体的不同所作的分类。1.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背诵说明:物权类型客体类型物权类型客体类型所有权动产、不动产抵押权动产、不动产、权利地役权不动产留置权动产地上权不动产相邻权不动产典权不动产质权动产、权利2.人身权是指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配偶权、亲属权等。(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这是根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所作的分类。1.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所有权。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债权。3.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4.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例如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等等。(三)绝对权和相对权。这是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等。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的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四)主权利和从权利。这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2.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如担保物权。(五)既得权和期待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1.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2.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其购买的物品在获得完全的所有权之前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期待权。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根据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9.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3)、分类(2,2可分为2,还可再分)及例证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基本的条件:民事法律规范、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事实。其中,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条件,而民事法律事实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背诵说明:规范是前提、主体是行使者、民事法律事实是催化剂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需要立遗嘱的行为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始发生。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一)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所为的“行为”为事件)(二)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当事人在熟睡或昏迷状态中的动作,及受他人暴力强迫所为的动作,均不属于行为)行为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1.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或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合法行为又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三种。(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其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2)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3)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如创作作品的行为、作为债权标的给付的交货、付款均为事实行为。2.不合法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等10.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4)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既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也可以称为民事义务能力。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4.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与民事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背诵说明:概念中最后的名词为第一个特征,即资格;概念中“享有…”即为第二个特征,即内容;概念中“法律赋予”即为第三个特征,即法定性(注意为内容和范围的法定);最后补充一个概念中未体现的特征,即不可分4个特征:资格、内容、法定、不可分。11.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的效力关系1)完全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所为的行为人不会因为其行为能力欠缺而在效力上存在瑕疵。2)限制行为能力人(1)其行为能力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有效;(2)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3)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4)超出行为能力范围实施的合同行为以外的民事行为无效。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2)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或者简单民事生活行为有效;(3)其他行为无效。12.监护的概念和类型(4法约委指)及设定(未成年和精神病,顺序和单位)监护的概念和类型(一)民法上的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就是监护人;被监护人监督、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二)根据监护权的发生依据,可以将监护划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约定监护与委托监护等不同的类型。监护人的设定(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未经指定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背诵说明:注意我国的指定监护的机关没有法院,对象不包括亲朋好友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背诵说明:上下共五代,8类(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背诵说明:未成年正常:父母—祖辈--兄姐—其他+基层同意(前排斥后)争议:三家单位(单,村,居)在近亲属中指定,不服,法院裁决精神病正常: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精神病人的)基层同意争议:三家单位(单,村,居)在近亲属中指定,不服,法院裁决13.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条件、程序、后果、撤销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
本文标题:龙图教育:民法重要知识点背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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