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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47备案号:7793—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733—2000机动绞磨技术条件Poweredwinchtechnologyspecification2000-11-03发布2001-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8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安排编制的。机动绞磨是电力行业在线路基本建设施工和线路维修中的专用设备。本标准对产品的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等作了相应的规定,以保证产品质量,满足用户要求。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研究所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研究所。参加起草单位:南京线路器材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平海、娜日莎、席铁生、秦战生。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解释。目次前言1范围2引用标准3产品型号及基本技术参数4技术要求5试验方法6检验规则7标志、标签、包装、贮存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机动绞磨技术条件DL/T733—2000页码,1/5DL/T733—20002007-8-1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ÿ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绞磨的产品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作为设计、制造和验收的技术依据。同时还对标志、标签、包装、贮存作了相应的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架空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电力电缆线路在无电源条件下,用作施工牵引动力的机动绞磨。其他形式、用途的绞磨可参照执行。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1184—1996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值GB/T1804—1992一般公差线性尺寸的未注公差GB/T5117—1995碳钢焊条GB/T5118—1995低合金钢焊条GB/T8918—1996钢丝绳SD165—1987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输电线路施工机具篇3产品型号及基本技术参数3.1产品型式机动绞磨主要由磨芯、变速器和动力源(汽油机或柴油机)组成。机动绞磨工作时,通过缠绕在磨芯上一定圈数的钢丝绳来实现牵引和提升、下降的功能。3.2产品型号产品型号采用下列方式机动绞磨为3.3基本技术参数机动绞磨的基本技术参数应按表1填写。表1机动绞磨的基本技术参数型号最大牵引力kN最大牵引力时牵引速度m/min最大牵引速度m/min磨芯底径mm钢丝绳直径不大于mm动力源页码,2/5DL/T733—20002007-8-1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ÿ机动绞磨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4.2金属材料进厂应具有供应厂的质量证明书,进厂后要进行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的验证,以确保符合图样上的设计要求。4.3磨芯形状应保证钢丝绳能平稳滑动,钢丝绳在磨芯上不发生重叠。所用钢丝绳应符合GB/T8918的规定;机动绞磨磨芯细腰部最小外径不小于所适用最大钢丝绳直径的10倍。4.4最大载荷下,尾绳所需张力不得大于200N。使用时,钢丝绳牵引方向与磨芯中心线之间的夹角在90°±5°范围内。4.5锻件的技术要求:4.5.1不准有过烧、过热、夹灰以及裂纹等缺陷,不允许将缺陷焊后再用。4.5.2机加工之前须经正火或调质处理。4.6铸件的技术要求:4.6.1减速箱体宜采用铝合金材质铸成,箱体不得有裂纹及砂眼等影响强度的缺陷。箱体加工完毕后,向内注入柴油观察10min,不得有渗油现象。4.6.2其余铸件应符合相应材料铸件标准的有关规定。4.7焊接件所用焊条必须符合GB/T5117或GB/T5118的规定,焊缝应焊透,焊接件须经消除内应力处理。4.8未注公差尺寸应按GB/T1804中公差等级V级的规定。4.9零部件未注明形位公差的部位应不低于GB/T1184中公差等级L级的规定。4.10齿轮传动装置的采用应符合SD165中的规定。4.11制动轮制动面、离合器结合面的粗糙度不大于;其接触斑点分布面积不小于接触面积的80%;松开时,接触面应全部脱离。4.12制动机构装配调试正确,安全可靠;制动轮的制动力矩不小于制动轴额定工作力矩的1.5倍;制动空行程时间不大于0.5s。4.13各类轴承均应符合相应轴承的技术条件与要求。4.14操纵系统中,各手柄位置正确,档位准确,灵活可靠。传动离合器手柄操作所需力应小于50N。4.15机动绞磨各紧固螺钉应无松动,并有防松装置。4.16机动绞磨运转时,整机振动不得影响操纵控制元件的正常工作。4.17机动绞磨工作时应无异声,运转平稳,齿轮无咬死现象。4.18轴承及齿轮应采取适当的润滑措施,确保轴承及齿轮能够得到可靠的润滑。4.19机动绞磨各部位轴承油温不得超过90℃。4.20机动绞磨在1.25倍最大载荷的作用下,零件无裂纹、无变形。4.21各零部件的制造均应按规定的工艺流程进行,并按其所规定的尺寸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检验。4.22有关安全要求应符合我国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4.23机动绞磨使用寿命不得低于1600h(易损件除外)。4.24机动绞磨的传动效率不得低于0.75。4.25机动绞磨所配备的动力源应满足机动绞磨性能的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JJ□□□××××××××××类型、功率、转速页码,3/5DL/T733—20002007-8-1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ÿ试验方法机动绞磨的各项试验,除第5.4条耐振性能试验外,均在专用的试验场上进行。将机动绞磨锚固,以重物做负载,进线通过悬挂在龙门吊架上的定滑轮及地面朝天滑轮引向磨芯,滑轮的悬挂高度不小于6m。负载大小以重物质量计。5.1空载试验在空载情况下,运转机动绞磨,正反转、各种转速下运转时间总和不得低于1h。5.2负载试验按3.3的参数表,在有关速度档将相应吨位的负载重物提升、下降。升、降高度不小于2m。在提升、下降过程中进行制动、启动,离合器、制动器、变速手柄(含拨叉)应操作灵活,安全可靠。制动时,负载重物应静止于悬空状态。5.3过载试验负载试验后,将负载重物增加至最大载荷的1.25倍,升、降3次,升、降高度不小于2m。在提升、下降过程中进行制动、启动,每次制动时,保持负载重物静止于悬空状态的时间为10min。5.4耐振性能试验将机动绞磨放在载重卡车里,在山区土路上以不低于10km/h的速度,累计行驶不少于200km里程。结果要求仍符合本标准的各条要求。6检验规则6.1凡是用于机动绞磨总装的所有部件、组件和零件,需由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外购件、外协件均需有合格证书。机动绞磨经检验部门逐台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6.2机动绞磨的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6.2.1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停产二年后,恢复生产时;d)批量生产后,应每三年进行一次。6.2.1.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4.3,4.4,4.11,4.12,4.14,4.15,4.16,4.17,4.18,4.19,4.20,5.1,5.2,5.3,5.4所规定的内容。将经过型式检验的产品进行拆机检查,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全部要求。6.2.1.2型式检验的产品每次不少于2台。检验中如发现任1台中的任1项不合格时,应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不合格时,则判定本次型式检验不合格。6.2.2出厂检验机动绞磨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4.14,4.15,4.16,4.17,4.18,4.19,5.1,5.2,5.3所规定的内容。试验合格后,由制造厂检验部门进行外观检查。机动绞磨的外观及表面用目测、手感方法检查,以保证整机出厂的完整性和美观性。7标志、标签、包装、贮存7.1制造厂应随同每台出厂的机动绞磨提供下列技术文件a)机动绞磨使用说明书一份(含维修保养内容);b)机动绞磨检验合格证;c)随机备件和附件清单一份;页码,4/5DL/T733—20002007-8-1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ÿ)易损件名称、规格清单一份;e)装箱单;f)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g)质量保证书和保修单。7.2产品铭牌每台机动绞磨上应有产品铭牌,铭牌上应分别标明:a)产品名称和型号;b)最大牵引力和牵引速度、各档位(手柄位置)下的牵引力和速度示意图;c)动力源类型、转速和功率;d)出厂日期及出厂编号;e)制造厂名称;f)设备自重;g)设备外型尺寸。7.3产品的包装a)机动绞磨采用专用包装箱包装。b)装箱的机动绞磨及配件、附件应牢固地固定在包装箱内。所有凸出部位均应受到有效的保护,保证在运输途中不致互相碰撞。7.4产品包装箱外应注明a)名称和型号;b)毛重、净重和数量;c)包装箱外形尺寸;d)制造厂名称和厂址;e)要有“请勿倒置”、“向上”、“防潮”等字样和标志。7.5贮存a)放置在通风、无腐蚀性气体的仓库内,室内保持一定的湿度;b)用油布遮盖整机,以防灰尘,并定期检查,保证机件不被锈蚀。页码,5/5DL/T733—20002007-8-1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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