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招标投标 > 工程建设法规3工程发承包与招投标法规
工程建设法规任课教师:唐会燕第三章工程发承包与招投标法规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发包方通过合同委托承包方按合同规定为其完成某一工程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工作,并按预定的价格取得相应报酬的交易行为。•工程发包方一般为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承包方一船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设备供应及设备安装制造单位等。双方在经济上的权利、义务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来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发包方式直接发包招标发包发包方与承包方直接近行协商,约定工程建设的价格、工期和其他条件发包方根据招标法的规定事先制定招标文件,由愿意承包的单位递送标书,再由发包方从中择优选择工程承包方•只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及规模太小的工程,才可不进行招投标而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关于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主要规定•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承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格•禁止肢解发包•提倡总承包、禁止转包招标投标法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济合同既可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合同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一般都有涉及的金额大、合同的履行期长、社会影响面广、合同的成果十分重要的特点,从促使当事人慎重行事和避免对社会产生不良后果的主旨出发,《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都规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以口头约定方式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由于其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该合同在法律上将是无效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承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格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工程建设活动都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我国现在也实行了这一制度。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都必须是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相关单位。建筑构配件和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生产单位,也必须是具有生产许可证或是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单位。提倡总承包我国当前的建设工程承包,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全过程承包。即从项目可行性研究开始,到勘察、设计、施工、验收、交付使用为止的建设项目全过程承包。这样的工程俗称“交钥匙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即从勘察、设计,到竣工验收为止的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即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总承包。国际上还有由承包商先行垫资承包工程,建成后再转让给业主的承包方式,我国目前对此还只处于研究试验阶段,尚未正式实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建设工程承发包方式也将日益国际化,因此,我国现行的建设法规对工程承发包方式没做强制性规定,而是采用“提倡总承包”、“可以……”等鼓励性和选择性条款来加以规定我国当前建设单位的行为很不规范,随意性较大,市场竞争规则也不完善,肢解发包往往造成相互扯皮,严重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还给贪污犯罪提供了方便,因此,我国现行的建设法规做出了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明确规定。高速公路的不同路段可以,一幢建筑不可以。禁止肢解发包禁止转包转包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招标投标法概述强制招标使用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所谓“公开”,就是必须具有极高的透明度,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开标过程、中标结果都必须公开,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所谓“公平”,就是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以平等机会,使他们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是同等的,不得歧视任何一方。所谓“公正”,就是要求按事先公布的标准进行评标,要公正对待每一个投标人。所谓“诚实信用”,就是要求当事人应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彼此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同时不得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不得规避招标、串通投标、泄露标底、骗取中标等。招标方式1.公开和邀请招标(1)公开招标。即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进行投标,它是面向全社会的招标。(2)邀请招标。即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进行投标。违反招投标法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投标人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其他相关人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标无效的,依照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1)成立招标组织,由招标人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2)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如果有);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4)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潜在投标人;5)发售招标文件:6)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7)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8)接受投标书;9)开标:10)评标;11)定标、签发中标通知书;12)签订合同。招标程序标底是由业主组织专门人员为准备招标的那一部分工程或设备,或工程和设备都有而计算出的一个合理的基本价格。它不等于工程(或设备)的概(预)算,也不等于合同价格。标底是招标单位的绝密资料,不能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招标程序招标准备阶段1、申请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2、确定招标方式3、申请招标招投标阶段1、发布招标公告2、资格预审3、招标文件4、现场考察5、标前会议决标成交阶段投标投标又称报价,是指作为承包方的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其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所编制的投标文件,即提出报价,以期承包到该招标项目的行为。投标人是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所要求的条件的,具有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资质、业绩工作经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招标投标法》规定:“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
本文标题:工程建设法规3工程发承包与招投标法规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0216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