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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家及北京市关于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程序。依据的法规如下(以时间顺序):国务院各部委有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00年1月1日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2000年5月1日施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号令,2000年7月1日施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2000年7月1日施行)《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2号令,2000年10月18日施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2001年7月5日施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第21号2002年3月13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计委29号令2003年4月1日施行)北京市政府及委、办、局有关法规文件《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政府令89号,2002年1月1日施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11月1日)2《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政府令第122号,2003年6月1日施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市规发[2003]第219号,2002年7月28日施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委令第2号,2003年8月1日施行)二、招标范围: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政府令89号)要求的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主要范围如下:1、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主要规模标准如下(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1、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2、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鼓励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进行招标。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具备的条件: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具备下列条件:(8部委2号令第九条、政府122号令第五条)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已获得批准;(招标人应取得项目审批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其中包括对工程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意见书,以及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书)3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获核准;4、建设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招标投标工作程序:(拟进行招标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业主以下称招标人)招标登记1、招标人具备招标条件后,持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其中包括对工程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意见书)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到市规划委招标投标办公室进行招标登记;2、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国家计委3号令)组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工作班子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1、根据国家计委5号令的要求,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4组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工作班子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2、不符合自行招标有关条件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国家计委5号令)3、确定招标组织形式应提交的有关材料:(1)招标组织机构和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证明材料;(2)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政府122号令第七条)同时提交办理此项目设计招标相关事宜的法人委托书,并填写《勘察、设计自行招标备案登记表》。(3)委托招标的需提供招标方与委托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并提供委托代理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市规划委招标办进行审核。招标办审核周期为5个工作日,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活动。(建设部82号令)2、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填写设计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招标信息,此信息将同时在国家批准的招标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与“中国建设报电子版”显示。(国家计委4号令)国际招标应由《中国日报》登载。(京计政[2002]2052号)3、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8部委2号令第十二条)5编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1、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2、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需要在招标公告中载明预审后的投标人数量。没有载明的,招标人不得限制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投标。(政府122号令第九条)确定合格投标人1、公开招标经资格预审后应选择不少于3个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2、邀请招标可直接邀请不少于3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编制发售招标文件1、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8部委2号令第十五条)2、招标文件编制完毕后,招标人应报送招标办审核,经5个工作日审核后,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发出招标文件,如在5个工作日内被告知存在问题,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经确认后在发出。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前,须提供1份合格或修改后合格的招标文件送招标办备案。(《招标投标法》第19条)3、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8部委2号令第十九条《招标投标法》第24条)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建设部第82号令第十一条)6编制发售招标文件5、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政府122号令第十二条)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1、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8部委2号令第十七条)接受投标文件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检查密封情况。组织评标委员会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应当从市规划委、市建委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特殊项目的评标专家选取方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⑴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⑵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⑶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⑷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七部委第12号令第十二条)3、专家的抽取应在开标前两天进行。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投标法》第37条)7开标、评标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招标人应当接受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开标过程的监督。(政府122号令第十五条)2、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3、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政府的有关批准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8部委2号令第三十三条)确定中标人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8部委2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8部委2号令第四十条)3、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8部委2号令第四十一条)4、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建设部82号令)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8部委2号令第四十二条)8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1、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规划委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8部委2号令第四十五条、政府122号令第十九条)2、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⑴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北京市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登记表》(表1—表4);⑵资格预审文件、预审结果、招标文件;⑶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⑷投标人情况;⑸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⑹开标情况;⑺评标报告;⑻废标情况;⑼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⑽中标结果;⑾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⑿其他需说明的问题。上述文件以按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材料,不再重复提交。五、法律责任:凡违反有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或者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罚。9凡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申报建设方案时,应同时提交经备案后的(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登记表。在勘察报告审查时,应提交经备案后的(勘察)招标投标备案登记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03年9月
本文标题: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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