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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犛犖/犜2755.4—2011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第4部分:检验监管方式基本要求犆犾犪狊狊犻犳犻犲犱犪犱犿犻狀犻狊狋狉犪狋犻狅狀狅犳犲狀狋犲狉狆狉犻狊犲狊犲狓狆狅狉狋犻狀犵犻狀犱狌狊狋狉犻犪犾狆狉狅犱狌犮狋狊—犘犪狉狋4:犈狊狊犲狀狋犻犪犾狉犲狇狌犻狉犲犿犲狀狋狊犳狅狉犿犲狋犺狅犱狊狅狀犻狀狊狆犲犮狋犻狅狀犪狀犱狊狌狆犲狉狏犻狊犻狅狀20110225发布201107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书书书前 言 SN/T2755《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分为4个部分:———第1部分:通用要求;———第2部分:企业分类基本要求;———第3部分:产品风险分级基本要求;———第4部分:检验监管方式基本要求。本部分为SN/T2755的第4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金记、谢秋慧、翁建滨、魏红兵、褚铮一、林晓峰、宋治。Ⅰ犛犖/犜2755.4—2011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第4部分:检验监管方式基本要求1 范围SN/T2755的本部分规定了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五种监管方式对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及其出口产品实施检验监管的基本要求。本部分规定的内容是五种检验监管方式所对应的最低要求,可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或调整。本部分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及其出口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以及制定各类企业及其出口产品的检验监管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SN/T2755.1—2011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 第1部分:通用要求SN/T2755.2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 第2部分:企业分类基本要求SN/T2755.3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 第3部分:产品风险分级基本要求剧毒化学品名录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进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SN/T2755.1—2011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SN/T2755.1—2011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3.1监督检查 狊狌狆犲狉狏犻狊犻狅狀在企业分类的基础上,由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程序及时间,采用检查、验证、评估等手段,对出口生产企业进行评定,以确定其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相关的要素满足相关法规、标准、文件要求程度的活动。[SN/T2755.1—2011,定义3.11]3.2特别监管 狊狆犲犮犻犪犾狊狌狆犲狉狏犻狊犻狅狀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企业整改基础上,对企业出口工业产品实施全数检验的检验监管方式。[SN/T2755.1—2011,定义3.13]3.3严密监管 狊狋狉犻犮狋狊狌狆犲狉狏犻狊犻狅狀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对其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逐批检验的检验监管方式。[SN/T2755.1—2011,定义3.14]1犛犖/犜2755.4—20113.4一般监管 犵犲狀犲狉犪犾狊狌狆犲狉狏犻狊犻狅狀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其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抽批检验的检验监管方式。[SN/T2755.1—2011,定义3.15]3.5验证监管 狊狌狆犲狉狏犻狊犻狅狀犫狔狏犪犾犻犱犪狋犻狅狀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相关证明文件与出口工业产品实施符合性审查,必要时实施抽批检验的检验监管方式。[SN/T2755.1—2011,定义3.16]3.6信用监管 狊狌狆犲狉狏犻狊犻狅狀犫狔犮狉犲犱犻狋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常规的监督检查的检验监管方式。[SN/T2755.1—2011,定义3.17]4 分类检验监管方式分为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五种。5 要求5.1 实施检验监管的前提应按照SN/T2755.1、SN/T2755.2、SN/T2755.3的要求,分别确定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后,按本标准和相关产品检验规程的规定确定相应的检验监管方式,并实施检验监管。5.2 抽批应根据辖区和产品的特性,分别规定每种检验监管方式中检验批的抽批率及抽批的方法、程序。检验批的抽批率应不低于本标准和相关产品检验规程的规定。抽批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下列情况时应实施逐批检验:a) 按特别监管方式或严密监管方式实施检验监管时;b) 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质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时。5.3 抽样应根据辖区和产品的特性,分别规定每种检验监管方式中产品的抽样率或抽样数量及抽样的方法、程序。产品的抽样率或抽样数量应不低于本标准和相关产品检验规程的规定。严密监管和一般监管方式应根据产品的特点规定抽样产品的合格水平。有时抽样可能不根据产品的数量进行规定,例如,检验的对象是一个整体的产品。适用时,仍应规定选取哪些具有代表性的部分进行检验。5.4 产品检测、检验、检查的标准、项目和方法应规定产品检测、检验、检查的标准、项目和方法。应关注与出口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适宜时应采用ISO或IEC等国际标准组织推荐的标准和方法。产品检测、检验、检查的标准、项目和方法应符合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国(地区)无相关要求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2犛犖/犜2755.4—20115.5 合格保证5.5.1 应在企业对出口产品进行合格保证的基础上实施检验监管。企业提供产品合格声明是合格保证的方式之一。产品合格声明应符合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国(地区)无相关要求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适用时企业应提供证明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强制性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5.5.2 应根据辖区和产品的特点采取下列方法或这些方法的组合,验证企业的合格保证能力符合规定的要求:a) 对出口产品合格声明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进行评估。评估时应根据产品特点,规定评估的依据、内容、方法和程序。应记录和保存评估的结果;b) 对企业产品检测、检验、检查的场所、设施、人员进行审核。审核时应根据产品特点,规定审核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出口产品为高风险产品时,应进行现场审核。应保存审核的记录;c) 对企业合格声明的签署人员进行批准。经批准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应对企业合格声明的签署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登记和备案。5.6 动态调整5.6.1 动态调整的基本要求企业类别或产品风险等级调整后,应及时调整相应的检验监管方式。5.6.2 产品风险分级结果发生变化时调整应根据SN/T2755.3的规定对出口产品进行质量风险的评估。检验和监督检查的结果应作为质量风险评估的输入。当这些结果出现变化时应及时调整产品质量风险等级,并对检验监管方式进行动态调整。5.6.3 企业分类评定结果发生变化时调整应根据SN/T2755.2的规定对企业分类进行评定。检验监管周期内每个要素的结果应作为企业分类评定的输入。当这些要素的结果出现变化时,应及时调整企业类别,并对检验监管方式进行动态调整。5.6.4 监督检查效果有较大变化时调整检验检疫机构应制定对监督检查效果的评估指标,并定期进行评估。应至少对检验监管周期内每个要素的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并根据监督检查效果评估的结果调整产品风险等级、企业分类类别、检验抽批率、抽样率、监督管理频次。5.7 档案管理按SN/T2755.1和本标准的规定,检验监管的档案主要包括:a) 企业基础资料,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经营资质、产品质量技术文件(如:质量体系文件、产品标准及其产品获证文件等)、检验设施(如:检测设备、场地等)的情况、技术人员和检测人员的相关资质材料等;b) 企业检验监管方式的评定记录;c) 企业合格声明的评估记录;d) 对企业产品检测、检验、检查的场所、设施、人员进行审核的记录;3犛犖/犜2755.4—2011e) 企业合格声明签署人员的考核、登记资料;f) 监督检查的记录;g) 不符合项的整改和验证记录;h) 检验监管方式的动态调整记录。6 检验监管方式6.1 检验监管方式的确定6.1.1 应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选取相应的检验监管方式,对企业及其产品实施检验监管。检验监管方式与企业分类、产品风险等级对应关系见表1。表1 检验监管方式与企业类别、产品风险等级对照表类 别一类企业二类企业三类企业四类企业一般风险信用监管验证监管一般监管特别监管较高风险信用监管验证监管/一般监管一般监管/严密监管特别监管高风险信用监管验证监管一般监管严密监管特别监管6.1.2 企业出口多种不同风险等级的工业产品时,应采取以下方式之一确定检验监管方式:a) 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分别选取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b) 按照风险等级最高的产品确定检验监管方式;c) 按照主要出口产品的风险等级确定检验监管方式,对风险等级高于主要出口产品风险等级的产品适当提高抽批检验的比例。6.2 特别监管方式6.2.1 适用范围对四类企业及其出口产品应按照特别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6.2.2 合格保证应在企业对每批出口产品进行合格保证,并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符合性作出承诺的基础上实施检验监管。6.2.3 监督检查频次企业正常出口时,每3个月应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6.2.4 监督检查内容应根据企业和产品特点确定监督检查的内容。应采取现场审核的方法,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检验监管措施要求的符合情况。6.2.5 不符合项的整改和验证应要求企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实施整改,并对企业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现场验证,包括实施必要的抽样检测。应保存监督检查的记录。4犛犖/犜2755.4—20116.2.6 检验要求6.2.6.1 抽批应对企业的出口产品实施逐批检验。6.2.6.2 抽样应对企业的出口产品实施全数检验。6.2.6.3 检验应按照技术法规、相关标准或其他适合的质量要求,确定安全、卫生、环保等的主要项目或全项目,对报检的出口产品实施逐个检验。6.2.6.4 检测应在每次监督检查中对出口产品抽样进行全项目检测。6.2.6.5 不合格的处置检验和检测中发现安全、卫生、环保等的项目不合格的,应判定报检的出口产品整批不合格。6.3 严密监管方式6.3.1 适用范围对下列产品应按照严密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a) 三类企业出口高风险产品或较高风险产品;b) 列入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等危险货物及其包装;c) 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出口产品;d)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必须实施严密监管的其他产品。6.3.2 合格保证应在企业对每个报检批次的出口产品进行合格保证的基础上实施检验监管。6.3.3 监督检查频次企业正常出口时,每6个月应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6.3.4 监督检查内容应按照SN/T2755.2确立的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评定要素,结合企业和产品特点确定每次监督检查内容,每年应覆盖评定要素的全部内容。6.3.5 不符合项的整改和验证应要求企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实施整改,并对企业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现场验证,包括实施必要的抽样检测。应保存监督检查的记录。6.3.6 检验要求6.3.6.1 抽批应对企业的出口产品实施逐批检验。5犛犖/犜2755.4—20116.3.6.2 抽样应按照5.3和相关产品检验规程规定的抽样率、合格水平及抽样的方法、程序实施抽样。6.3.6.3 检验应按照技术法规、相关标准或其他适合的质量要求,确定安全、卫生、环保等的主要项目或全项目,对抽取的样品实施检验。6.3.6.4 检测1年内应至少进行一次全项目检测。6.3.6.5 不合格的处置检验中发现安全、卫生、环保等的主要项目出现不合格的,应判定报检的出口产品整批不合格。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应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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