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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T3209-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SC/T3209-1989淡菜Dryboiledmussels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淡菜的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的紫贻贝(MytilusedulisLinne)、厚壳贻贝(Myti-luscoruscusGould)、重贻贝(MytilusgrayanusDunker)为原料,经清洗、蒸煮、取肉(漂洗)、干燥等工序制成的熟贻贝淡干品。2引用标准GB2762食品中汞允许量标准GB2763粮食蔬菜等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标准GB5009.3食品中不分的测定方法GB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5009.3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GB5009.17食品中汞的测定方法GB5009.19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GB5009.44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3产品规格产品规格见表1。表1个/kg特等一等二等三等≤240241~500501~800801~140004技术要求4.1产品规格要求产品规格应符合表1要求。4.2感官指标见表2。表2国家技术监督局1989-11-06批准1990-07-01实施SC/T3209-1989项目一等品合格品色泽桔红、杏黄或黄色,有自然色泽有黄黑色,自然色泽暗淡组织及形态体形饱满、肉质紧密厚实,个体均匀,无足丝体形较瘪、肉质不厚实、个体较均匀,有少量破碎个体和足丝存在气味及滋味具本品固有气味,无异味其他无杂质、无污染、无虫害、无霉变3理化指标见表3。表3项目指标净重,%零售包装允许相对偏差±5%,但每批净重不低于标示量,非零售包装不低于标示量水分,%≤15.0氯化钠(以干品计),%≤6.0汞符合GB2762的规定六六六、滴滴涕符合GB2763的规定5试验方法5.1产品规格将样品置于感量0.1g天平上,求得净重(称准至1.0g),并计得个数,按式(1)计算规格:A=NZ……………………………………(1)式中:A——规格;Z——样品大小,个;N——样品净重,kg。5.2感官指标将样品平摊在洁净白瓷盘内,凭味觉、视觉、嗅觉按表2确定。5.3理化指标5.3.1净重零售包装:每个包装单位作为一个样品,逐个置于感量为0.1g天平中,求得重量(称准至1.0g),按下式计算:W=YYBQ−−×100…………………………………………(2)式中:Q——样品重量,g;B——包装材料重量,g;W——相对偏差,%;Y——净重标示量,g。非零售包装:应将样品逐个置于感量5g的磅秤上称量,求得重量(称准至50g)。按公式(2)计算求得。5.3.2水分国家技术监督局1989-11-06批准1990-07-01实施SC/T3209-1989将样品切碎成不大于2.5mm的颗粒状,按GB5009.3规定执行。试验结果的重复性及结果的表示方法:水分平行试验的相对偏差不得大于3%,超过3%时重新测定,结果以算术平均值表示。5.3.3氯化钠将样品切碎成2.5mm以下颗粒状,混匀,然后按GB5009.44规定12.2条进行,样品处理采用其中的灰化浸出法。5.3.4汞按GB5009.17规定执行。5.3.5六六六、滴滴涕按GB5009.19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6.1.1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查部门或委托正式检验机构进行。6.1.2出厂产品必须进行出厂检验。6.1.3检验项目及内容见表4。表4项目内容规格等的划分感官指标色泽、组织及形态、气味及滋味、霉变、杂质、虫害、污染理化指标净重、水分6.1.4产品组批的确定产品以每天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同等级定量包装的总产量作为一批。如产量少于100kg,可将相同生产条件下数天的产量合并为一批。6.1.5抽样方法样品应从检查批中随机抽取。6.1.6检查水平和抽样方案的规定6.1.6.1检查水平和抽样方案按GB2828规定执行。6.1.6.2检查中以每千克单位产品不合格数表示批的质量。检查水平和抽样方案(见表5)。表5检查内容不合格分类合格质量水平(AQL)检查水平抽样方法霉变、污染、异味致命不合格0.1规格、气味及滋味、杂质、虫害重不合格2.5组织及形态、色泽轻不合格10一般水平Ⅱ一次6.1.7检验方法按第5章进行。6.1.8批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样品的水分含量、净重应达到表3要求,其他项目检查结果小于或等于本标准规定的AQL值和检查水平所对应的合格判定数(AC)时,则应判定该产品为合格批,否则即判定为不合格批。6.1.9批合格与不合格的处理6.1.9.1批合格品,由质检部门出具合格证明方能入库。国家技术监督局1989-11-06批准1990-07-01实施SC/T3209-19896.1.9.2批不合格的处理a.对由于致命不合格而判为不合格的产品,应销毁。对严重的延续性生产不合格产品应停止生产。b.对由于重不合格或水分含量、净重不符合要求而判为不合格的产品,应返回重新加工后再提交重新100%重不合格检查,若3次出现重不合格现象应停止生产。c.对由于轻不合格而判为不合格的产品,应返回重新加工后再提交重新抽样检查,直至达到合格质量水平。6.2型式检验6.2.1型式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或委托正式检测机构进行。6.2.2具备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要进行型式检验。a.长期停产,恢复生产后稳定生产一个月时;b.改变产品的主要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原料产地(海区)有变化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时。6.2.3检验项目第4章中规定的所有项目。6.2.4产品组批的确定产品应以相同海区条件下,同一生产工艺生产的定量包装的总产量为一批。6.2.5样品抽取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品中随意抽取,取样量不少于500g。6.2.6检验方法按第5章进行。6.2.7批合格与不合格的判断氯化钠含量符合表3要求时,可判为合格批,否则为不合格批。6.2.8批合格与不合格的处理6.2.8.1对批合格品,由质检部门出具合格证明方能入库。6.2.8.2对批不合格的处理氯化钠含量不合格的产品应按不合格产品降价处理,但仍可食用。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零售包装按GB7718规定。非零售包装应有下列清晰可见标志:a.产品名称;b.厂名;c.批号;d.生产日期;e.保质日期;f.质量等级;g.产品标准代号;h.净重;i.贮运要求。7.2包装国家技术监督局1989-11-06批准1990-07-01实施SC/T3209-19897.2.1产品入库均应包装。7.2.2包装形式零售包装可盒装、袋装或桶装,封口严密。非零售包装可箱装、袋装或桶装,应有内外两层包装并封口严密。7.2.3包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7.2.4包装内应随带产品合格证。7.3运输7.3.1运输条件运输时应有遮篷、通风、防止高温、潮湿。7.3.2运输中装、卸、运,不准和有毒物品混于一起。7.4贮存7.4.1贮存不准和有毒、易腐物品堆放一起。7.4.2贮存场所为仓库,并具有干燥、通风条件。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大连市水产局、大连市卫生防疫站、大连市长海县水产局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崇国庆、隋玉霖、李连舫。国家技术监督局1989-11-06批准1990-07-01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1989-11-06批准1990-07-01实施
本文标题:SCT 3209-1989 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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