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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局施工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局施工项目的监督管理,更好地维护企业经济利益,依据《工程局施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施工项目监督是对施工项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也对其工作效能、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第三条施工项目监督的目的是促使被监督者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效率,改进管理,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进一步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预防问题的发生,使监督对象做到既廉政,又勤政。第四条施工项目监督应坚持专业部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管理相结合、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施工项目监督的对象、依据和范围第五条施工项目监督的对象是施工项目经理部及其管理人员。2第六条施工项目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工程局制定的有关政策及规定。企业监督就是要保证企业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第七条施工项目监督的范围是对项目经理部生产经营过程及其管理人员的职务责任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施工项目监督的主要内容第八条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主要监督施工项目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经营决策是否正确,经营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1、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造成经营决策失误,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2、因管理不善,造成人力、资金、材料等资源浪费,致使单位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遭受损失的。3、忽视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以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4、生产决策失误,违章指挥,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第九条对设备、物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主要监督施工项目对设备、批量物资采购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按规定必须招标的设备、批量物资是否采用招标的方式;采购供应是否按期、按质、按量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是否按照选3优、择廉的要求,积极采购适合本单位应用的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设备、物资;设备、物资入库验收、保管、使用是否建立了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设备、物资的储备是否完好合理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1、违反《工程局机电设备管理办法》、《工程局物资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采购的;采购前对供货方未进行调查、评价、选择的;采购质次价高设备、物资的。2、违反物资招标有关规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合同书的签订未执行会签和审批制度的。3、违反工程局关于设备采购权限的规定,单机价值5万元以上的设备未经工程局审批的。4、违反采购纪律,包办采购业务或授意下属及采购人员搞人情采购、暗箱操作的。5、超计划盲目采购,造成设备、物资积压的;不积极采取措施处理库存积压造成损失的。6、违反材料出、入库手续,采购的产品入库前未经验收员、采购员、保管员按程序共同进行验证的;材料物资的领用未凭库管员签发的出库单领取,出库单上的内容填写不详的。7、因保管不善、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造成物资、设备损坏、丢失、流失、变质,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48、报废设备、废旧材料物资不按规定程序处理的,出售收入未纳入财务成本,存在账外账现象的。9、对不良资产重视不够、管理不力,领导责任未明确的;未建立并落实不良资产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和资产损失日常处理机制的;对已认定的资产损失未制定继续清理和追索措施的,对不良资产未进行分类处理,处置收益未按规定入账的;对造成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单位或个人未进行责任追究的。第十条对项目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主要监督施工项目是否按照国家的财政法规、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活动;是否合理管理、使用单位资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1、违反国家的财政法规、财经纪律以及工程局财务管理制度的。2、大额资金的支付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3、项目所有收入款项未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入账管理,存在私设小金库、资金体外循环现象的。4、违反会计法规和财务制度,做假账、报假报表,造成成本升降考核不实或造成单位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的。5、因工作失职,监管不严,造成账目不清、账物不符导致资金流失的;巨额公款被贪污和挪用的;债权债务清理不力使单位蒙受损失的;造成巨额支票、现金被骗的;公款5私存的。第十一条对劳动工资、社保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主要监督施工项目是否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以及工程局在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险方面的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1、违反国家劳动用工制度,对外雇劳务不进行合同管理的;把关不严招用未成年人的;恶意拖欠劳务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2、违反劳动工资纪律,恶意拖欠职工工资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的。3、故意拖欠上缴社会保险费或截留、挪用社保费用的。4、项目负责人的直系亲属被安排在要害岗位上的。第十二条对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主要监督施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1、未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2、玩忽职守、违法乱纪、不负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以至造成安全事故的。3、对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延迟报告的。4、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符合持证上6岗要求的。第十三条对工程分包管理的监督。主要监督施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工程局工程分包管理暂行办法》;在分包过程中是否有为个人谋私利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1、施工项目需要分包的工程,未按照工程局有关工程分包管理规定进行报批,擅自进行分包的。2、分包项目引进、选择的承包商不具备相应资质,项目部未对承包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安全施工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承包商的企业信誉、财务、设备状况、近三年来的主要业绩、投标保证金到位情况进行认真确认的。3、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同时,未签保廉合同的。4、未对分包商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进行有效控制、监督和管理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承包商礼金、拿回扣的;给承包商多计工程量或多付工程款的。6、有出借企业资质行为的:以企业名义成立项目机构,但项目负责人或承包人从企业以外单位聘请的;出借资质给合作方,仅按比例收取管理费,项目任由合作方自行管理的;出借资质给社会自然人,工程由自然人自己干的。第十四条对项目管理人员廉政情况的监督。主要监督施工项目管理人员是否正确执行上级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及7工程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1、以各种名义私吞单位公有财产的;馈赠上级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商业贿赂行为的。2、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3、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4、违反其他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第十五条对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的监督。主要监督项目管理人员是否遵守社会公德;是否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1、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2、包养情人,与他人通奸,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3、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4、恶意诬告、陷害他人的。第四章监督职权第十六条监察部门依其职权规定对施工项目的经营管理全过程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及一定的处分权。局行政监察部负责工程局所有项目的监督检查,二级单位监察部门负责本单位所属项目的监督检查。监察部门行使以下权力:81、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账目、记录等。2、责令被监督对象及有关人员就有关事项做出解释和说明。3、经主管领导批准,责令有关部门或人员暂停或终止涉嫌损害国家、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建议主管部门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并有可能给国家和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人员的工作。4、向监督对象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5、被监督对象存在本办法第八至第十五条所列行为,或阻挠、干扰监察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和不认真执行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的,追究责任并对其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违反法律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建议。6、对勤政、廉政典型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第五章其它第十七条被监督单位或个人对作出的监察建议、监察决定和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工程局行政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项目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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