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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150B52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617.3—2006无公害田螺第3部分:安全质量要求Non-environmentalpollutionPound-snail[Cipangopaludinachinensis(Gray)]Part3:Qualityandsafetyrequirement2006-12-13发布2007-01-13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617.3—2006I前言本部分3.3为强制性条款。DB33/617-2006《无公害田螺》分为三个部分。——第1部分:繁育技术规范;——第2部分:养殖技术规范;——第3部分:安全质量要求。本部分为DB33/617-2006《无公害田螺》的第3部分。本部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丽水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周志明、黄富友、胡廷尖、黄小红。DB33/617.3—20061无公害田螺第3部分:安全质量要求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中国圆田螺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产品标志、包装和运输。本部分适用于商品中国圆田螺,其它田螺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4789.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T4789.20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水产食品检验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T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GB/T5009.17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5009.20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5009.123食品中铬的测定方法GB/T5009.162动物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和拟除虫菊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NY5051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70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5073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SN0208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的检验方法SC/T3015水产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SC/T3018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SC/T3016水产品抽样方法3质量安全要求3.1规格个体重10g以上。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见表1。DB33/617.3—20062表1商品田螺活体感官要求3.3安全卫生指标3.3.1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细菌总数,cfu/g≤106大肠菌群,MPN/100g≤303.3.2有害有毒物质限量应符合NY5073的有关规定,见表3。表3有害有毒物质限量3.3.3药物残留限量应符合NY5070的规定要求,见表4。表4药物残留限量4检验方法4.1个体重气味田螺特有的气味,无异味。形态螺壳完整、无破裂、个体大小适中;组织不干硬,酥软,不碎烂,大小均匀——致。体表光滑完整,无病灶色泽肉色正常项目指标(mg/kg)总汞(以Hg计)≤0.3砷(以As计)≤0.5铅(以Pb计)≤0.5镉(以Cd计)≤0.1铬(以Cr计)≤2.0药物类别指标(mg/kg)抗生素四环素类土霉素≤0.1氯霉素类氯霉素不得检出磺胺类及增效剂磺胺嘧啶≤0.1(以总量计)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甲噁唑菊酯类氰戊菊酯≤0.2溴氰菊酯≤0.05农药类马拉硫磷0.005乐果0.1DB33/617.3—20063用精度值为0.5g的电子秤称重。4.2活体感观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条件下,在白瓷盘中按本部分3.1条规定对样品逐项进行感观检验。4.3微生物检验按GB/T4789.20的规定执行。4.4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验4.4.1汞的测定按GB/T5009.17中的规定执行。4.4.2砷的测定按GB/T5009.11中的规定执行。4.4.3铅的测定按GB/T5009.12中的规定执行。4.4.4镉的测定按GB/T5009.15中的规定执行。4.4.5铬的测定按GB/T5009.123中的规定执行。4.5渔药残留物检验4.5.1土霉素的测定按SC/T3015的规定执行。4.5.2氯霉素的测定氯霉素残留量筛选测定方法按NY5070的规定执行,测定按SC/T3018的规定执行。4.5.3磺胺类的测定按SN0208的规定执行。4.5.4菊酯类的测定按GB/T5009.162的规定执行。4.5.5农药类残留物检验按GB/T5009.20的规定执行5检验规则与判断规则5.1检验批次按同一时间、同一来源(同一池或同一养殖场)的商品田螺为同一检验批次。5.2抽样按SC/T3016的规定执行。每批产品随机抽取5只~10只,用于感观检测。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检样不少于400克,用于安全指标检验。用于微生物检验样品的抽取应符合GB/T4789.1的规定。5.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场检验和型式检验。5.3.1出场检验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场检验。出场检验由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出场。5.3.2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新建养殖场的饲养田螺;DB33/617.3—20064——饲养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出场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5.4样品制备每尾田螺应取肌肉,同一检验批所有抽样品采集绞碎混合均匀,按四分法对角取样,试样量不少于200g。5.5判定规则5.5.1感官检验的合格率应为95%以上;95%以下时,则判断本批产品不合格。如感官检验有三项不合格或有严重病灶的,则为不合格品,不必再进行安全检验。5.5.2安全指标应符合标准要求,若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标志、包装和运输6.1标志产品标志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及出池日期。6.2包装包装容器应坚固、洁净、无毒、无异味、无污染,并具有较好的通气和排水条件。6.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过程中应保湿、防晒、防虫咬、防挤压,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不得与有污染物质接触。所用水质应符合NY505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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