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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310A91G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166—2014石油天然气管道系统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Publicsecurityrisklevelsandsecurityrequirementsforoil&gaspipelinesystems2014-12-31发布2015-0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GA1166—2014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治安风险等级......................................................................25安全防范级别......................................................................36安全防范基本要求..................................................................37一级安全防范......................................................................48二级安全防范......................................................................69三级安全防范......................................................................710保障措施.........................................................................8GA1166—2014II前言本标准6.1、6.2、6.3.1~6.3.14、7.1、7.2、7.3.1~7.3.3、7.4、8.1.1、8.1.3、8.1.4、8.2.1、8.2.3、8.2.5、8.3.1~8.3.3、8.4、9.1、9.2.1的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国家能源局石油天然气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保卫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监管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科技研究中心、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喜东、董训则、刘爱斌、王章学、刘丽芳、杨青、李国华、杨羽、吴志平、冯治中、付立武、罗鹏、戴联双、孙洪、张华强、龙中胜。GA1166—20141石油天然气管道系统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天然气管道系统的治安风险等级、安全防范级别、安全防范要求及保障措施。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系统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与管理。城镇燃气管道系统、油气田集输管道系统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油气管道系统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与管理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5408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GB/T28181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18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98—2011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51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670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范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3术语和定义GB50348—200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石油天然气oil&gas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页岩气等的统称。3.2管道系统pipelinesystem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油气调控中心的统称。GA1166—20142注:管道附属设施包括:—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管道里程桩、标志桩、测试桩等;—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3.3油气调控中心oil&gaspipelinecontrolcenter集油气管道的操作运行、调度管理、远程监控和数据采集等多种功能为一体,通过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专业软件等,按照油气管道输送计划进行远程调控等操作的调度控制中心。3.4国家骨干管道statemainpipeline承担石油、天然气输送,对国家经济社会影响重大,天然气年设计输气量大于等于100×108m3、原油年设计输量大于等于1000×104t、成品油年设计输量大于等于500×104t的长距离管道及跨国管段。3.5首站firststation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起点站。3.6末站terminalstation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终点站。3.7枢纽站hubstation多条国家骨干管道汇集处设置的站。3.8阀室valveroom为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截断阀门专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3.9治安风险等级publicsecurityrisklevel管道系统可能遭受盗窃、抢劫、人为破坏等安全威胁以及遭受侵害后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产生社会影响的程度。3.10安全防范级别levelofsecurity根据管道系统治安风险等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水平。3.11特殊时期particularperiod国家重大活动期间、重要节假日、严重自然灾害期、发生恐怖破坏事件可能性较大的时间段等时期。4治安风险等级4.1部位治安风险等级的确定GA1166—20143企业应依据本标准确定所属管道系统部位的治安风险等级,治安风险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4.2风险部位4.2.1一级风险部位一旦遭受侵害,将造成管道系统大范围停产、停供,且易发生闪燃、闪爆、严重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导致特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并引起公众恐慌的部位。一级风险部位主要包括:a)国家级油气调控中心(含备用调控中心);b)国家战略石油储备库、大型商业油气储备库;c)国家骨干管道系统首(末)站、枢纽站;d)国家骨干管道系统跨越或隧道穿越长江、黄河的管段;e)国家骨干管道系统地处治安复杂和人口密集地区的部位;f)输油管道系统地处水源地区的部位;g)其他可列为一级风险的部位。4.2.2二级风险部位一旦遭受侵害,将造成管道较大范围停产、停供,可能引发闪燃、闪爆、严重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部位。二级风险部位主要包括:a)除4.2.1a)以外的油气调控中心;b)除4.2.1b)以外的储油库、储气库;c)国家骨干管道系统的加压站、输油站、输气站及其他管道系统的首(末)站;d)国家骨干管道系统跨越或隧道穿越除长江、黄河以外的大型河流的管段;e)除国家骨干管道系统以外的管道系统地处治安复杂和人口密集地区的部位;f)其他可列为二级风险的部位。4.2.3三级风险部位除一、二级风险部位以外的管道系统,包括一般站场、阀室和管道等。5安全防范级别安全防范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管道系统部位的安全防范级别应与该部位治安风险等级相适应,即一级风险部位应满足一级安全防范要求,二级风险部位应不低于二级安全防范要求,三级风险部位应不低于三级安全防范要求。6安全防范基本要求6.1人力防范6.1.1企业应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并为其配备必要的防护器具、交通工具、通讯器材等装备。6.1.2企业应制定值班、监控和巡查、巡护等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在岗值班、值机、巡查、巡护人员应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及时处理发现的隐患和问题。6.1.3企业应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完善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定期演练。6.1.4企业应积极宣传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6.1.5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治安保卫措施。6.2实体防范GA1166—201446.2.1应在油气调控中心、各类储油(气)库及管道站场、阀室等的周界建立实体防范设施(金属栅栏或砖、石、混凝土围墙等),并在其上方设置防攀爬、防翻越障碍物。6.2.2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管道沿线设置里程桩、标志桩、警示牌。6.3技术防范6.3.1新建、改建、扩建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系统的安全防范工程程序应符合GA/T75的规定。6.3.2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395的规定。视频监控系统应能有效地采集、显示、记录与回放现场图像。图像存储时间大于等于30天。6.3.3入侵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394的规定。入侵报警系统应能有效地探测各种入侵行为,报警响应时间小于等于2s。入侵报警系统应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联动时间小于等于4s,非法入侵时的联动图像应长期保存。6.3.4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50396的规定。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有效将人员的出入事件、操作事件、报警事件等记录于存储系统的相关载体,存储时间大于等于180天。6.3.5电子巡查系统设计应符合GA/T644的规定。电子巡查日志应完整,不可删改,存储时间应大于等于180天。6.3.6安全防范工程中使用的设备、设施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和现行标准的规定,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6.3.7技术防范设备应安装在易燃、易爆危险区以外,必须安装在危险区内时,应选用与危险介质相适应的防爆产品。设计安装除符合6.3.2~6.3.5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50016、GB50058和GB50183的规定。6.3.8技术防范系统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可靠性、环境适应性应符合GB50348—2004中3.5~3.8的规定。6.3.9技术防范系统的防雷应符合GB50348—2004中3.9及GB50343的规定。应根据环境、当地雷暴日数等因素,按GA/T670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6.3.10技术防范系统的传输与布线应符合GB50348-2004中3.11的规定。不适宜采用有线传输的区域和部位,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并应保证传输信息的有效性、安全性及抗干扰性能。6.3.11技术防范系统的供电应符合GB/T15408的规定。6.3.12技术防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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