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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关于印发二〇〇二~二〇〇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会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关于印发“二〇〇二~二〇〇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会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北京水保生态工程咨询公司共同编制而成。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实施9年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相关行业设计规范的最新成果,认真研究分析了水土保持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召开相关行业参加的全国性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审查定稿。本标准共6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项目类型及时段划分、防治标准等级与适用范围、防治标准。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水利部负责日常管理,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评估处(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2号,电话:,邮政编码:10005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北京水保生态工程咨询公司主要起草人:郭索彦姜德文王治国蔡建勤赵永军李光辉张长印1总则1.0.1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查、实施、监理、监测、评估和验收的管理,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1.0.3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应采用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不断提高防治工程的质量和效益。1.0.4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除应遵循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扰动土地整治率treatmentpercentageofdisturbedland项目建设区内扰动土地的整治面积占扰动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2.0.2水土流失总治理度controlledpercentageoferosionarea项目建设区内水土流失治理达标面积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百分比。2.0.3土壤流失控制比controlledratioofsoilerosionmodulus项目建设区内,容许土壤流失量与治理后的平均土壤流失强度之比。2.0.4拦渣率percentageofdammedslagorashes项目建设区内采取措施实际拦挡的弃土(石、渣)量与工程弃土(石、渣)总量的百分比。2.0.5林草植被恢复率recoverypercentageoftheforestryandgrass项目建设区内,林草类植被面积占可恢复林草植被(在目前经济、技术条件下适宜于恢复林草植被)面积的百分比。2.0.6林草覆盖率percentageoftheforestryandgrasscoverage林草类植被面积占项目建设区面积的百分比。3基本规定3.0.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应遵循下列要求:1开发建设项目应按照“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坚持“预防优先,先拦后弃”的原则,有效控制水土流失。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基本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第3章的有关规定。3应对防治责任区范围内的生产建设活动引起的水土流失进行防治,并使各类土地的土壤流失量下降到本标准规定的流失量及以下。4应对防治责任范围内未扰动的、超过容许土壤流失量的地域进行水土流失防治,并使其土壤流失量符合本标准规定量。5开发建设项目应在建设和生产过程进行水土保持监测,对水土流失状况、环境变化、防治效果等进行监测、监控,保证各阶段的水土流失防治达到本标准规定的要求。3.0.2开发建设项目在各阶段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应遵循《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第4章的规定。3.0.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应包括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六项,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所处地理位置可分为三级。4项目类型及时段划分开发建设项目按建设和生产运行情况可划分为建设类和建设生产类。并按类别划分时段。4.0.2建设类项目可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工程、电力工程(水电、核电、风电、输变电)、通信工程、输油输气管道、国防工程、城镇建设、开发区建设、地质勘探等水土流失主要发生在建设期的项目,其时段标准划分为施工期、试运行期。4.0.3建设生产类项目可包括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冶炼、建材、火力发电、考古、滩涂开发、生态移民、荒地开发、林木采伐等水土流失发生在建设期和生产运行期的项目,其时段标准划分为施工期、试运行期、生产运行期。生产运行期应为从投产使用始至终止服务年,不同类型项目可根据生产运行期的长短再划分不同的时段,但标准不得降低。5防治标准等级与适用范围5.0.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等级应按项目所处水土流失防治区和区域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性确定。5.0.2按开发建设项目所处水土流失防治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级标准:依法划定的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及省级重点预防保护区。2二级标准:依法划定的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重点监督区。3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未涉及的其他区域。5.0.3按开发建设项目所处地理位置、水系、河道、水资源及水功能、防洪功能等确定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级标准:开发建设项目生产建设活动对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河段、水源保护区、水库周边、生态功能保护区、景观保护区、经济开发区等直接产生重大水土流失影响,并经水土保持方案论证确认作为一级标准防治的区域。2二级标准:开发建设项目生产建设活动对国家和省、地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河段、水源保护区、水库周边、生态功能保护区、景观保护区、经济开发区等直接产生较大水土流失影响,并经水土保持方案论证确认作为二级标准防治的区域。3三级标准:一、二级标准未涉及的区域。5.0.4当按第条、第条的规定确定防治标准执行等级出现交叉时,按下列规定执行:1同一项目所处区域出现两个标准时,采用高一级标准。2线型工程项目应根据第5.0.2条、第条的规定分别采用不同的标准。6防治标准6.0.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应分类、分级、分时段确定。其指标值必须达到表和表的规定表6.0.1-l建设类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分级时段分类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施工期试运行期施工期试运行期施工期试运行期1扰动土地整治率(%)﹡95﹡95﹡902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5﹡85﹡803土壤流失控制比4拦渣率(%)9595909585905林草植被恢复率(%)﹡97﹡95﹡906林草覆盖率(%)﹡25﹡20﹡15注:“*”表示指标值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措施实施进度。通过动态监测获得,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表6.0.1-2建设生产类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分级时段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施试生产运行施试生产运行施试生产运行分类工期运行期期工期运行期期工期运行期期1扰动土地整治率(%)﹡9595﹡9595﹡90902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090﹡8585﹡80803土壤流失控制比4拦渣率(%)9595989095958595855林草植被恢复率(%)﹡9797﹡9595﹡90906林草覆盖率(%)﹡2525﹡2020﹡1515注:“*”表示指标值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措施实施进度,通过动态监测获得。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6.0.2矿山企业和水工程在计算各项防治指标值时,其露天矿山的采坑面积、井工矿山的塌陷区面积、水工程的水域面积应属于防治责任面积,但不包括在总防治面积内。6.0.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施工阶段检查、竣工验收及生产运行管理等,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分类分级分时段防治指标的要求。在竣工验收时,除满足规定的验收指标外,各项水土保持设施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的要求。6.0.4表和表中水土流失总治理度(%)、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应以多年平均年降水量400~600mm的区域为基准,降水量不在此范围时可根据下列原则适当提高或降低表中指标值:1降水量300mm以下地区,可根据降水量与有无灌溉条件及当地生产实践经验分析确定。2降水量300~400mm的地区,表中的绝对值可降低3~5。3降水量600~800mm的地区,表中的绝对值宜提高1~2。4降水量800mm以上地区,表中的绝对值宜提高2以上。6.0.5表-1和表中土壤流失控制比应以现状土壤侵蚀强度属中度侵蚀为主的区域为基准,以其他侵蚀强度为主的区域,可根据下列原则适当提高或降低表中指标的绝对值:1以轻度侵蚀为主的区域应大于或等于1。2以中度以上侵蚀为主的区域可降低~,但最小不得低于。3同一开发建设项目土壤流失控制比,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区分级确定。6.0.6表和表中山区丘陵区线型工程,拦渣率值可减少5;在高山峡谷地形复杂的地段,表中的拦渣率值可减少10。本标准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2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条文说明l总则1.0.2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设计目标控制、水土流失预测结果检验校核、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合理性论证、水土流失防治效益分析以及开发建设项目竣工检查监督、验收中,水土保持设施的总体评估与竣工达标验收。2术语2.0.1扰动土地是指开发建设项目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挖损、占压、堆弃用地,均以垂直投影面积计。扰动土地整治面积,指对扰动土地采取各类整治措施的面积,包括永久建筑物面积。不扰动的土地面积不计算在内,如水工程建设过程不扰动的水域面积不统计在内。2.0.2水土流失面积包括因开发建设项目生产建设活动导致或诱发的水土流失面积,以及项目建设区内尚未达到容许土壤流失量的未扰动地表水土流失的面积。水土流失防治面积是指对水土流失区域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并使土壤流失量达到容许土壤流失量或以下的面积,以及建立良好排水体系,并不对周边产生冲刷的地面硬化面积和永久建筑物占用地面积。弃土弃渣场地在采取挡护措施并进行土地整治和植被恢复,土壤流失量达到容许流失量后,才能作为防治面积。2.0.3开发建设项目的土壤流失量是指项目区验收或某一监测时段,防治责任范围内的平均土壤流失量。水力侵蚀的容许土壤流失量的指标按《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96执行;风力侵蚀的容许土壤流失量可参考以下值:沿河、环湖、滨海风沙区为500t/km2·a;风蚀水蚀交错区为1000t/km2·a;北方风沙区为1000~2500t/km2·a,具体数量值可根据原地貌风蚀强度确定;其他侵蚀类型暂不作定量规定。2.0.4弃土弃渣量是指项目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石、弃渣量,也包括临时弃土弃渣。2.0.5可恢复植被面积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通过分析论证确定的可以采取植物措施的面积,不含国家规定应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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