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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修订工作组2016年6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SESA)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CSEI)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目录一、综述二、修订的基本原则三、新容规的内容构成四、主要技术内容的变化五、容规今后的发展方向六、结束语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一、综述1、现代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的发展趋势(1)采用基于失效模式的设计方法,保证容器在完整寿命周期内的功能性、安全性和经济性;(2)在设计、制造、检验等环节广泛采用以计算机技术应用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实现以可靠性为基础的质量控制技术;(3)大型化、高参数化、复杂化;材料、设计方法、失效模式、检验技术的进展安全技术规范作为安全基本要求的作用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高温硫化氢和氢腐蚀失效321不锈钢碱应力裂纹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一、综述2、新容规的修订历程(1)2013年7月,特种设备局下达制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立项任务书,;(2)2013年8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工作组和材料、非金属、超高压等专业小组,;(3)2013年12月,在北京召开起草工作组全体会议,经过讨论与修改,形成了《大容规》征求意见稿;(4)2014年2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4‟5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一、综述2、新容规的修订历程(5)2014年6月,起草工作组召开第二次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6)2014年7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工作组分别于2014年9月、10月、11月召开工作会议,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报批稿。(7)2015年8月,《大容规》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8)2015年11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9)2016年2月22日,《大容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一、综述3、新容规修订的总体思路(1)形成全环节安全技术管理安全技术规范,方便使用,避免重复。(2)建立以安全技术规范为核心的法规和协调标准体系。(3)解决过去一系列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4)适应行业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的快速发展要求。(5)适应国际化的要求。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二、新容规修订的基本原则1、以原有的压力容器七个规范为基础,进行合并以及逻辑关系上的理顺,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成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综合规范: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1—2004《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2—2005《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5002—201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4—201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二、新容规修订的基本原则2.根据特种设备目录,调整适用范围,统一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分类《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后,国家质检总局调整了特种设备的界定范围和目录,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也随之进行相应调整。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2)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3并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注1-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二、新容规修订的基本原则3.根据行政许可改革的情况,调整各环节有关的行政许可要求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中承压设备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特函„2015‟32号)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二、新容规修订的基本原则4.整理国家质检总局近年来针对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有关文件,汇总《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收集网上咨询意见,增补相应内容,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二、新容规修订的基本原则5.扩展材料范围,重点解决铸钢、铸铁压力容器材料技术要求,增加非焊接瓶式容器高强钢材料技术要求。压力容器允许选用以下铸铁材料:(1)灰铸铁,牌号为HT200、HT250、HT300和HT350;(2)球墨铸铁,牌号为QT350-22R、QT350-22L、QT400-18R和QT400-18L。2.2.3.2铸铁容器设计压力、温度限制(1)灰铸铁容器,设计压力不大于0.8MPa,设计温度范围为10℃~200℃;(2)球墨铸铁容器,设计压力不大于1.6MPa,QT350-22R和QT400-18R的设计温度范围为0℃~300℃,QT400-18L的设计温度范围为-10℃~300℃,QT350-22L的设计温度范围为-20℃~300℃。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二、新容规修订的基本原则5.扩展材料范围,重点解决铸钢、铸铁压力容器材料技术要求,增加非焊接瓶式容器高强钢材料技术要求。2.2.4.3铸钢材料的性能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铸钢应当在相应的材料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选用,并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铸造选用的材料牌号。其室温下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540MPa、≥17%;设计温度下的≥27J。2.2.4.4铸钢容器设计压力、温度限制(1)碳钢或者低合金碳锰钢容器,设计压力不大于2.5MPa,设计温度范围为-20℃~400℃;(2)低合金铬钼钢容器,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设计温度范围为0℃~450℃;(3)高合金奥氏体耐热钢容器,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设计温度上限参考同牌号锻钢。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二、新容规修订的基本原则5.扩展材料范围,重点解决铸钢、铸铁压力容器材料技术要求,增加非焊接瓶式容器高强钢材料技术要求。2.2.1.6非焊接瓶式容器用钢专项要求2.2.1.6.1.2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1)盛装氢气、天然气和甲烷等压缩气体用瓶式容器,其瓶体用钢材化学成分,C≤0.35%、P≤0.015%、S≤0.008%;经热处理后瓶体用钢材力学性能,≤880MPa、屈强比(,为屈服强度)≤0.86、A≥20%;设计要求的冲击试验温度下的≥47J,≥0.53mm,横向取样;(2)盛装本条第(1)项以外其他压缩气体用瓶式容器,其瓶体用钢材化学成分,P≤0.020%、S≤0.010%;经热处理后瓶体用钢材力学性能,≤1060MPa、≤0.90、A≥16%;设计要求的冲击试验温度下的≥47J,≥0.53mm,横向取样。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二、新容规修订的基本原则6.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各环节分章进行描述按固定式压力容器生命周期各环节的顺序;每个环节的边界尽可能清晰;明确相应的主体责任(如明确耐压试验介质、压力、温度,无损检测方法、比例,热处理等技术要求由设计者提出并且放到相应设计章节)。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二、新容规修订的基本原则7.理顺法规与标准的关系,整合、凝练固定式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将一些详细的技术内容放到相应的产品标准中去规定。明确协调标准的概念:满足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标准称为本规程的协调标准。明确引用标准的概念:本规程指定采用的基础性标准称为本规程的引用标准,如介质标准、材料标准、方法标准、零部件标准等。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三、新容规的内容构成10个章节1总则2材料3设计4制造5安装、改造与修理6监督检验7使用管理8定期检验9安全附件及仪表10附则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三、新容规的内容构成10个附件附件A固定式压力容器分类附件B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附表B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附件C压力容器产品铭牌附件D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附件E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附件F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G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附件H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附件J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附件K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三、新容规的内容构成技术内容和技术要求的层次材料、设计、制造、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等章的内容主要分三部分,即通用要求、金属压力容器要求、非金属压力容器要求;技术要求分三个层次,即通用要求、金属或非金属压力容器要求、专项要求;各层次的适用范围不同,“通用要求”适用于所有压力容器,“金属或非金属压力容器要求”按材料大类分别适用于金属或者非金属压力容器,而“专项要求”仅适用于特定的具体压力容器(例如超高压容器、简单压力容器、石墨容器等)。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四、主要技术内容的变化【1.2固定式压力容器】在固定式压力容器定义的注1-1中,增加“过程装臵中作为工艺设备的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余热锅炉依据本规程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删除原固容规1.5不适用范围中的“(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此修改意味着作为过程装臵中工艺设备的余热锅炉可以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设计制造,也可以按本规程设计制造,具体按哪个规程设计制造由设计者决定,并且依据所选用的规程进行监督管理。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四、主要技术内容的变化【1.3适用范围】《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后,国家质检总局调整了特种设备的界定范围和目录,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也随之进行相应调整。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2)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3并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注1-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重新定义后,对容积小于0.03m3(30L,与锅炉容积界定一致),或者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小于150mm的压力容器不再列入安全监察的范围。本次修订全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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