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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质量标准》[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质量标准》[颁布者]: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号]:GB/T14848-93[颁布日期]:1993-12-30[实施日期]:1994-10-011引言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资源,防止和控制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是地下水勘查评价、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的依据。2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1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的质量分类,地下水质量监测、评价方法和地下水质量保护。2.2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适用于地下热水、矿水、盐卤水。3引用标准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4地下水质量分类及质量分类指标4.1地下水质量分类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了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Ⅱ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Ⅲ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水.Ⅳ类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Ⅴ类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4.2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见表1)表1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项目序号类别标准值项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1色(度)≤5≤5≤15≤25252嗅和味无无无无有3浑浊度(度)≤3≤3≤3≤10104肉眼可见物无无无无有5pH6.5~8.55.5~6.5,8.5~95.5,96总硬度(以CaCO3,计)(mg/L)≤150≤300≤450≤5505507溶解性总固体(mg/L)≤300≤500≤1000≤200020008硫酸盐(mg/L)≤50≤150≤250≤3503509氯化物(mg/L)≤50≤150≤250≤35035010铁(Fe)(mg/L)≤0.1≤0.2≤0.3≤1.51.511锰(Mn)(mg/L)≤0.05≤0.05≤0.1≤1.01.012铜(Cu)(mg/L)≤0.01≤0.05≤1.0≤1.51.513锌(Zn)(mg/L)≤0.05≤0.5≤1.0≤5.05.014钼(Mo)(mg/L)≤0.001≤0.01≤0.1≤0.50.515钴(Co)(mg/L)≤0.005≤0.05≤0.05≤1.01.016挥发性酚类(以苯计)(mg/L)≤0.001≤0.001≤0.002≤0.010.0117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不得检出≤0.1≤0.3≤0.30.318高锰酸盐指数(mg/L)≤1.0≤2.0≤3.0≤101019硝酸盐(以N计)(mg/L)≤2.0≤5.0≤20≤303020亚硝酸盐(以N计)(mg/L)≤0.001≤0.01≤0.02≤0.10.121氨氮(NH4)(mg/L)≤0.02≤0.02≤0.2≤0.50.522氟化物(mg/L)≤1.0≤1.0≤1.0≤2.02.023碘化物(mg/L)≤0.1≤0.1≤0.2≤1.01.024氰化物(mg/L)≤0.001≤0.01≤0.05≤0.10.125汞(Hg)(mg/L)≤0.00005≤0.0005≤0.001≤0.0010.00126砷(As)(mg/L)≤0.005≤0.01≤0.05≤0.050.0527硒(Se)(mg/L)≤0.01≤0.01≤0.01≤0.10.128镉(Cd)(mg/L)≤0.0001≤0.001≤0.01≤0.010.0129铬(六价)(Cr6+)(mg/L)≤0.005≤0.01≤0.05≤0.10.130铅(Pb)(mg/L)≤0.005≤0.01≤0.05≤0.10.131铍(Be)(mg/L)≤0.00002≤0.0001≤0.0002≤0.0010.00132钡(Ba)(mg/L)≤0.01≤0.1≤1.0≤4.04.033镍(Ni)(mg/L)≤0.005≤0.05≤0.05≤0.10.134滴滴滴(μg/L)不得检出≤0.005≤1.0≤1.01.035六六六(μg/L)≤0.005≤0.05≤5.0≤5.05.036总大肠菌群(个/L)≤3.0≤3.0≤3.0≤10010037细菌总数(个/L)≤100≤100≤100≤1000100038总σ放射性(Bq/L)≤0.1≤0.1≤0.10.10.139总β放射性(Bq/L)≤0.1≤1.0≤1.01.01.0根据地下水各指标含量特征,分为五类,它是地下水质量评价的基础。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各类专门用水,在地下水质量分类管理基础上,可按有关专门用水标准进行管理。5地下水水质监测5.1各地区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方法,按国家标准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执行。5.2各地地下水监测部门,应在不同质量类别的地下水域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监测,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丰、枯水期)。5.3监测项目为: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它项目。6地下水质量评价6.1地下水质量评价以地下水水质调查分析资料或水质监测资料为基础,可分为单项组分评价和综合评价两种。6.2地下水质量单项组分评价,按本标准所列分类指标,划分为五类,代号与类别代号相同,不同类别标准值相同时,从优不从劣。例:挥发性酚类Ⅰ、Ⅱ类标准值均为0.001mg/L,若水质分析结果为0.001mg/L时,应定为Ⅰ类,不定为Ⅱ类。6.3地下水质量综合评价,采用加附注的评分法。具体要求与步骤如下:6.3.1参加评分的项目,应不少于本标准规定的监测项目,但不包括细菌学指标。6.3.2首先进行各单项组分评价,划分组分所属质量类别。6.3.3对各类别按下列规定(表2)分别确定单项组分评价分值Fi。表2类别ⅠⅡⅢⅣⅤFi0136106.3.4按式(1)和式(2)计算综合评价分植F。6.3.5根据F值,按以下规定(表3)划分地下水质量级别,再将细菌学指标评价类别注在级别定名之后。如“优良(Ⅱ类)”、“较好(Ⅲ类)”。表3级别优良良好较好较差极差F0.800.80-2.502.50-4.254.25-7.207.206.4使用两次以上的水质分析资料进行评价时,可分别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别使用多年的枯水期、丰水期平均值进行地评价。6.5在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时,除采用本方法外,也可采用其他评价方法进行对比。7地下水质量保护7.1为防止地下水污染和过量开采、人工回灌等引起的地下水质量恶化,保护地下水水源,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执行。7.2利用污水灌溉、污水排放、有害废弃物(城市垃圾、工业废渣、核废料等)的堆放和地下处置,必须经过环境地质可行性论证及环境影响评价,征得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能施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提出。本标准由地质矿产部地质环境管理司、地质矿产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地质矿产部地质环境管理司、地质矿产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研究所、全国环境水文地质总站、吉林省环境水文地质总站、河南省水文地质总站、陕西省环境水文地质总站、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水文地质总站、江西省环境地质大队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梅玲、张锡根、阎葆瑞、李京森、苗长青、吕水明、沈小珍、席文跃、多超美、雷觐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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