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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于2004年8月3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四年八月三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三章招标、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除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其他项目需要招标或者自愿招标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九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十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十一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二条交通、能源、水利、信息产业等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第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第十四条室内装饰装修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一)施工、设备、材料、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三十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第十五条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因国家和本省经济建设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做出调整的,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拟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六条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其他有保密要求不适宜招标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出工的;(三)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属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招标、投标第十七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视为投标人。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与招标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第十九条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已获得批准;(二)具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具备相应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或者相关基础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下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一)国家和省、设区的市重点建设项目;(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第二十一条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的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项目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编制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招标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三)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评标的办法。招标实施方案应当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单独报送或者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一并报送。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核准的招标实施方案和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及项目审批情况介绍;(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三)编制投标文件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技术规格要求;(四)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期限、质量等级要求;(五)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八)开标地点、时间;(九)评标依据和标准、评标程序、评标办法、定标原则;(十)投标有效期;(十一)中标后招标人提供支付担保的方式和金额;(十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十三)其他必要的事项。第二十七条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以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以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为依据编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等方式,规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内容;不得降低国家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第二十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站或者其他媒介中,选择至少一家报刊和信息网站同时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二十九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所载事项发生变更时,招标人应当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或者书面通知被邀请人。第三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资格预审条件、标准、方法等。进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载明审查条件、标准、方法等。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文件发放、出售的时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同时分别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说明理由。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者被邀请人发放、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放、出售的时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第三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可以无偿发放,也可以出售,收取的费用不得超出编制和印刷该文件的成本。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澄清、修改或者补充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该澄清、修改或者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取消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退回其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已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的,应当予以返还。招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的,应当赔偿投标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招标人要求收回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当返还。第三十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采用无标底招标。其他招标项目是否设标底,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招标项目设标底的,应当采用复合标底。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审查标底。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三十七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七日
本文标题:陕西省实施《招投标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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