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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寺院管理制度第一部分:厦门佛教协会对厦门佛寺建设的管理制度厦门市佛教协会关于厦门市佛教寺院的建设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寺院建设管理,提高寺院建设的质量保证寺院建筑安全,做好寺院建设服务工作,明确寺院的权属和管理工作关系,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建设管理范围包括新建、重建、迁建、翻建、改扩建以及结构性重大修建项目。所指的寺院权属关系包括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寺院管理权。第三条寺院房地产产权及土地使用权为社会所有,由佛教协会登记。其产权证及建设设计图纸、批准文件、设计建设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等原件档案由佛教协会负责保存。寺院可根据管理的需要保存复印件和其余有关资料。第四条寺院管理组织拥有寺院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同时也负有管理维护寺院建筑和筹资建设寺院的义务。市佛教协会对寺院建设管理负有指导、帮助和监督的职能。第五条市佛教协会和寺院均不得自行对寺院建筑进行转让、出售和抵押等处分,寺院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按法律法规办理。第六条寺院建设方案由寺院管理组织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申请程序先向市佛教协会报告,市佛教协会要做好把关和指导工作,经组织有关人员论证和会务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市佛教协会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建设申请,申请具体工作以寺院为主,佛教协会协助,所产生的费用由寺院(建设使用单位)负责。第七条凡属寺院建设涉及到重要结构安全的项目,皆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能承担建筑设计责任的设计单位,并办理正式委托手续(由个人设计的,应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重大的新建改建项目有条件的应采用设计单位招投(议)标方式。第八条凡是寺院重要建设项目,寺院在向市佛教协会提出报告之前,市佛教协会向寺院登记机关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应分别召开论证会,组织寺院民主管理组织和有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也可邀请专业人士参与。市佛教协会把关指导论证的主要内容着重在资格审查、建设规模、建筑风格、建筑布局、寺院定位、建筑品位、功能设计、内外协调、环境保护、必要性与可行性等十个方面。讨论必须记录在案,以供查阅。第九条佛教寺院建设的申请首先应办理行业主管的前置申请之后才向土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手续,即经宗教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向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申请手续先由寺院向市佛教协会提出,经同意后由市佛教协会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的关系向区或市宗教主管部门办理前置审批。第十条市佛教协会向寺院登记机关提出寺院建设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明确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属、建设用途、建设规模、建筑风格、功能布局、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申请理事、请求事项等。同时应附上相关论证说明材料、初步设计方案和资金筹措方案。第十一条重大建设项目获得土地、规划、建设许可证后,寺院应征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情况下举行内部议标或公开招标,参加议标或招标的施工建设单位必须有符合项目要求的资质。招议标工作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合法。市佛教协会应加强对招议标工作的指导,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招投标方案帮助审核。第十二条必要时,寺院应选择有相关资质的建筑监理单位负责对建筑施工的质量监理,聘用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施工管理。寺院建设所用建筑材料应采购合格产品,消防安全器材应在指定的相关专业机构采购。寺院要保存和建立完整档案,包括建筑申请建设图文资料、现场施工管理登记资料、建筑材料消防安全器材产品合格证书、工程验收有关资料。第十三条寺院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会同施工建设单位加强施工安全教育,严格按要求组织施工,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若施工对寺院的香客、游客或举办宗教活动存有安全防患,寺院和施工建设单位要共同做好防范措施,不宜举行大型宗教活动。遇到台风等特殊的情况,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工作,采取预防措施。第十四条为了加强对寺院建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安全、有效,寺院对重大建设项目一般建立专账。有条件的要设立专户,做到专款专用。寺院财务要保留重要承包合同、采购合同原件或复印件,财务人员和财务主管对建设资金使用负用监督的职责。第十五条对于已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变更,应按要求向相关部门申请,并对宗教管理部门报备。涉及到规模扩大应按寺院扩建的要求补办申请手续。第十六条施工完成后,寺院应先自行组织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建筑验收,再按规定办理完整验收。寺院新建、翻建、扩建以及进行重大维修后的建筑,必须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七条为了做好跟踪管理,寺院建设实行事前报告制。寺院建设开工前,应向市佛教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办理申请手续的进度情况,并附上的建设审批手续的复印件。寺院重大修建项目竣工启用前,寺院应向市佛教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建设进展情况,报告时须附上建筑验收的有关手续复印件。第十八条建筑竣工验收后,寺院应及时上交有关档案资料并配合市佛教协会办理产权登记。市佛教协会应加强寺院建筑档案管理,为寺院提供档案的查阅、复印、借用的便利。使用寺院建筑档案,应办理借用手续。第十九条市佛教协会应高度重视寺院建设,要定期检查指导寺院建设工作。寺院法定代表人是寺院建设的第一负责人,对寺院建设负有领导责任;经办人员负有相应的职责。第二十条在寺院建设中,如出现以下情况应追究寺院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不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建设被相关执法部门处理的;2、不按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质量监理的;3、因管理混乱,造成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4、由于管理混乱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5、不按本规定要求向市佛教协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备的;6、不按要求办理验收手续的,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出现安全隐患的;7、不及时办理档案资料移交导致材料丢失无法办理权属登记的;8、拒不接受市佛教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的。第二十一条出现第二十条1、3、4款的情况情节严重的寺院负责人必须向佛协提出辞职,市佛协也将追究其他人员的相关责任。出现2、5、6、7、8款的情况,市佛教协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寺院相关人员作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必要时可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停职检查的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制度适应于厦门各寺院。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2009年8月28日市佛教协会会务会议通过生效。篇二:佛教寺院行政体制常识佛教寺院行政体制常识文\释正治释正思释明四一、组织僧团会议僧团会议是不常设的“寺院最高决策”权力机构,二千多年前佛在世的时候就已经设立的古老民主管理组织。成员由寺院所有的比丘僧组成,僧团会议没有执事与清众的区别,只有一位召集人,僧团会议成员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决策事务过程是由召集人提出,大家进行表决,一般事情召集人说明一遍,争求大家意见一遍,一半以上的比丘同意算通过;重要事情召集人说明二遍,争求大家意见二遍,绝大多数的比丘同意算通过;特别重要的事情召集人说明三遍,争求大家意见三遍,所有比丘同意算通过。寺院绝大多数事情要所有的比丘同意才能够决定,并且召开僧团会议时原则上所有常住的比丘必须参与。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又叫民主管理委员会、寺务委员会、事务委员会,它是解放后产生的一个新兴特殊组织。它是在古代禅宗寺院班首决策,都监监督,执事执行融为一体,并有“司法”性质又在其它职务同时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存在的一种民主管理体制。有的地方管委会是单纯的“立法”、“监督”、“决策或权力”机构。管委会的成员由寺院常住所有的比丘选举产生,管委会主任由住持任(或由当家等任),人数为单数,任期三至五年。咨议委员会咨议委员会是近几年由佛教协会发展而来的一个寺院咨询、监督机构(有些寺是反驳机构)。由寺院常住所有的比丘推举、住持(或由当家、主任等)请,由退隐老和尚、班首或其他长老上座任。他们的任期或几年或终身不定。咨议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兼任管委会成员、戒律院成员、执事会议成员。当家制寺院有大护法居士充任咨议委员。戒律院大的寺院建立有戒律院,比较小的寺院设立戒律监察委员。这是寺院戒律监察机构,二千多年前佛在世的时候就已经设立。戒律院成员不兼任管理委员会、咨议委员会、执事会议成员。任期每届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戒律院由全体戒律监察委员组成,戒律监察委员的资格与管理委员会成员资格相同,并必须经僧团会议选出,成员必须是僧人,由寺院常住所有的比丘选举产生。人数必须是单数,戒律院设都监、副都监、委员等职,成员人数视具体发展情况而定。执事会议又叫执行会议,是寺院具体执行的机构。成员由领班执事提名,常住所有比丘认可产生,“寺院首脑”任证(请)。执行会议成员的名额、人数、任期大多不定。执事会议是由古代禅宗寺院开创,曾广泛流传东南亚国家,迄今有千余年历史了。日本和韩国等佛教国家现在对于执事会议的职务、职称多有继承和发扬。二、寺院的职务和职称教观:天台宗宗派最高职务职称,在日本韩国称为宗正。法主:中国佛教寺院最高教务精神领袖,意为佛法之主。座主:天台宗寺院行政最高摄政领袖。宗正:中国律宗、天台宗和日本韩国等寺院管理一寺院或者几个寺院方丈或者第一责任人的宗派内部事务的职务职称。住持:因他在寺院住的地方叫方丈,因此又叫方丈。这是职务,职称叫和尚、大和尚、堂头和尚、长老。座元:是个对外职称,又叫第一座。由本寺住持的师兄弟或法兄弟担任,但他们往往不住在本寺院。首座:是个职务,职称也可以叫“和尚”,他是住持的接班人。西堂:是个对外职称,乃是其它寺院退隐住持或长老在我寺长期居住而得的荣誉尊称,因本寺住持住东院,他住西院故名。后堂:是个职称,由寺院的年高腊长的老和尚担任,引导大家的修学,起模范作用。堂主:既是职务又是职称,由本寺的真修实证的大德担任,负责带领大家的修学或寺院核心领导、管理。有些“堂主”不是这个意义上的堂主,比如念佛堂的“堂主”就是念佛堂的香灯。都监:是个职务,是寺院戒律监察机构的主管,负责监督、检察各部门(班首、执事)的工作,他的职称往往是堂主级别的,也有后堂级别的。有的寺院住持或首座亲自兼任都监职务。监院:是个职务,负责处理寺院日常事务,由于各寺院的行政体制不同,所以他职责范围有大小,对管委会、咨议委负责(或对住持直接负责的),其他执事以他为首。本来按他的职务是八大执事之一,但是职称往往是堂主级别。维那:是个职务,负责寺院佛教仪式法则和一部分纪纲司法,职称原则上是堂主级别。知客:是个职务,负责寺院外交、应接和一部分内务,他的职称或书记或堂主不等。客堂是个办公的综合机构,知客、纠察等同时在里面办公,不是纠察是副知客或比知客职务职称低。纠察:又叫僧值,负责寺院监督、纠正僧人行为举止,现在往往又兼管治安消防工作。职称书记或烧香。书记:既是职务又是职称,负责寺院文化、教育、宣传方面的工作。职称书记或烧香。典座:职务,负责寺院集体生活以及相关方面的工作。职称是烧香级别。衣钵:职务,住持(当家)办公室的秘书长。职称是烧香级别。方丈助理:职务,协助方丈处理寺事务或交办的任务。职称是书记级别。寮元:是个职务,负责住宿方面的工作。职称是烧香级别。副寺:职务,负责寺院财务方面的工作,解放前这个职务由副监院兼。现在寺院大多把财务与三产业分开管理,会计主管负责管理财务监督。副寺负责管理第三产业经营贸易。职称藏主或烧香级别。当家助理:是个职务,协助当家处理寺院日常事务或交办的任务。职称是烧香或侍者级别。直岁:是个职务,负责寺院环境卫生、生产、劳动、杂务以及常住交办任务。职称是烧香级别。会计主管:是个职务,又叫财务总监,负责监督管理寺院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监督,待遇发放。职称藏主或烧香级别。寺院职称分:和尚(等同一级);后堂(正二级)、堂主(从二级);书记(正三级)、藏主(从三级);烧香(正四级)、侍者(从四级)。寺院的住持、班首、执事相互间是老师与学生的关系,是“圆”的关系。原则上大执事职务是住持每年一次请,正副分明;班首中的堂主数人同任一职,却是平级的,不分正副。职称则是基本长久的,只升不降,亦有不分正副数人同任一职,如堂主、后堂。和尚、班首、大执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管理者,其它什么主、头等则是被管理者,美其名曰主、头,实为鼓励、赞叹。此表为近现代佛教寺院行政体制分类,由于各寺院的行政体制不同,所以有些称谓不一样,比如:住持、主任、当家都是各寺院的“首脑”,他们的级别完全是一
本文标题:佛教寺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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