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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9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使用管理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固定式压力容器标委会袁榕2019/9/92《容规》宣贯——第4章制造《容规》制造部分修订的主要变化1、容器制造许可;2、出厂资料;3、焊接工艺评定;4、焊接试件(板);5、无损检测方法选择;6、耐压试验;7、泄漏试验;8、胀接;9、有色金属容器;10、搪玻璃压力容器。2019/9/93《容规》宣贯——第4章制造4制造4.1通用要求4.1.1制造单位(1)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按照批准的范围进行制造,依据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并且有效运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负责;(2)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按照设计文件制造和组焊压力容器。4.1.2型式试验蓄能器等需要型式试验的压力容器,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且取得型式试验证明文件。2019/9/94《容规》宣贯——第4章制造对应99版“容规”条款第9条进口压力容器的国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应按《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并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进口压力容器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参照本规程第7条办理。第60条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编制压力容器质量保证手册,制定企业标准(包括管理制度、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通用工艺及特殊方法标准等),保证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负责。压力容器总质量师(质量保证工程师)应由企业管理者代表或压力容器技术负责人担任,并应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第61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AR级或BR级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CR级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制造。固定式压力容器批量生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批量生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报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制造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标准,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制造和组焊压力容器。2019/9/95《容规》宣贯——第4章制造主要变化:(1)取消进口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99版“容规”第9条),明确境内外制造单位统一许可证制度;(2)删去99版“容规”第60条中“编制压力容器质量保证手册,制定企业标准(包括管理制度………及特殊方法标准等)”内容;(3)取消99版“容规”第60条中“压力容器总质量师(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的硬性规定;(4)“质量保证体系”统一为“质量管理体系”“;(5)简化99版“容规”第61条关于制造许可证级别的具体描述,明确蓄能器等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容器类型;(6)删除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全部要求。2019/9/96《容规》宣贯——第4章制造释义:(1)按WTO协议要求,各成员国应当享受同等国民待遇,故对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也应当境内外要求一致。(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TSG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中对质保手册、企业标准已有详细规定,没有必要再重复。(3)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99版“容规”第60条中“压力容器总质量师(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的硬性规定不适合在本规程中规定,如果有考核方面的需要,将根据《条例》,在国家质检总局的部门规章中规定。(4)为和ISO9000-2000取得一致,方便企业管理,将“质量保证体系”改为“质量管理体系”。(5)“管理办法”中对固定及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级别已有详细规定,无需重复具体级别,改为“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即可。(6)目前仅对蓄能器产品有型式试验要求,因此明确当前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容器类型。(7)由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另订专门法规,因此本规程删除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全部要求(下同)。2019/9/97《容规》宣贯——第4章制造4.1.3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释义:本条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新增加。按本规程及本规程引用标准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应当依据本规程及本规程引用标准对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对进口的压力容器,应当依据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及产品标准对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如果做不到对境外制造单位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则应当在压力容器进入中国境内后,按照1985年6月6日劳动人事部劳人锅【1985】4号文《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依据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及产品标准,对其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同时参见劳动部文件劳锅字【1991】1号文《关于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司发文质技监锅字【2000】61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的几点意见》。对出口的压力容器,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产品标准对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对境内使用、境内设计单位采用境外或者国际标准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应当依据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及产品标准对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2019/9/98《容规》宣贯——第4章制造4.1.4产品出厂资料4.1.4.1通用要求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至少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1)竣工图样,竣工图样上应当有设计单位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并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标注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审核人的签字和“竣工图”字样);如果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书面批准文件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作出清晰标注,标注处有修改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2)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式样见附件B)、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主要受压元件材质证明书、材料清单、质量计划或者检验计划、结构尺寸检查报告、焊接记录、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及自动记录曲线、耐压试验报告及泄漏试验报告等)和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者复印件;(3)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4)本规程3.4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2019/9/99《容规》宣贯——第4章制造4.1.4.2封头、锻件的产品出厂资料封头、锻件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向订购单位提供受压元件的质量证明文件。4.1.4.3现场组焊竣工资料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除提供本规程4.1.4.1和4.1.4.2要求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将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提供给使用单位。对应99版“容规”第63条、第64条2019/9/910《容规》宣贯——第4章制造对应99版“容规”条款第63条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向用户至少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1.竣工图样。竣工图样上应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若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应按照设计修改通知单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直接标注。标注处应有修改人和审核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竣工图样上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应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和“竣工图”字样。2.产品质量证明书(内容见附件三)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3.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未实施监检的产品除外)。4.移动式压力容器还应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含安全附件使用说明书)、随车工具及安全附件清单、底盘使用说明书等。5.本规程第33条要求提供的强度计算书。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封头、锻件等)的制造单位,应按照受压元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内容见附件七)的有关内容,分别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和压力容器用户提供受压元件的质量证明书。第64条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竣工并经验收后,施工单位除按规定提供上述技术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将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提供给用户。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质量验收,应有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的代表参加。2019/9/911《容规》宣贯——第4章制造主要变化:(1)对99版“容规”63条的竣工图要求进一步明确,如竣工图上增加了“审核人”签字,而修改标注处只需修改标注人的签字及日期即可,责任明确;(2)将“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统一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3)保留了出厂资料基本要求,增加了材料清单、质量计划或者检验计划、焊接记录3种质量证明文件。删除99版“容规”附件三、附件七中具体质量证明文件格式要求,只保留铭牌和产品合格证格式(含产品数据表);(4)将“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改为“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者复印件”;(5)将“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封头、锻件等)的制造单位,………,分别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和压力容器用户提供受压元件的质量证明书”修改为“应当向订购单位提供受压元件的质量证明文件”;(6)取消99版“容规”第64条关于“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质量验收,应有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的代表参加”的强制规定2019/9/912《容规》宣贯——第4章制造释义:(1)99版“容规”对有关修改责任人签字的描述也欠清楚,当时宣贯做了解释,要求竣工图章上应有审核签字,以保证竣工图与实物相符。目前制造单位大多也是按99版“容规”宣贯的要求制作的竣工图章,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竣工图是应该表征压力容器制造的最终信息,竣工图可以由原设计图样根据实际制造情况修改而成,也可以根据实际制造情况重新绘制;竣工图样上应当有设计单位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并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还应当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审核人的签字和“竣工图”字样。竣工图上应当标注所有与设计不一致的地方,包括材料代用、结构尺寸变化、检测方法比例变化等,并且应当有修改(标注)人员的签字和修改日期;修改标注处只需修改(标注)人签字及日期即可,在竣工图章上增加审核人签字的要求。(2)统一技术规范名词术语的需要;(3)为了和国际通行作法接轨并为今后信息化管理创造条件,增加了产品数据报告的要求,明确了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的内容,增加了材料清单、质量计划或者检验计划、焊接记录3种质量证明文件。2019/9/913《容规》宣贯——第4章制造(4)考虑到容规在法规体系中的地位,取消99版“容规”中过于详细的附件三和附件七,今后受压元件质量证明文件的内容与要求由有关标准规定或者由制造单位按其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制定。应当指出的是,产品质量证明书格式仍可参照99版“容规”附件三和附件七,由制造单位根据产品特点确定。(5)为有效利用现代复制技术,将“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改为“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者复印件”。(6)将“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封头、锻件等)的制造单位,………,分别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和压力容器用户提供受压元件的质量证明书”修改为“应当向订购单位提供受压元件的质量证明文件”,更为确切。(7)现场组焊压力容器仍然属于制造过程,所有的要求应该一致。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质量验收,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察人员是否参加,不属于强制规定的内容,故不在法规中规定。2019/9/914《容规》宣贯——第4章制造4.1.5产品铭牌制造单位必须在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装设产品铭牌。铭牌应当采用中文(必要时可以中英文对照)和国际单位(产品铭牌的格式见附件C)。产品铭牌上的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2)制造单位名称;(3)制造单位许可证书编号和许可级别;(4)产品标准;(5)主体材料;(6)介质名称;(7)设计温度;(8)设计压力、最高允许工作压力(必要时);(9)耐压试验压力;(10)产品编号;(11)设备代码(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见附件D);(12)制造日期;(13)压力容器类别(按照本规程附件A,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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