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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县示范点认定办法简述兵团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县示范点的认定方法;**生产建设兵团休闲农业示范团场、示范点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服务指导,推动兵团休闲农业健康发展,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促进农牧职工就业多元增收。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委《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农加发〔2015〕5号)、《关于大力发兵团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县示范点认定办法本文内容:**生产建设兵团休闲农业示范团场、示范点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服务指导,推动兵团休闲农业健康发展,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促进农牧职工就业多元增收。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委《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农加发〔2015〕5号)、《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意见》(农加发〔2016〕3号)、《关于加快推进兵团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新兵发〔2013〕4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新兵办发〔2013〕133号)、《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和《**生产建设兵团“十三五”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休闲农业是以促进农牧职工就业多元增收为主要目标,依托农牧团场风情风貌、职工居家生活、团场军垦文化和农牧业生产过程为基础,开发农业与团场多种功能,把种养殖业、农牧产品加工业和团场服务业紧密连接,融合生产、生活、生态,为消费者提供休闲、农事参与、农家体验等服务,满足城镇居民乡村休闲的新型农业产业形态和消费业态。第三条休闲农业示范团场是指在兵团行政区域内,休闲农业发展规划编制科学、扶持政策完善、工作体系健全、行业管理规范、基础条件完备、产业优势突出的市、团场(镇)及开发区。第四条休闲农业示范点是在兵团区域内,指规模和经营指标达到一定要求、发展产业化、经营特色化、管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服务标准化和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单个或集中连片的多个休闲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休闲农庄、休闲园、农业科技示范园、新农村建设点等。第五条通过开展示范创建活动,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培育一批生态环境优、产业优势大、发展势头好、示范带动能力强的休闲农业示范团场和示范点,促进农牧职工就业增收,满足城镇居民休闲消费,推动兵团休闲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市、团场(镇)及开发区均可自愿申报兵团休闲农业示范团场:(一)制定休闲农业规划。应符合团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发展思路清晰,功能定位准确,布局结构合理,工作措施有力。(二)扶持政策完善。团场党委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和兵团关于加强“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本区域休闲农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台了较为完善的扶持政策。(三)工作体系健全。明确休闲农业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统计制度,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重视服务能力提升,能够在信息服务、创业辅导、市场推介、教育培训、管理咨询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四)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统一的管理制度,对现代农业科技园、休闲农庄、观光采摘园、军垦村及连片的农家乐等实行规范化管理。园区建设规范,无擅自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修建休闲农业基础设施行为,也不存在以破坏农业生产为代价发展休闲农业现象,没有发生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资源事件,近三年内无安全生产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五)基础条件完备。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完善的接待服务能力。休闲农业团场要做到通路、通水、通电,通讯网络畅通,要有路标、指示牌、停车场,住宿、餐饮、娱乐、卫生等基础设施要达到相应的建设规范和公共安全卫生标准。生产和生活垃圾、污水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具有农耕文化展示、农业科学知识普及教育功能的园区,做到设施齐全、先进实用。(六)产业优势突出。在示范团场范围内,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的休闲农业点6个以上,形成一定规模的休闲农业产业带或集聚区;主要休闲农业点要有地域、民族文化、军垦文化特色,有吸引力较强的体验项目和餐饮等服务功能。能够依托当地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开发设计休闲农业创意产品。(七)发展成效显著。休闲农业主要指标在本师处于领先水平。年接待游客数量要达到15万人次以上(不区分地区),从业人员中农牧职工就业比例达到50%以上,20%以上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50%以上接受专门培训。第七条申报兵团休闲农业示范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托“三农”条件。以农业生产和经营(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等)为主要依托的企业,生产的农产品要达到无公害以上水平,对当地农牧业生产和农牧职工增收带动性强,经济效益良好;以自然景观、军垦文化为主要依托的企业,须具备较强的带动农牧职工就业增收能力,注重对传统农耕文化、军垦文化的挖掘、保护、弘扬和传承,且对“三农”支持和反哺作用较强。(二)经营管理条件。1、取得合法经营,正常经营二年以上;2、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纳税;3、管理制度健全,服务功能完善;4、示范点年接待游客和营业收入分别达到:一类地区(四师、六师、八师、十师、十二师)3万人次和300万元以上,二类地区(除一类地区的其它师)1万人次和100万元以上。(三)基础设施条件。1、客房、餐厅干净整洁;2、进入条件好,标识标牌、路灯、停车点等配套设施健全,有消防、救护等安全设施设备;3、卫生设施齐全,生产和生活垃圾达到当地环保标准。(四)服务保障条件。1、具有一定规模和农业、人文资源。休闲农业示范点占地面积(含承包经营土地面积):一类、二类地区分别不少于120亩、60亩。休闲农业示范点具有较强观赏性和体验价值的农林、牧渔资源;或指对游客有较强吸引力,保存较为完整的历史文化遗迹、民族军垦风情及农牧业生态科技示范区等资源。2、特色鲜明。休闲项目主要包括农牧业观光、果蔬采摘、餐饮、休闲垂钓、土地认领、种植喂养等农事体验;磨制、酿造、制酪、民族刺绣等农畜产品加工和民族特色手工艺品制作体验;耕牧文化展示、农牧科普、节日庆典、特色农畜产品交易等项目。3、具有相对稳定的员工队伍和健全管理制度。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得到落实,单个经营实体的从业人员在5人以上,其中吸纳当地团场劳动力占职工总数的60%以上,参加过业务培训,重点岗位人员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技能鉴定证书。第八条休闲农业示范团场、示范点正式申报前的两年内,因下列任何一项问题受到有关部门查处或通报批评的经营实体,不得申报:(一)拖欠从业人员工资,非法用工或损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出售的农畜产品(食品)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三)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环评不达标的;(四)有经营欺诈行为、偷税漏税行为等非法经营行为的。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程序第九条申报材料(一)示范团场1、申请报告;2、《兵团休闲农业示范团场申报书》;3、本市、团场(镇)及开发区休闲农业发展情况;4、本市、团场(镇)及开发区休闲农业发展规划;5、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相关的表彰通报、有关报道及其他图片资料等。(二)示范点1、《兵团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书》;2、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介绍;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年度财务报表(由经营主体提供);5、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团场和团级以上主管部门提供证明;6、需要提供的其他图片资料等。第十条休闲农业示范创建申报程序(一)示范团场申报程序1、由市、团场(镇)及开发区负责提出申请,填写《兵团休闲农业示范团场申报书》,向所在师休闲农业主管理申报。2、各师休闲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行文向兵团农业局推荐申报。(二)示范点申报程序1、申报单位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自愿向团场休闲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兵团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书》,并附本单位综合情况、相关证照等材料。2、团场休闲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评估,符合条件的向各师休闲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推荐。3、各师休闲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示范点材料的审核,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择优行文向兵团农业局推荐申报。第十一条认定程序(一)初审。团场休闲农业主管部门对示范团场、示范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二)复核。各师休闲农业主管部门对示范团场、示范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三)评审。兵团农业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师申报的休闲农业示范团场、示范点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定名单。(四)公示。拟定的休闲农业示范团场、示范点名单,在兵团农业局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五)认定备案。经公示通过的,兵团农业局行文认定,并颁发“兵团休闲农业示范团场、示范点”牌匾,作为申报全国休闲农业示范县、示范点的条件之一。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兵团休闲农业示范团场、示范点每2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二年。第十三条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兵团休闲农业示范团场、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由兵团农业局每2年监测一次。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称号,收回牌匾。第十四条建立报表报送制度。休闲农业示范团场、示范点每年7月15日和次年2月5日向兵团农业局报送一次《兵团休闲农业经营主体统计年表》。第十五条对认定的兵团休闲农业示范团场、示范点,兵团农业局将优先给予重点支持。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各师根据本办法,制定师级的休闲农业示范团场和示范点认定办法。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兵团农业局负责解释。兵团休闲农业示范团场申报表(样表)申报单位:师团场申报时间:年月兵团农业局制申报市、团场(镇)、开发区名称联系单位联系单位负责人电话手机联系人电话手机通讯地址邮编总人口(万人)其中农业人口(万人)全团农业年总收入(万元)全团旅游业年总收入(万元)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年总收入(万元)全团旅游年接待人数(万人次)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年接待人数(万人次)其中:境内、港澳台、国外人数(万人次)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数(个)其中规模以上个数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从业人数(人)其中:职工从业人数(人)全团职工人均纯收入(元)其中全团职工人均从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获得收入(元)年度安排专项资金数额(万元)其中:农业部门、旅游部门数额(万元)全县特色旅游村数(个)全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基本情况摘要(主要包括发展成效、做法、经验,发展规划、政策规定、管理体制机制、基础设施等)师级农业主管部门意见农业部门(盖章)年月日省级主管部门意见农业部门(盖章)年月日注:表中数据用上年实际数兵团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表(样表)申报示范点:**田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报地区:第**师**四团场申报时间:2018年5月兵团农业局制示范点名称**田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职务董事长电话******联系人***电话手机******通讯地址*****市而***团现代农业科技园邮编***主导产业及产品设施农业资产规模(万元)500年接待旅游人数(万人次)其中:境内、港澳台、国外人数(万人次)年营业收入(万元)其中:农产品销售收入(万元)年实现利润(万元)年上缴税金(万元)从业人数(人)其中:吸纳农村劳动力(人)从业职工平均年收入(元/人)当地职工人均年收入(元/人)带动农户数(户)在特色产业发展或品牌培育方面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3A级以上景区评定情况示范点情况摘要(包括经营情况、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休闲功能开发和对当地经济社会带动状况等等)为打造一个在民族融合、大众创业、精准扶贫方面的一个载体,**田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运而生,于2016年2月注册成立,注册资金500万元,其中二二四团入股300万元,创业大学生及专业技术人员入股200万元。公司立足**市现代农业科技园,以发展有机生态农业为理念,以示范应用推广农业高新技术为特色,集农产品生产与销售、观光采摘、社区果蔬零售于一体的综合农业公司。公司现有桃、葡萄、苹果、草莓、蔬菜、育苗等设施农业基地1500余亩。建有300多栋果蔬日光温室大棚、8000余平米的南方果蔬展厅、500平米的保鲜库、800平米的加工包装车间及其各种配套设施。公司紧紧围绕以市场为导向的指导思想,以带动职工致富为宗旨,以服务农业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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