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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组织机构的概念2.公司权力结构的变迁3.公司治理的概念4.公司良治的特征5.中国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与原因6.美国公司丑闻——安然事件7.不同国家的公司机关架构公司组织机构又称公司机关,是代表公司活动、行使相应职权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的集合体。在公司组织机构制度的基础之上,形成现代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组织机构制度成为传统公司治理制度的核心内容甚至全部内容。第一阶段: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近现代公司法所构建的公司权力结构,是将某种宪政主义的形式加于公司之上的结果。在这种模式下,“股东本位”的思想强烈,政治民主的观念演变为“股份民主”、“股东民主”;公司章程被类推为国家宪法的地位而尊奉为公司内部的宪章;将执政者应受选民监督的政治理念引申为公司的经营者应受股东大会监督的经济理念。公司立法则普遍注意规定公司中股东的权限,特别是体现股东意志的股东会的权力,而董事会成了股东大会决议的消极的、机械的执行者。这种公司权力结构于十七、八世纪形成雏形,19世纪发达国家在确立公司设立准则时,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也被确定下来。第二阶段:董事会中心主义到了19世纪末直至进入20世纪,由于公司规模的扩大以及股东的高度分散,公司治理在现实中偏离了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控权结构这一公司法的最初设计。对于股东而言,只要得到了满意的分配,就愿意把公司的各项事务交给董事处理。因而,董事会在客观上存在着侵蚀股东大会权限的现象。这一现象,被伯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称为“所有和经营相分离”。20世纪初德国银行家拉兹诺(Rathenau)提出了“企业自体”的理论,主张企业本身具有经济上、法律上及社会上的固有性及继续性价值,独立存在于股东之外,不因股东变更而变动,企业应视为一个独立的法益来保护;就公司机关而言,公司的经营应从被天然自私的营利动机所驱使、不惜损害企业效率及社会职能之实现的股东之手,尽可能地移向独立于股东之外、并能自由和客观地衡量企业要求的经营机关。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体制逐渐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向了董事会中心主义,股东会的地位开始下降,立法转而加强董事会的权限,形成董事会中心主义。不过,有限责任公司因兼有资合与人合的性质,公司股东多通过兼任董事或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所以权力结构的变化不如股份有限公司之大。1937年德国《股份法》率先废除了股东本位的法律结构,大大削减了股东会的权限,同时加强了董事会相对于股东会的独立性和经营权限。1965年《股份法》进一步确认,股东大会只是“对在法律和章程中所规定的特别事项作出决议”,而“关于业务经营中的问题,只有在董事会提出要求时,股东大会才能作出决定。”在德国立法改革的影响下,大陆法各国公司法纷纷步其后尘。区分股东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标准哪一机构享有经营管理公司的实质决策权(如是否引入授权资本制)。立法者没有明确列举的剩余权力由谁行使。董事会中心主义面临的新问题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投资者和公司经营者达成了新的社会分工,但由此又产生了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与“代理成本”问题。这些问题仅靠将公司决策权向可能已经无心无力关心公司经营的股东倾斜是难以解决的,实践中也是无法操作的。所以,一些学者便另辟蹊径,主张企业所有权的关键不再是对企业财产与经营的直接控制,而是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如波斯纳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关注的不是公司决策是否民主,而是需要一种能阻止经理人员将过多的企业净收入从股东转向他们自己的机制。为此,必须建立起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效的监督机制。各国公司法便有意强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制约,健全公司内部机构间的权力合理配置与制衡机制,以建立更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泛指公司管理层对股东和利益相关者负责的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和商业实践。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广义的公司治理: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到广泛的利害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集团。公司治理应当具备透明度公司治理应当具备问责性(公司治理结构及公司经营者的岗位职责和决策程序清晰明确)公司治理应当尊重股东价值公司治理应当弘扬股东平等精神公司治理应当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公司治理应当具备民主性就上市公司而言,我国的公司治理问题主要表现为:一股独霸下的内部人控制公司高管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同时疲软信息披露不透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制度缺陷原因“内部人控制”----经营者腐败之源陷入困境的股份制改造----安定股东的缺失法人治理结构----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安然是一个什么样的公司?成立于1985年,由当时的休斯敦天然气公司和北联公司合并而成。世界最大的能源供应商和商品交易商。主要业务:天然气管道生产和运输;电力生产和传送。能源产品的期货、期权和其他大宗商品(天气预报、通讯带宽)衍生交易市场,占据了新型能源交易市场的垄断地位。1998-2000年公司营业额从310亿美元提高到1000亿美元,列财富500强美国第7位,世界16位;公司的市场价值曾超过800亿美元,市盈率PE超过70倍;2001年12月2日,安然公司与其13家分公司向纽约南区法院提交破产保护申请,公司资产498亿美元,负债额为312亿美元,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企业破产案;第一批宣布解雇4000名员工(总部7500);公司破产影响波及其他能源公司、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员工等。根据美国参议院成立的调查委员会提供的报告分析,导致安然公司董事会失灵和公司破产的原因有6个方面:受托责任的失败;高风险会计政策;利益冲突;大量未披露的公司表外经营活动;行政人员的高报酬计划;董事会缺乏独立性。管理人员的高收入:一次性的奖金高达几千万美元;行政管理人员都享受股票期权计划;常务副总裁LUOPAI,2000年卖掉股票期权的收入2.65亿美元;董事长KennethLay累计获得650万期权,2000年他的年报酬超过1.4亿美元,1.23亿美元是股票期权收益;高级经理人员享受公司低息贷款(ATM)。利用财务合伙形式进行欺骗性交易;掩盖财务亏损,虚报盈利6亿美元;虚构帐户;CFO利用财务合伙形式为自己的公司赚取至少3000万美元;隐藏了约270亿美元的债务;安达信:被美国司法部以“妨碍司法”为由提起刑事诉讼;美林证券,2002年5月21日因发布不实分析误导投资者面临法律制裁,后认罚1亿美元。;美国检察官对其他一些大型证券公司发去传票,高盛、摩根-斯坦利、索罗门美邦、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等。世界通信:美国第二大长途电话公司,在5个季度中虚报盈利38亿美元;施乐公司:2002年4月,SEC宣布,该公司在1997-2000年夸大了15亿美元的税前利润、30亿美元的营业收入。默克:全球第三大制药公司,2002年7月5日承认,1999-2001年,虚报120亿美元财务营业收入。主题词:重建投资者信心NYSE新上市规则:(1)强调CEO的责任(2)提高独立董事的作用和授权;(3)严格独立董事定义,和审计委员会资格要求(4)公司必须披露“公司治理指导原则”(5)给股东更多的机会监控和参与公司治理(6)改善对公司董事的教育和培训《财会行业改革法》:布什2002年7月30日签署。新法律规定,成立一个独立的,并拥有传唤权的“上市公司财会监督委员会”,对财会从业人员的专业标准、道德标准,以及竞争进行监督;加强上市公司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禁止审计公司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加强财物信息披露的可用性,增加披露内容,并要求企业管理者对财务报告进行个人担保;法律授予SEC禁止违规者继续担任上市公司行政职务;禁止公司为高管人员和董事提供内部个人贷款;对财务欺诈者,刑期由5年提高到20年,还要处以500万美元的罚款。隐藏重要文件,妨碍调查者将被判入狱20年。继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美国政府制定的范围最广、措施最为严厉的公司责任法律。旨在结束“低道德标准和虚假利润时代”。美国的单层制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职能监督职能董事会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公共政策委员会股东大会工会监督董事会执行董事会监督职能执行职能股东大会执行董事会监督董事会执行职能监督职能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权力监督机关——监事会业务执行机关——经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1.股东会的概念、组成与职权2.股东会会议的召集3.股东会的通知程序4.股东和监事会提案5.股东会会议决议在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称为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称为股东大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1.1股东会的概念股东会是指依法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意思决定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的特点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关股东会是公司的法定必备机关,而非任意机关股东会是公司的常设机关,而非临时机关股东会是会议体机关,而非独任制机关股东会的组成凡具有股东身份者均为股东(大)会成员,股东所持出资或股份的多少,不影响其作为股东(大)会成员的资格。股东会的性质股东(大)会为以召集方式活动的会议体组织,非公司日常常设机构,亦无执行功能,只能通过召开会议、作出决议的形式行使职权。有些国家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设立股东会,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确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构。(在公司法出台前原国家体改委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不设立股东会,股东会为选设机构)在股东会中存在大小股东的利益冲突,由于中小股东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立法须重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平保护。这主要表现为规范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确立股东的会议召集提议权和自行召集权,维护股东的知情权、提案权、质询权,在公司董事、监事的人事选举中实行累积投票制,在股东大会上实行对大股东的表决权排除制度等等。(《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本文标题:公司组织机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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