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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組織規程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教育部台︵八七︶高︵二︶字87078318號函除說明二外,餘同意備查第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教育部台︵八八︶高︵二︶字第88010715號函核定條、第九條修正案第四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教育部台︵二︶字第88083396號函核定修正案︵八八︶高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20058747號函核定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條修正案︵第三十四條未核定︶第三十九九十二年九月十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20134522號函核定第三條、第六條修正案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第四十五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十八條、第三十八條︶四條、第二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025764號函核定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修正案九十三年五月七日第四十六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國立中興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依大學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國立中興大學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第二條本大學以研究學術,提昇文化,培育人才,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第二章組織及會議第一節教學研究單位第三條本大學設左列學院、學系及研究單位:壹、文學院一、學系:︵一︶中國文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碩士在職專班、進修學士班︶︵二︶外國語文學系︵含碩士班、進修學士班︶︵三︶歷史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進修學士班︶二、研究所:︵一︶圖書資訊學研究所︵碩士班︶︵二︶台灣文學研究所︵碩士班︶貳、農業暨自然資源學院一、學系:︵一︶農藝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二︶園藝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三︶森林學系︵分林學組、木材科學組;含碩士班、博士班︶︵四︶應用經濟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碩士在職專班︶︵五︶植物病理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六︶昆蟲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七︶畜產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八︶土壤環境科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九︶水土保持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十︶食品科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十一︶生物產業機電工程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十二︶農業經營學系進修學士班二、研究所:︵一︶農業推廣教育研究所︵碩士班︶︵二︶生物科技學研究所︵含碩士班、博士班︶︵三︶農村規劃研究所︵碩士班︶參、理學院一、學系:︵一︶化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二︶應用數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三︶物理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四︶資訊科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碩士在職專班︶肆、工學院一、學系:︵一︶土木工程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碩士在職專班︶︵二︶機械工程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碩士在職專班︶︵三︶環境工程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四︶電機工程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碩士在職專班︶︵五︶化學工程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六︶材料工程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二、研究所:︵一︶精密工程學研究所︵碩士班︶伍、生命科學院一、學系:︵一︶生命科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二、研究所:︵一︶分子生物學研究所︵含碩士班、博士班︶︵二︶生物化學研究所︵含碩士班、博士班︶︵三︶生物醫學研究所︵碩士班︶︵四︶生命科學碩士在職專班陸、獸醫學院一、學系:︵一︶獸醫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二、研究所:︵一︶獸醫微生物學研究所︵含碩士班、博士班︶︵二︶獸醫病理學研究所︵碩士班︶︵三︶獸醫公共衛生研究所︵碩士班︶學柒、社會科學暨管理學院一、學系:︵一︶財務金融學系︵含碩士班︶︵二︶財經法律學系︵三︶企業管理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進修學士班︶︵四︶行銷學系︵含碩士班︶︵五︶資訊管理學系︵六︶會計學系︵進修學士班、碩士班︶二、研究所:︵一︶國際政治研究所︵含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二︶科技管理研究所︵碩士班︶︵三︶電子商務研究所︵碩士班︶︵四︶高階經理人碩士在職專班捌、生物科技發展中心:設教學推動、研發推動、服務推廣三組。玖、奈米科技中心第四條本大學各教學及研究單位之增設、變更、或停辦,須經校務會議議決後,報請教育部核准。第二節行政單位第五條本大學設左列業務及幕僚行政單位:一、教務處:設註冊、課務、出版、研究生教務四組。二、學生事務處:設教官室,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衛生保健三組,及勞作助學輔導、僑生及外籍學生輔導二室及諮商中心。三、總務處:設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及環保六組。四、研究發展處:設校務企劃、建教合作、學術發展三組和創新育成、技術授權、貴重儀器三中心。五、進修推廣部:設進修教育、推廣教育、學生輔導、庶務四組。六、圖書館:設採編、典藏、參考、期刊及資訊五組。各學院得設立圖書分館。七、體育室:設教學研究、競賽活動、場地器材三組。八、祕書室:設二組。九、人事室:設三組。十、會計室:設四組。十一、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設資源管理、服務諮詢、校務系統、資訊網路及研究發展五組。十二、師資培育中心:設實習輔導、地方教育輔導二組。十三、校友聯絡中心:設服務、募款二組。十四、藝術中心。十五、國際談判及同步翻譯中心。十六、安全衛生管制中心。第六條本大學因教學、研究及推廣業務之需要,設立左列各附屬單位:一、文學院:︵一︶語言中心。二、農業暨自然資源學院:︵一︶實驗林管理處。︵二︶農業試驗場。︵三︶園藝試驗場。︵四︶畜產試驗場。︵五︶食品加工實習工廠。︵六︶農業機械實習工廠。︵七︶土壤調查試驗中心。︵八︶農業推廣中心。︵九︶農業自動化中心。三、工學院:︵一︶機械實習工廠。︵二︶工程科技研發中心。四、獸醫學院:︵一︶獸醫教學醫院。︵二︶動物疾病診斷中心前項各單位之組織規程或設置辦法,由學校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第七條本大學各單位及各附屬單位之辦事細則另訂之。第三節各項會議第八條本大學設校務會議,為本大學校務最高決策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究發展長、各學院院長、主任秘書、進修推廣部主任、教師、研究人員、軍訓教官(含護理老師)、助教、職員、學生代表組織之。教師、研究人員、軍訓教官(含護理老師)、助教、職員及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如遇退休、離職、出國進修三個月者須加以遞補。教師及研究人員代表為其總額十分之一。應經選舉產生之教師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其中具有教授(含究員)及副教授(含副研究員)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研軍訓教官(含護理老師)、助教、職員及學生代表出席人數,分別為一人、二人、八人、六人。校長指定之職務有關人員,均得列席會議。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每一學期至少一次。如遇有攸關本校發展之特殊重大議案,校長認為有需要或經校務會議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三十日內召開之。校務會議議事規則由校務會議訂定之。校務會議設經費稽核委員會、法規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於校務會議未開會期間審議行政單位執行校務會議決議之有關事項。各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由校務會議代表互選之,任期與校務會議代表同,但下屆委員會組成前仍續行職務。其實施辦法另訂之,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第九條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校務會議審議左列事項: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屬單位之設立、變更、裁撤與停辦。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發展及其他重要校務事項。五、教學評鑑辦法及有關規定。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第十條本大學設行政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究發展長、各學院院長、主任秘書、進修推廣部主任、圖書館館長、體育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室會計主任及生物科技發展中心、奈米科技中心、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師資培育中心、校友聯絡中心、藝術中心、國際談判及同步翻譯中心、安全衛生管制中心等中心主任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及協助校長處理有關校務執行事項。前項規定各學院視事實需要得比照辦理。第十一條本大學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發展、進修推廣部部務、院務、系務、所務等會議:一、教務會議:以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各學系主任︵各進修學士班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圖書館館長、生物科技發展中心主任、奈米科技中心主任、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主任、體育室主任、進修推廣部主任、師資培育中心主任、教官室主任及學生代表組織之。教務長為主席,教務處秘書及各組組長、進修推廣部進修教育組及推廣教育組組長以及研發處學術發展組組長列席,討論有關教務之重要事項。二、學生事務會議:以學生事務長、總務長、體育室主任、教官室主任為當然代表,並由校長聘請有關之主管及教授代表、學生代表組織之。以學生事務長為主席,學生事務處秘書及各組、室、中心主管及進修推廣部學生輔導組組長列席,討論有關學生之重要事項。下設學生獎懲委員會,其組織另訂之。三、總務會議:以總務長、學生事務長、各學院院長、會計室會計主任、體育室主任、進修推廣部主任組織之。總務長為主席,總務處秘書、各組組長、進修推廣部庶務組組長及學生代表三名列席,討論有關總務之重要事項。四、研究發展會議:以研究發展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主任秘書、各學院院長、進修推廣部主任、生物科技發展中心主任、奈米科技中心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室會計主任、圖書館館長、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主任及教師︵副教授以上︶代表組織之,以研究發展長為主席。教師代表由各學院︵體育室及師資培育中心︶教師選舉之,農業暨自然資源學院三人、文學院二人、理學院二人、工學院二人、生命科學院二人、獸醫學院二人、社會科學暨管理學院二人、體育室及師資培育中心共同推選一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研究發展處各組組長和中心主任及學生代表︵學生會會長︶列席,討論有關研究發展之重要事項。五、進修推廣部部務會議:由主任、秘書、各組組長及各進修班主任為會議代表,主任為召集人兼會議主席,必要時得邀請本校相關人員列席。六、院務會議:以該學院院長、學系主任、研究所所長及該院教師代表組織之。其中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全體代表二分之一,教授、副教授代表不得少於教師代表三分之二,教師代表由全院教師選舉之。院長為主席,討論該院教學、研究、推廣及其他有關院務事項。各該學院附屬單位主管及助教、職員、學生代表得列席會議。七、系務會議:以各學系主任及該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助教組織之,系主任為主席,討論該系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系務事項。學生代表得出席討論有關學生之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事項會議,其他事項之會議得由學生代表列席。體育室室務會議比照辦理。八、所務會議:以各研究所所長及該所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組織之,所長為主席,討論該所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所務事項。研究生之出、列席比照系務會議辦理。第十二條本校得設招生委員會、課程委員會、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處理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訂之。第三章校長、各級主管之資格及聘任第十三條校長之產生,由本大學教師代表、行政人員代表、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就校內外具有校長法定資格之人士遴選二至三人,報請教育部擇聘之。本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前項遴選委員會委員中之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其組織及運作方式,另以辦法定之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第十四條本大學校長任期三年,由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連選得連任一次。校長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新任校長任期重新起算。校長擬續任者,應於任期屆滿前八個月向校務會議提案,由校務會議代表組成校長續任事務委員會。辦理續任同意投票,由全校講師以上專任教師不記名投票,得投票總數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票為通過。上述投票選票之統計至確定同意或不同意時即告中止。票數不予公開。校務會議就校長續任之事宜開會時,校長應予迴避,並由校務會議代表中,推選一人主持會議。校長不擬續任或不得續任者,應於任期屆滿前八個月或出缺時於一個月內籌組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第十五條校長因故不勝任現職者,得經校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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