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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商事组织法商事组织法概述比较公司法第一节商事组织法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individualproprietorship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投资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在西方国家里,多数是中小企业二、合伙企业partnership人合性企业合伙企业的存亡与合伙人有密切关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不具有法人人格不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小思考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以及对合伙人之间承担如此之重的法律责任,为什么还有甘愿冒风险,成立合伙企业甲、乙、丙相约成立合伙企业,在签定合伙协议时,丙提出每年固定分红,且只愿意承担有限责任,否则就不加入,请问如果甲、乙均同意,是否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析提示:合伙企业在西方国家里,以家族企业居多,由于受人数、资金等限制,合伙企业是规模一般较小。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允许有限合伙,我国《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以及高院的司法解释,目前不允许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即将要修改的合伙企业法,将允许有限合伙存在。小资料1998年IRS全美税收统计:个人独资企业:15500000个普通合伙企业:1214000个有限合伙企业:270748个公司:3868000个从经济实力分析,公司只最重要的,它给美国社会带来的价值大大超过其他企业的的总和。三、公司corporation以营利为目的法人型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资本的组合以股份公司为代表,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对社会经济生活举足轻重的影响四、投资者选择投资模式应注意的因素对商业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问题税法是否把企业划入适合投资者纳税类别小思考二者相比,哪个因素更为重要?考虑商业活动的性质是否适合此类企业的投资者的数目以及相互关系考虑其内部运作的有效性以及从事业务活动的费用在成立企业前筹措资金及其他经济资源的可能程度考虑企业未来发展是否有通畅的、便捷的融资渠道除此之外,你还能想到哪些?第二节比较公司法本节以我国新《公司法》为背景,以专题的形式介绍西方公司法的主要法律制度,并同我国的新公司法进行比较分析研究本节提要一、公司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二、各国公司法简介三、公司的种类四、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五、公司治理结构六、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一、公司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一)公司的概念《美国标准公司法》(1999年)对公司下的定义为:公司是按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中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公司股东所到之处公司承担有限责任limitedliability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ownershipofproperty公司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sueandtobesued公司的永久存在性continuityoflife【小知识】什么是社团法人?社团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指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即“人的组织体”。美国学者格雷对社团法人作过经典定义:社团是国家已授予它权力以保护其利益的人的有组织的团体,而推动这些权力的意志是根据社团的组织所决定的某些人的意志。《民法总论》龙卫球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P336二、各国公司法简介一个国家立法模式的选择,不仅受到法律内容的制约,还受到其立法传统、立法体系的影响,以及社会发展的影响,具有可变性。公司法也不例外,各国的公司法有着较大的差异,以下是对几个主要国家公司法的简单介绍:三、公司的种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三)母公司和子公司(四)总公司与分公司(五)其他公司形式四、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一)有限责任的概念债务人的责任都是无限的、独立的无限清偿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基本形态有限责任应为例外公司首先应其全部资产承担清赔债务的责任股东并不是不承担责任,只是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负责,而是对公司负责(二)对有限责任存在的价值的探讨有限责任制度自产生以来,就逐渐形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的法律工具减少和转移风险鼓励投资促使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增进了市场交易(三)有限责任的价值的负面效应英国的萨洛蒙诉萨洛蒙公司一案,可以说将公司有限责任的异化推向了顶峰案情简介:萨洛蒙公司仅有7位股东萨洛蒙及其妻子和5个儿子萨洛蒙便将其事业作价38782英镑移转于该公司公司付给诉萨洛蒙现金8782英镑另外10000英镑为公司欠萨洛蒙的债款由公司发行给萨洛蒙10000英镑有担保的公司债其余作为萨洛蒙认购公司股份的价款萨洛蒙公司的股权结构2001股萨洛蒙1股萨洛蒙妻子1股萨洛蒙儿子11股萨洛蒙儿子21股萨洛蒙耳子31股萨洛蒙儿子4股1萨洛蒙儿子5萨洛蒙公司公司成立一年后被迫解散经清算公司债务为17773英镑公司资产为10000英镑面临两难的选择若萨洛蒙的10000英镑有担保的债权优先获得清偿的话,则其他没有担保的债权人将无法获得清偿若先偿还债权人,则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两种观点的争议公司清算人主张公司的事业实际上是萨洛蒙自己的事业,公司组织不过是萨洛蒙预计事业不顺利时,为逃避债务而设的,因此请求萨洛蒙公司清偿公司债务,否认萨洛蒙对公司之有担保债的求偿英国贵族院一致认为,萨洛蒙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并不负有任何责任,并且其所持公司的有担保债应优先于公司无担保债权受偿判决结果优先偿还萨洛蒙的有担保债评价及后果被评价为后患无穷的、不幸的判决。有限责任制的主要弊端是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赔偿的请求公司有限责任的负面效应也日益凸显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债权人不公正为股东特别是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对侵权责任的规避学者提出了三种主张选择无限责任形式双重责任并存的模式按比例分担责任制度结论:上述各种观点均认为有限责任制度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应用其他的责任形式取代它有限责任制度具有明显的缺陷,但是否应废除呢?答案:NO(四)揭开公司的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e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系舶来之法理揭开公司面纱是在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判例规则揭开公司面纱是在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判例规则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一案使人们认识到了“公司的面纱”重要目的是防止欺诈、防止通过使用公司形式而规避法律义务在德国称作“直索责任”日本公司法上的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在借鉴美国法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判例法理比较分析结论:揭开规则尚无统一的理论体系,但法庭都遵循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运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而非对公司人格全面、彻底、永久的否认揭开规则是补充,故各国法院在适用标准上均有严格限制,不轻易揭开公司面纱(五)在何种情况下应揭开公司的面纱我国当前的公司制度实践中,存在着相当多的混乱状态,毋庸置疑,当前公司制度中存在的混乱状态严重影响了社会对公司法人制度的评价,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大局。结合当前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滥用公司人格案件归类并分析如下:1、出资瑕疵型指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这里主要包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其主要表现为如下各种不同的形式:将款转入公司帐户验资后又转出;公司成立后,无任何根据而向股东转移公司资金或其他财产;未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或未弥补上一年亏损前先行分配利润;在公司非盈利状态下,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取公司财产等【案例】甲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在某银行贷款7笔,总金额为225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甲公司仅偿还部分利息外,尚欠银行借款本金225万元及部分利息。银行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甲公司是由乙、丙两家企业共同出资开办的,但乙、丙实际未投入资金。【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3月30日的《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在开办企业未投入或实际投入资金未达到规定时,法院可以对被开办企业的法人资格不予认定。对于甲、乙、丙的责任顺序,则认为,首先应以甲公司的财产清偿,在甲公司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再由乙、丙承担补充性质的无限连带责任。应首先依据《批复》否认甲公司的法人人格。但对于甲、乙、丙的责任问题,则认为,既然已经否认了甲公司的法人人格,则甲公司的债务,应由其股东乙、丙直接承担,即乙、丙对甲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适用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乙、丙应承担出资不实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具体到本案,甲公司首先承担对银行的还款责任,在甲公司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再由其股东乙、丙承担补充性质的有限连带责任【我的评析】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甲公司的面纱应予揭开,乙、丙虚假出资应当承担责任,揭开规则不是对公司独立人的彻底否定,故债务应先由甲公司承担,不足部分再由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人格混同型【含义】人格混同是指某公司与其成员之间,及该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分别【案例】1998年12月26日,某电子公司与吴某签订一份租车协议,约定吴某每日接送电子公司职工上下班,电子公司每月支付租金5500元,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双方不得在租赁期内无故终止协议,否则赔偿对方经济损失2万元,协议履行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30日止。吴某按约履行,但租金由另一公司凡尔康公司代付。1个月后凡尔康公司开始使用吴某车辆并每月支付租金。至2001年5月,凡尔康公司办公地址搬迁,不再需要接送职工上下班,遂停止租用吴某车辆。吴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两家公司偿付违约金2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电子公司系凡尔康公司的中方投资者,但是外方投资一直没有到位,电子公司实际上是凡尔康公司的惟一股东。这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同在一个地点办公,内部职能机构也互相重合,接送职工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判决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凡尔康公司虽然不是签订租车协议的承租人,但其从一开始就代为支付租金,后又一直使用车辆,应该认定为租车协议的承租人。由于电子公司是凡尔康公司的股东,而且与凡尔康公司在机构、职能、人员方面存在重合现象,本案租赁协议的履行应视为吴某对这两家公司履行,所以判决两家公司对2万元的违约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评析】本案中的电子公司与凡尔康公司就属于公司人格混同,电子公司投资建立凡尔康公司,实际是为减少其财产责任采取的一种措施,具有欺诈性质,故应适用揭开规则,将其财产与母公司电子公司的财产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一人公司型【表现形式】虚设股东公司设立时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但在存续期间由于其他股东退股而导致股东成为一人【案例】原告(某玻璃纸厂)与某实业有限公司自1997年10月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供给该公司玻璃纸。自1998年3月至1999年3月,原告共供给该公司玻璃纸计货款9645018.58元。该公司收货后陆续支付了货款9103710.60元,并用丰田佳美轿车折价人民币250000元及烟火折价150000元以抵货款,尚欠货款141307.98元。另查明,该公司前身系张某私营独资的某经营部,1994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设立人和股东为张某和宁某。张某与宁某系夫妻,于1999年元旦离婚,后于1999年7月8日复婚,又于同年8月2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均由张某享有与承担。张某、宁某未能举证证明在婚前和婚后对夫妻财产进行过约定。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宁某共同付清所欠货款。【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系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以公司财产对外清偿债务,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名为有限责任公司,但究其实质属私营独资企业,应由投资者张某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本案债务系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宁某应与张某一起连带承担清偿责任。故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评
本文标题:国际商法第三章商事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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