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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工会组织与民主管理第十五工会本章提要及目标: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具有阶级性,群众性和自愿性.在我国,工会是惟一独立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是工会法律地位的体现.学习本章要求掌握工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掌握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第一节工会与工会立法的产生与发展世界上最早的工会组织出现于19世纪初西欧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1871年英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工会法.我国最早出现的工会法是1924年11月由孙中山大元帅的名义命令公布的工会条例.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工会法的修正案.第二节工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于工会的性质,一般认为工会是作为工人谋求政治,经济地位的改善而团结在一起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具有阶级性群众性和自愿性.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工会的惟一性和独立性.第二,工会具有法人资格.第三节工会的权利义务工会的权利:一.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二.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三.帮助指导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四.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五.交涉和协商的权利.六.监督和调查的权利.七.参与劳动争议解决的权利.工会的义务:1.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2.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3.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4.根据政府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第十六章职工民主管理本章提要及目标:职工民主管理,是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享有和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的知情权.职工民主管理有利于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劳动关系的协调.学习本章要求掌握职工民主管理的概念,特点和职工民主管理的形式;理解掌握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第一节职工民主管理概述职工民主管理,又称职工参与,劳动参与,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职工民主管理有利于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劳动关系的协调,其主要作用:1.职工与企业形成了利益与共,休戚相关的共同体,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有了保障.2.职工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而不再盲目追求企业的短期效益或利润,企业资产配置更趋优化,合理.3.职工参与管理,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资双方彼此互通信息,是一种信息交流机制,有利于消除劳资隔阂,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我国职工民主管理和职工民主管理立法的发展我国一直十分重视职工民主管理和职工民主管理立法.新中国建立前的中华苏维埃劳动法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就有对职工民主管理的具体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1991年9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第二节职工民主管理的形式世界各国职工民主管理与民主参与的形式主要有四类:1.机构参与,或称组织参与..2.代表参与.3.岗位参与.4.个人参与.我国对于职工的民主管理和民主参与在,劳动法公司法企业法工会法等法律中均有相关规定.;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其他形式指通过工会或推举代表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主要适用于非国有企业.新工会法规定,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参与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1.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1.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2.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临时或经常性的专门小组长或专门委员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3.联席会议.4.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的关系.其他形式:一.平等协商.二.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并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职工代表参加公司的监事会.第六篇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及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第十七章违反劳动法责任本章提要及目标:劳动法与其他法律一样,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法律责任就是法律强制力的表现,它是劳动法得以贯彻实施的有力保障.因此,劳动关系主体若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以此保证劳动法的贯彻执行,保障生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通过学习本章,要求掌握违反劳动法责任的概念和违反劳动法责任的归责原则.掌握违反劳动法责任的形式,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其处理.第一节违反劳动法责任的概念及形式违反劳动法责任,亦即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违反劳动法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种.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直接相关的人(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违反劳动法责任的形式1.行政责任.2.民事责任.3.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行政部门实施了劳动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引起行政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制裁.行政责任的形式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也称纪律处分,是指对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节轻微,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而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罚,是指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第二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处理一.用人单位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二..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及处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三.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有关工资报酬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处理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倍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及处理1.用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职工急性中毒事故或伤亡事故的,应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并可按每中毒或重伤或死亡一名劳动者罚款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3.用人单位对发生的急剧中毒或伤亡事故隐瞒,拖延不报或谎报的,以及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4.用人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5.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或未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检查身体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6.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无使用证而运行的,或不进行定期检验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或查封设备,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7.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有故事隐患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收回使用证件,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8.用人单位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安全认证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9.用人单位对劳动安全卫生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现行刑法第135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10.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比照现行刑法第134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五.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行为及处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处理办法:1.安置和赔偿.2.行政处罚.(1)罚款.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予处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罚款.(2).吊销营业执照.3.行政处分.4.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行为及处理根据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有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对于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及处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如下:一.用人单位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二.以上情形导致的赔偿,按照下列标准实行: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三.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莸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因莸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执行.用人单
本文标题:工会组织与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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