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解读-暨企业采购与招标全流程指导及案例分析
目录第一章强制招标制度第二章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第三章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第四章招标采购专业实务第五章招标采购争议救济第六章互动交流(答疑)一.招标投标二.招标投标的适用范围三.招标投标的作用四.招标投标制度的适用前提五.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六.强制招标制度(重点)七.三类招标项目八.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是项目需求人依据法律规定的交易规则,通过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科学、公正评价和选择满足项目需求的交易主体、客体及其实施方案,确定交易价格,形成和签订合同的一种交易方式。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花自己的钱给别人办事,最有效率;花别人的钱为自己办事,最为浪费;。”主要适用于招标人购买标的,如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也适用于招标人出售标的,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和企业资产的出让。工程服务货物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企业资产实现市场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建立健全现代市场统一、开放、透明、公平的竞争机制,促进社会经济秩序自律规范。1.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提升企业竞争力3.健全市场经济体系4.打击贪污腐败1.市场诚信体系相对健全2.市场形态处于买方市场3.交易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4.招标交易费用小于预期节约成本公开(五)招标投标基本原则: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六)强制招标制度1.含义:强制招标制度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某些类型的采购项目,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否则采购人要承担法律责任。2.《招标投标法》第3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招标投标法》第3条: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3.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朱镕基怒斥:“不是说固若金汤吗?谁知堤内竟然是豆腐渣!一些承包单位没有建筑资格,或是承揽项目太多,纷纷将项目转包出去,以至造成层层承包,层层剥皮,制造了一个个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豆腐渣工程。这样的工程要从根子查起,对负责的人员都要追查。人命关天,百年大计,千秋大业,竟然搞出这样的豆腐渣工程,王八蛋工程!腐败到这种程度,怎么得了!”4.强制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预算法》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是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也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是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和自筹资金均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4.强制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等服务的釆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同一项目中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招标。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第十二条: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第三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6月6日843号文坚持“该放的要放到位,该管的要管住管好”,以及“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将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3号)规定的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国资强制招标项目强制招标项目自愿招标项目受招标投标法法律体系“一般规定”所规制。受招标投标法法律体系“一般规定”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所规制。受招标投标法法律体系“一般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所规制。《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一般规定”的法条1.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投标法》第20条)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投标法》第40条)3.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第1款)4.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1款)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法》第6条)2.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投标法》第16条)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投标法》第12条第3款)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3款)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
本文标题:《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解读-暨企业采购与招标全流程指导及案例分析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57239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