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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林业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汇编二O二〇年一月目录一、XX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项目目录二、第一部分部门行政职权、责任体系、权力行命名依据、运行流程及风险防范1、XX县林业局行政职权目录表2、XX县林业局收费项目公示表3、XX县林业局各股室职能职责及责任体系,权力行使依据,主要工作流程、办理时效及风险防范4、XX县林业局自由裁量权基准三、第二部分规范权力配套制度保障、监督制约、责任追究制度1、XX县林业局对权力运行制约的检查监督制度2、XX县林业局服务承诺制3、XX县林业局首问负责制4、XX县林业局一次性告知制5、XX县林业局限时办结制6、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7、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8、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核制度9、XX县林业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10、XX县林业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11、XX县林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12、XX县林业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13、XX县林业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14、XX县林业局行政权力公开制度四、第三部分规范权力运行考核评价体系1、XX县林业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办法XX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项目目录序号违法行为名称执法依据处罚依据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3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6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7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8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9(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序号违法行为名称执法依据处罚依据10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XX省林业条例》第二款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古树名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强行冲关运输木材XX省林业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14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7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和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二)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18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9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0取得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21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2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3违法收购树木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名称执法依据处罚依据24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25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八条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与种子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6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27假冒授权品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一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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