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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工作纪实制度第一条及时掌握全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监督责任情况,规范监督程序,提高执纪效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按照《某某区关于落实纪委(纪工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规定,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中的纪检监察干部,未设立纪检监察组织的部门和单位中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第三条工作纪实是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重要方式,是实时记录纪检监察干部落实监督责任情况的重要载体。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纪检监察干部本人年度工作情况;(二)纪检监察干部本人参加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对议事规则进行监督,并对有关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情况;(三)纪检监察干部本人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工作,针对重大问题提请党委会研究等情况;(四)纪检监察干部本人参加上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主持或参加本单位及下属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五)纪检监察干部本人主持或参与监督检查、案件查办等活动情况;(六)纪检监察干部本人进行廉政谈话情况;(七)纪检监察干部本人参加党风廉政建设调研、廉政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及纪检业务培训情况;(八)本单位党委(党组)及区纪委鉴评情况。第四条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按照“照单履责、全程留痕”的要求,本着认真严肃、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本人年度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全部如实记录在案,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情况真实,符合逻辑程序,不得虚报、漏报、误报、迟报。第五条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中普通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情况,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日常管理、考核评价。各级纪检察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情况,由上级纪委依据其工作实际情况,并参照其同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的评价意见形成最终考核评价结果。第六条落实工作纪实制度是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重要方式和具体表现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履行监督责任如实做好工作记录。第七条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全面落实领导责任,组织、督促、指导相关人员做好工作纪实,每季度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并进行客观评价。第八条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工作纪实本,每季度报送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审核一次。第九条每年12月20日前,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工作纪实本,经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统一报送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审核,装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第十条每年年底,区纪委组织对全区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工作纪实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区纪委主要领导。第十一条区纪委将监督责任工作纪实情况作为对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区纪委采取定期专项抽查和年底集中审核的方式,对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对于检查中发现工作纪实填报,弄虚作假、敷衍应付的由区纪委对该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对于监督责任履行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依据《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监督责任和纪委(纪工委)监督责任的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三条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区纪委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某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工作纪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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