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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保护“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促进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谐稳定。根据辽宁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市农经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目的是按市场方式,建立规范的自主经营体系,实行公开透明的监督,确保股东利益。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经营、管理和监督、指导。第三条区涉农工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涉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监督与管理。日常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第四条区涉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内部审计组织。负责对各农工商公司的专项资金审计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统一安排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审计和专项资金检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必须全部纳入管理监督范围。严禁设置账外账、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开设主体账户以外的多个银行账户等现象。第六条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在监事会的组织下,实行民主理财。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第七条开展“三资”清理核查登记工作。按照省市关于开展“三资”清理核查登记工作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查。同时,依法依规按程序清理核销不实资产,做实资产底数。将清理核查结果向群众公示接受监督,然后,分类登记造册、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做到产权明晰、账实相符,实现集体“三资”市、区、街三级联网管理。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三资”的经营方式。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方式经营,所有权不变。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是指村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应付账款、债权、债务、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第十条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会计、出纳员的职责、权限等规定,实行帐、款(支票)、印鉴分管。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从业资格证书。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实行预决算报审制度。每年年初,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分别报街道农经站和区涉农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方可组织实施。年终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农经站应当对各农工商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如需调整,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二条实行原始凭证“账前审核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需由经办人、验收人、董事长(总经理)签字或者盖章,经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后,登记账簿。对财务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记账会计不得登记入账。严格控制大额现金结算,大额收入或支出能够采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不得用现金结算。预算外资金在10万元以下支出报街道办事处农经站审核备案,10万元以上支出须在报街道办事处农经站审核备案的同时报区涉农办审核备案。第十三条控制管理费用支出,严格执行预算开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开支应当遵循勤俭节约、量入为出,严格执行预算的原则。逐年压缩管理费用,加强村级管理人员和公务用车等费用支出管理。鉴于目前农工商公司体制不够完善的状况,农工商公司两委班子成员的年薪可暂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依据公司效益及班子贡献等目标考核情况适当调整确定,调整结果报区涉农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及时、准确,自觉接受上级监管和群众监督。第十四条加强清理化解债权、债务工作,及时清理回收欠款。坚持谁举债谁偿还、谁批准进账,批准人和举债人共同偿还原则,坚决杜绝发生新的村级债务。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拨付的扶贫、低保、医保、优抚、粮补、转移支付、征地补偿以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政策性资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者挪用。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固定资产,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它资产。第十七条建立资产处置程序,搭建区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监管平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承包、租赁、出让、构建、处置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以及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形式处置资产,均需履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资产现值在50万以下的报街道农经站审核备案,资产现值在50万元以上的资产须在报街道农经站审核登记备案同意后上报区涉农办审核登记备案,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并以招标方式进行交易。需要降价处置时,必须再次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任何人不得擅自降价处理。第四章资源管理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第十九条加强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资源除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外,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依法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事前报街道农经站和区涉农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负责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监督管理。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三资”管理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拒绝上级监督检查,发现设置账外账、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等现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落实财务制度,违反资产处置程序,以及侵占、挪用、私分、挥霍、随意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造成损失的,除责令限期改正、退回、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财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解聘:(一)违反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将集体经济组织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凭证入账的;(二)擅自在涉及“三资”的合同或者协议上盖章的;(三)丢失、损毁所保管的各种财务资料和档案的;(四)离职时无正当理由拒不交接的;(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情况不按时向股东公开接受监督的;区街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给“三资”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某某年9月28日起试行。
本文标题:某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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