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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某区查纠四风问题联席会议制度
某某区查纠“四风”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为有效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增强工作合力,形成查纠“四风”问题长效机制,依据《中纪委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某某区查纠“四风”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第二条联席会议是指导、组织、协调和督查全区查纠“四风”问题及相关案件的议事机构。第三条联席会议由区纪委牵头组织,包括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督查和绩效考评办公室、区社会管理服务指挥中心、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6家成员单位。根据需要也可召集其他有关部门参加,与会人员为单位分管领导或相关负责人。联席会议由区纪委副书记负责召集。第四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各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承担日常工作联络任务。第五条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科学决策、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原则,强化对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沟通协调,发挥纪律保障作用,体现作风问题查纠的社会效果。第六条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沟通信息,交流问题或案件线索;研究、协调、解决全区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党组织关系在区内的驻区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中存在的“四风”问题,并制定整治措施;汇总分析情况,向区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第七条成员单位的职责:(一)区纪委、监察局: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区“四风”问题整治工作,查处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存在的相关违纪违法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抽调其它成员单位人员参与案件调查处理。(二)区委组织部:依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对于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领导干部落实组织处理措施;组织指导基层组织人事部门开展工作。(三)区督查和绩效考评办公室:在对全区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失职、渎职等情况,及时提供问题线索或者督查考核结果,为区纪委、监察局组织案件查处提供依据。(四)区社会管理服务指挥中心:对于群众诉求办理过程中发现责任部门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其他作风问题线索,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五)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在对驻厅各窗口单位管理工作中发现作风问题线索或其他违纪行为,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第八条会议议事规则:(一)每次会议至少明确一个中心议题。提出中心议题的单位,对需要研究协商的议题,应事先与牵头单位沟通,形成书面材料,提出建议和措施,并负责报送给各成员单位。(二)区纪委、监察局收到中心议题后,应认真审查,如无特殊情况,及时做出是否召开联席会议的决定,并告知各成员单位。(三)联席会议对有关议题达成共识的,形成书面会议纪要,需要形成文件的,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单独发文或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对会议确定的事项或意见,各成员单位要共同遵守,认真执行。(四)对执行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反映。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事项落实过程进行跟踪、监督与反馈。第九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一般在每月末最后一周召开,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第十条各成员单位要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应提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请假。第十一条每次联席会议前,各成员单位要认准备通报内容,既要有情况通报,又要有分析总结,确保会议质量。第十二条通过召开联席会或通报会、印发会议纪要,工作简报和情况通报等形式,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如遇重大事项、特殊情况可随时通报。利用“廉政某某”网站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重要工作信息。第十三条各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四风”问题查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开展工作,做到线索排查和问题上报不留“死角”;对隐瞒不报、谎报、拖延迟报的人和单位,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某区查纠四风问题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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