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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城区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区政府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政府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第三条区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规定职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区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则,做好相关的行政应诉工作。第四条因区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因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以区政府为单独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行政复议事项所涉及的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因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以原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机关和区政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区政府法制办共同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第五条确定应诉部门主管区长作为包案领导,应诉部门负责查清案件事实并向包案领导及时汇报案件情况。第六条包案领导需在5日内组织召开由案件承办责任部门及其他涉案部门参加的案件调度会。会议应确定如下事项:(一)查清案件事实;(二)全面收集涉案相关证据;(三)研究并提出解决纠纷的方案;(四)确定答辩意见,并形成书面答辩状。第七条答辩状经包案领导审阅同意后,由承办部门连同证据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法院。以区政府为被告并涉及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的诉讼案件,还应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阅同意。第八条应诉人员应当认真研究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做好出庭应诉的准备工作。第九条应诉承办单位办理行政应诉工作,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第十条如需要与上级部门沟通,包案领导应在答辩状递交前及时与上级部门进行沟通。第十一条应诉部门出庭人员要全程跟踪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包案领导汇报。第十二条包案领导对所包案件应每10日进行一次调度,了解进度,掌握情况。应诉部门应积极应诉,并按包案领导要求,对法律适用等事宜提出意见或建议。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后,应诉承办单位应于5日内向包案领导汇报并提交判决或裁定书,包案领导应就法院判决结果进行研判,并决定是否上诉。第十四条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一审应诉承办单位作为上诉案件的应诉承办单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做好上诉案件的应诉工作。第十五条包案领导、应诉部门负责人及出庭应诉工作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高度重视行政案件沟通、协调和办理工作,最大化的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第十六条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第十七条本规则所载的5日、10日均为自然日。第十八条本规则由区法制办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某城区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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