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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电子/通信 > 电子设计/PCB > 教育信息与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实施办法试行201009
1湖北师范学院教育信息与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依照湖师学[2010]36号文件《湖北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实施办法(试行)》、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而成。第二条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特殊贡献奖学金、社会活动奖学金。第三条荣誉称号包括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第四条下面各章中,同一事由的加减分,按最高分计,不可叠加或叠减,加减分抵消后计入总成绩。第五条学生干部、各社团或组织负责人,广播台工作人员从事其职责范围之内的工作,不另加分;作为参与者而非组织者参加的活动应按本条例加分。第六条受到院级以上行政或党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以校文件为准,不包括院级),保留综合测评成绩,但在当年内不列入评选奖学金、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之列。第七条学年内有一门及以上科目补考、重修者(包括劳动课),缓考达三门及以上者,保留综合测评成绩,如当年有获得奖学金资格,取消其评定资格。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教育信息与技术学院所有在籍学生,按规定严格执行。未尽事宜,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解释。第二章新生奖学金第九条新生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和吸引更多高分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第十条新生奖学金根据新生高考志愿、成绩评定,由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提出评选条件和奖励额度,经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实施。第十一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在新生报到结束后,根据评选标准提供新生奖学金获奖名单,报相关校领导审批,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在新生开学典礼时从校长基金中给予奖励支付。第十二条获奖的新生经复查不合格而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所获得的新生奖学金必须全额退回。第三章学习优秀奖学金第十三条学习优秀奖学金是为鼓励学习勤奋、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成绩优秀的学生。第十四条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2、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明礼诚信,勤俭自强,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表现突出;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刻苦,治学态度严谨,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优秀;5、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体育锻炼及文娱活动。第十五条参评对象:本奖学金适用于教育信息与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非毕业班的学生,毕业班学生教育信息与技术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等进行奖励。第十六条学习优秀奖学金设三个等级,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21、一等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3%,奖励金额为800元/人/学年;2、二等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8%,奖励金额为400元/人/学年;3、三等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200元/人/学年。第十七条学习优秀总分包括课程加权平均分和二级指标分,满分100分。即学习优秀总分=课程加权平均分×80%+二级指标分(本科前三年、专科前两年)。第十八条课程加权平均分=Σ(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由教学秘书、班主任和学习委员一起审核计算。课程包括本专业应考的所有专业课、公共课;不及格课程按实际分数计;考查课程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折算为90、80、70、60、50分纳入测评。若有重修课程,按重修实际分数纳入参加考试学年度进行测评;若有缓考课程,按缓考分数纳入缓考学年度进行测评;考试作弊课程以0分计。第十九条二级指标分最高分为20分,最低分为0分,由班主任和班测评小组从下列几个方面评定(除特别注明外,同一事由不重复加分):1、学科竞赛10分。(1)当学年内参与校级、市级、省级、全国各类学术、科研、文学、艺术、新闻等竞赛性质活动者(如湖北省及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英语竞赛、数学竞赛、科研成果奖、网页、课件制作大赛、“挑战杯”等),每项分别加0.1分,0.2分,0.3分,0.4分;获一、二、三,优秀等奖者,校级分别另加1.2分,1.0分,0.8分,0.4分;市级分别另加1.4分,1.2分,1.0分0.6分;省级分别另加1.6分,1.4分,1.2分,0.8分;国家级分别另加1.8分,1.6分,1.4分,1分。(同一作品重复获奖者取最高分)(2)参加班、院举办的读报、征文、辩论赛、演讲赛、书法赛及智育活动者每次分别加0.05分、0.08分;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院级分别另加0.4分、0.3分、0.2分、0.1分,班级另加0.3分、0.2分、0.1分、0..05分。在辩论赛总决赛、非总决赛中获得最佳辩手的分别另加0.1分。(非一、二、三等奖均视为优秀奖)2、创新能力5分。(1)当学年内个人在市、省、全国的正式刊物(不包括增刊和论文集)上发表和宣读科研论文的,每篇分别加0.6分、0.8分、1分。如果是与人合作,按顺序比例分别计为8:2,7:2:1,6:2:1:1。(2)当学年内凡在班、院、校、市、省、全国的刊物上发表文学、新闻等文章的(不包括增刊和论文集),分别加0.05分、0.1分、0.2分、0.3分、0.4分、0.5分。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另加0.1分、0.07分、0.05分、0.02分(院级以上)。3、职业技能5分。(1)专业拓展。评价学生攻读第二学位、辅修专业及考研情况。根据第二学位和辅修专业课程数目,每门加0.5分,最高分为1分。(2)语言技能。①普通话考试合格者(二级乙等)加0.2分,合格以上者按等级递加0.1分。此项加分不累加,可按最高分在不同的学年重复统计。②专科生参加国家英语三级考试或本科生参加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报考通过者加0.4分,专科生参加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或本科生参加国家英语六级考试考通过者加0.6分,专科生参加英语六级考试通过者加1分,此项加分不累加(一学年内四六级同时通过者可以累加),四、六级均过者取六级分数。(3)计算机技能。通过全国或省级一级者加0.2分,良好者加0.3分,优秀者0.4分;二级加0.5分,良好者加0.6分,优秀者0.7分;二级以上者加0.8分,优秀者1分。此项加分不累加,可按最高分在不同的学年重复统计。最高分为1分。(4)职业技能。参加与专业有关的职业资格考试,如SCJP、ARM、教师资格证、心理咨询师证、3驾驶员资格证等,参加考试者加0.1分,通过考试者另加0.3分,最高分为2分,不同的资格证可以累加。此项加分可在不同的学年重复统计。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1、因考试舞弊或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受到处分者;2、一学期缺勤、旷课累计15学时以上者。3、考试有不及格者或受院系通报批评达3次者。第四章特殊贡献奖学金第二十一条特殊贡献奖学金用于奖励为学校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争得特殊荣誉,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第二十二条参评对象:本奖学金适用于教育信息与技术学院全日制的本专科所有年级学生。第二十三条具体评定条件及金额(1)“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获全国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获全省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200元。(2)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获全国一等奖、二等奖者,每项分别奖3000元、2000元;获湖北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1000元、500元、300元。(3)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获全国一等奖、二等奖者,每项分别奖3000元、2000元;获湖北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1000元、500元、300元。(4)湖北省大学生科研成果奖:凡学生个人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800元、500元、300元。(5)教育部、财政部当年批准资助的其它竞赛项目参照(2)、(3)奖励标准执行。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提交特殊贡献奖申请时,除提交奖状、奖杯等原件外,还应提交竞赛主办单位签发的书面参赛(评比)邀请函或通知,以及竞赛规则、比赛规程等相关文件。第二十五条本院在进行院内公示时,会将特殊贡献奖申请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赛事的真实性和权威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第五章社会活动奖学金第二十六条社会活动奖学金是给予思想进步,积极承担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志愿服务及日常行为等方面表现突出学生的一项综合奖学金。第二十七条参评对象:本奖学金适用于教育信息与技术学院全日制的本专科非毕业班的学生,毕业班学生教育信息与技术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等进行奖励。第二十八条社会活动奖学金设三个等级,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1、一等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3%,奖励金额为400元/人/学年;2、二等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8%,奖励金额为300元/人/学年;3、三等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200元/人/学年。第二十九条社会活动总分包括基础分和二级指标分,满分为100分,即社会活动总分=基础分+二级指标分。第三十条基础分按优(30分)、良(25分)、中(20分)、合格(15分)、差(10分)五个等级,由学生本人对上一学年的社会活动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后自我评分。第三十一条二级指标分最高分为70分,由班主任和班测评小组根据日常记载,从下列几个方面评定(除特别注明外,同一事由不重复加减分):4第三十二条所有加分均以获奖证书或班级及以上记录为准。第三十三条评定加分基本标准1、思想道德表现5分。(1)一学年内上课全勤者与因公假(经辅导员或班主任特许为批准)、事假、病假累计10节以内得2分,累计10节以上者在2分基础上按每节0.1分扣除,上课迟到早退每次减0.05分。无故旷到者按每节0.2分扣除。老师上课点名没到者如反馈到院里每次扣0.4分。最低分为负2分。(此项以校、院学生会查课记录为准)(2)凡受班、院、校点名批评(含通报批评)者,分别减0.1分、0.2分、0.3分;受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分别减0.5分、0.6分、0.8分、1分,直到处分取消为止(此项评定不包括寝室通报)。(3)出现考试作弊、在外租房等严重违反校规校纪情况,减0.8分,已经有处分结果的再按上款减分。2、政治理论学习5分。(1)一学年内凡能积极递交入党申请书,积极关注和参与党、团建设者,加0.5分。党员(预备党员)加0.8分。(2)一学年内,凡能积极参加校、院团校并结业者加0.3分,参加校党校并结业者加0.5分。(上一学年参加学习没合格下一学年合格者按下学年加分,两者不能累加)。(3)一学年内,凡能积极参加校、院、社团、班级组织开展的各类政治理论学习、时政形势教育、先进事迹报告等活动者,加0.4分。(4)一学年内,凡参加党、团校、党小组学习者,无故旷勤一次者,减0.5分,迟到早退一次减0.2分,累计减分限度为1分。(5)一学年内,凡有散播有害、反动言论,参与任何非法组织和分裂国家行为者,减1分。3、干部任职表现10分。工作需满半年,支持学生工作,基本履行职责,且在任职期间无失职行为,享受相应加分,否则记0分。(1)担任院党支部学生干部,团总支副书记,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监察委员会副主席,每半年加5分;(2)校干、院干、班长(副班长)、团支书、校团委干部及社团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加4分;(3)担任院干事、楼长、校学生会与团委干事,每半年加3分;(4)担任班委、社团非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加2分;(5)校、院下属部门(如艺术团、社调队、广播台等、系刊编辑部)成员,寝室长,每半年加0.1分;(6)兼职者取其最高分。4、社会实践活动20分。(1)参加校“三下乡”、“四进社区”及类似活动者加1分,(2)积极参加寒暑假社会调查活动并写出调查报告或论文者,以及承担院内外非竞赛性质网站建设并投入使用者(此项加分一次有效),加0.3分。获国家、省、市奖分别另加3分、2分、1分,校级前三等奖及优秀奖者分别另加1分、0.8分、0.6分、0.2分;院级前三等奖及优秀奖者者分别另加0.8分、0.6分、0.4分、0.1分;(3)凡参加一次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正式)者加0.5分,累计加分限度为2分。(4)凡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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