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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交通大學中等學校歷史科小論文寫作競賽從〈淡新檔案〉與〈內閣刑科題本〉看清代通姦、拐逃案件學校:國立竹東高中姓名:朱韋慈、李昕庭指導老師:蔡智惠從〈淡新檔案〉與〈內閣刑科題本〉看通姦、拐逃案件1從〈淡新檔案〉與〈內閣刑科題本〉看通姦、拐逃案件章節目錄前言1第一章緒論2第一節研究目的、方法第二節研究限制第二章淡新檔案與內閣刑科題本中的姦拐案4第一節〈淡新檔案〉與〈內閣題本刑科〉第二節〈內閣刑科題本〉中拐逃案之分析第三節檔案、〈刑科題本〉中犯姦案之分析第三章姦拐案之處理與女性之抉擇19第一節傳統法律對於姦拐案之處理第二節女性之抉擇第四章現行姦拐相關法條與女性地位之提升26第一節現行刑法中針對通姦、拐逃之訂定第二節「法」與女性的地位第五章結論29參考書目31從〈淡新檔案〉與〈內閣刑科題本〉看通姦、拐逃案件2前言本文除運用原始資料-〈淡新檔案〉及〈內閣刑科題本〉外,亦查閱國內外學者所著之相關論文、期刊與書籍等,大量閱讀並重新整理、精簡文字,去蕪存菁,並加入一些個人的看法。我們想藉由這次歷史小論文的製作,了解清領時期的台灣在什麼樣的社會背景或情況下,會有姦拐案之發生,1以及現今法律對於相關案件之處理方式。就文章的架構和內容而言,脈絡為:先從〈淡新檔案〉與〈內閣刑科題本〉婚姻命案類談起,分析發生姦拐案的相關背景,並利用表格呈現分析之結果。再者探討面對姦拐案時,清代法律在執行時與傳統價值觀產生的矛盾現象,及其背後所隱藏的傳統男女地位差異狀況,最終說明現今法律對於相關案件之處理態度及筆者對這類事件之看法。〈淡新檔案〉中把姦拐案分類於刑事篇中之風化類2,說明了這類事件對社會風氣之影響,因而本論文由呈述姦拐案件中的具體內容著手,藉由姦拐案之發生,審視姦拐案可能造成之社會現象。第二章則針對拐逃和犯姦(奸)3兩種類型分別論述,分析拐逃者和犯姦的背景資料和可能導致姦拐之各種情況。第三章論述清朝對姦拐案之法律相關規定及官府的處理方式,審視通姦4及拐騙人口相關之法律條文,從實際案件及法律條規中瞭解清代的女性地位,並探討傳統舊社會中的女性面對這種情況時,是如何做出她們的抉擇。最後,我們期望從清代的姦拐案中看現代社會,呼籲現今社會應重視性別平等教育,落實兩性平等的理念,更期望能透過法律的修訂實質提升女性的地位。1本文中的「姦拐」包含通姦等行為及拐騙他人離家。「姦」意指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不正常的性關係,「拐」則指拐騙人口。2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行為的類別。3在研究各項資料時,發現「姦」與「奸」常互用,因此本文中的「姦」與「奸」亦互通。4通姦罪亦稱姦非罪,乃指男女間無夫妻之關係,而非法相交合以構成社會上之犯罪也;依理言之,婚姻制度成立之時,姦非罪當可隨之成立。參看趙鳳喈,《中國婦女在法律上之地位》(台北:稻鄉出版社,1993),頁128。從〈淡新檔案〉與〈內閣刑科題本〉看通姦、拐逃案件3第一章緒論第一節研究目的、方法由於清代版圖包含大陸地區及台灣,因此本文希望藉由〈淡新檔案〉和〈刑科題本〉中的相關案件進行分析、比較,以瞭解清代女性在姦拐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背後隱藏的意義。筆者冀望由檔案中的通姦、拐逃案件,來探討清代的社會風氣,並藉由清代通姦、拐逃案來分析女性在姦拐案中的角色地位,並試著從實際案件的發生及法律執行的角度來探討女性從傳統至今的地位變化。筆者從〈淡新檔案〉、〈內閣刑科題本〉及清代相關檔案中,找尋相關資料、進行分析,並參考前人的研究成果,進行討論、綜合性的敘述。對檔案的了解是分析的第一步,藉由分析來了解各姦拐情事的發生背景及當時的社會風氣。再者,由檔案來瞭解當時社會與國家對姦拐案的態度與處理方式,並探討清代女性的地位高低,參酙前人的研究成果,最後呼應或總結前人之相關論述。第二節研究限制一開始著手進行這次小論文比賽時,就遇到了難題。首先,因為我們的主要參考書籍是〈淡新檔案〉,主題是有關清代通姦、拐逃的案件,而與通姦、拐逃的相關案件則是收錄在〈淡新檔案〉的刑事篇中。因此,我們在搜尋〈淡新檔案〉刑事篇的書籍時,赫然發現〈淡新檔案〉只出版了民事篇和行政篇,刑事篇則是在近期之內才會出版,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最後只能從前人的研究中,找尋相關檔案的原文,不能直接從原始資料著手,甚為可惜。雖然我們只能從一些與〈淡新檔案〉相關的論文中,得知我們所需要的案件資料,但仍盡可能的使用第一手史料及原文的案件情事,即使如此,但依然覺得有所不足。而且本文在研究清代的姦拐案件時,由於原始檔案難尋,亦只能從相關學者的研究中窺探相關檔案,因此著實難以審視清代姦拐案件之真實狀況。其次,我們在找尋與姦拐案相關的書籍、期刊等時,發現我們所需要的相關書籍大從〈淡新檔案〉與〈內閣刑科題本〉看通姦、拐逃案件4多在各大學的圖書館中,但不論公私立大學,非該校的學生真的不易進入,必須持有證件才能進入閱覽及借書,因此,為了借借書證花費了我們不少時間。再者,我們身處新竹縣市,雖有清交兩所大學,但一般資訊的取得,相對的比台北市或其它縣市更為不足。最後,我們經由學校的協助及指導老師的帶領,前往國家圖書館找尋最完整的資料來源,但因經驗不足,雖然得以入寶庫不至於空手而回,但總覺能夠查關的相關資料應該更多才是。最後,由於我們都是第一次撰寫正式的小論文,不太瞭解撰寫方法及技巧;在章節的編排上,雖然討論了許久,但仍顯不足。在撰寫的過程中,著實遇到了不少瓶頸,在與老師的相互討論後,雖然克服了許多困難,但是我們知道,對於正式論文而言,這篇小論文的缺點很多,但我們已經盡最大的努力來完成它了。從〈淡新檔案〉與〈內閣刑科題本〉看通姦、拐逃案件5第二章〈淡新檔案〉與〈內閣刑科題本〉中的姦拐案本章節所要探討的是,針對〈淡新檔案〉、〈內閣刑科題本〉,並參考清代各類相關檔案當中的拐逃案和犯姦案進行分析。5在法律上,犯姦和拐逃是屬於不同處分項目,根據《大清律例》規定,犯姦是屬於刑律「犯姦」篇;拐逃則是屬於刑律「賊盜」篇的「略人略賣人」項目下的和誘,兩者除了判決條文的不同,犯姦所引發的兇殺案也比拐逃來的多,以下將詳細述說。第一節〈淡新檔案〉與〈內閣刑科題本〉6〈淡新檔案〉是清乾隆四十一年(1776)至光緒二十一年(1895)淡水廳、台北府及新竹縣的行政與司法檔案。近年來由法律系著名的戴炎輝教授命名及整理,戴教授將檔案內容分為行政、民事及刑事三門,門下並分類、款、案、件,全檔共計1163案,19152件。在現存的清代台灣省、府、州、縣廳署檔案中,以〈淡新檔案〉最具規模及完整,也是瞭解傳統中國法律制度與司法審判的重要憑藉,因此本文以其檔案中與姦拐相涉的案件進行分析與討論。〈內閣刑科題本〉記載的案件時間則是從乾隆元年至宣統三年(1736-1911),共計73936件。其中的普通婚姻案件是由州縣官審理,包含拐逃、夫妻相毆致死及犯姦、強姦致死、強姦幼童等案件,是經過地方衙門至中央三法司審判後,由皇帝批處斬或緩刑。這些題本絕大多數與婦女有關,是現有清代檔案中記載婦女、家庭問題最多的史料,因此在探討清代女性相關犯罪行為時,是重要的參考資料。〈淡新檔案〉和〈內閣刑科題本〉的差別在於,〈內閣刑科題本〉之中,對於個別案子中的人犯應適用如何的法律條例,有較完整的說明及正確的引用,整個文件的書寫,大多按照官方的規定而行,相較於〈淡新檔案〉這類地方衙門的文書,法律的引用5如本文亦參考學者郭松義,〈清代403宗民刑案例中的私通行為考察〉,《歷史研究》2000年第三期,頁51-67。其中所摘錄的403個案例包含來自〈刑科題本〉、〈內務府來文〉、〈八旗都統衙門〉、薛允升鑒定,吳潮、何錫儼匯纂,《刑案匯覽續編》、全士潮等校刊的《駁案新編》和《駁案續編》、周光赤輯錄《刑案匯覽》,及各地方官的讞語和判語等。6筆者以〈淡新檔案〉與〈內閣刑科題本〉作為此篇論文的分析史料,使用這兩種史料的原因是:〈淡新檔案〉與〈內閣刑科題本〉皆有姦拐情事的記載,彼此之間有些許差異,可以互為比較、分析。從〈淡新檔案〉與〈內閣刑科題本〉看通姦、拐逃案件6或執行面顯然不如〈內閣刑科題本〉來的完整。再者,這兩種文書體制除了運行於清代高低不同官僚組織之外,其本身性質上也有不同。由〈淡新檔案〉中可發現,清代的台灣政府在施用刑罰的種類上,發現竟有清律當中未見的斬斷腳筋、杖斃、加銬等刑罰,徒、流、刺字等,反而大清律例中所規定的刑罰卻幾乎未見。再者,對於刑罰的輕重衡量上也看不見如大清律例所顯現的那樣符合,由此可看出〈淡新檔案〉中的「罪刑不均衡」以及「不依法」的情況。7誠如學者陳韻如所言,「〈內閣刑科題本〉的案件內容詳細陳述,其內容包括不同審級的審判者對於該案件事實的認定與法律意見,相對於刑科題本,〈淡新檔案〉中的許多案件可能在調查事實的階段便不了了之,因此就較少有適用法律的機會。」8由於清代版圖包含大陸地區及台灣,因此本文希望藉由〈淡新檔案〉和〈刑科題本〉並參酙清代各類檔案中的相關案件進行分析、比較,9以瞭解清代女性在姦拐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背後隱藏的意義。第二節內閣刑科題本中拐逃案之分析清代自雍正時期開始實施稅制改革,並取消賤民階層,清政府種種相關措施的施行,促使商人、傭工、流民等各類階級四處遊走,在這樣社會變遷的情況下,亦對下層社會婦女及其家庭產生了一些影響。由於當時人口移動頻繁,因此在女性的生活中,就有較多的機會從外來者的口中得知外面的世界,亦期待到外頭看看,拐逃案也就易由此而產生。另外,婦女在其所處的環境中有時必須面對經濟、婚姻甚至家庭暴力的問題,因此亦有婦女以出走作為解決家庭暴力或經濟問題的方式。以下針對拐逃之背景資料和婦女出走的背景原因敘述分析之。7參考陳韻如,〈帝國的盡頭─〈淡新檔案〉的姦拐故事與申冤者〉(台大法研所碩士論文,2003),頁34-46。8陳韻如,〈帝國的盡頭─〈淡新檔案〉的姦拐故事與申冤者〉(台大法研所碩士論文,2003),頁35。9如學者郭松義,〈清代403宗民刑案例中的私通行為考察〉,《歷史研究》2000年第三期,頁51-67。其403個案例分別錄自〈刑科題本〉、〈內務府來文〉、〈八旗都統衙門〉、薛允升鑒定,吳潮、何錫儼匯纂,《刑案匯覽續編》、全士潮等校刊的《駁案新編》和《駁案續編》、周光赤輯錄《刑案匯覽》,及各地方官的讞語和判語等。從〈淡新檔案〉與〈內閣刑科題本〉看通姦、拐逃案件71.拐逃之相關背景面對清初閩粵人口的壓力及台灣地理環璄的吸引力,許多年輕力壯的男子不惜任何代價只為偷渡來台開墾謀生,因此在台灣納入清代台灣版圖初期,台灣移入人口以單身男子居多,這種情況造成了台灣漢人性別比例及年齡組合不均的現象,羅漢腳10即在此歷史背景之下存在於台灣社會。清代台灣官府大多認為羅漢腳是游手好閒、不事生產的匪徒,而一般百姓對羅漢腳大多也持負面評價,但大多著眼於羅漢腳的處境,例如單身、無(定)業,遊蕩四方,甚至進行各種犯罪情事等。因此,不論是〈淡新檔案〉或〈內閣刑科題本〉中的案件,誘拐婦女者的拐犯,亦以這類的單身男子為多,茲敘述分析如下:(1)年齡因素和涉案之家庭結構由〈刑科題本〉中與拐逃相關的檔案中,可分析出涉案人的性別比例,如表一所示。由犯案者的口供可知,在所有拐犯中,以單身男子並超過適婚年齡者居多,其中又以三十餘歲的人數最多。可能因其已過成家立業之年歲,又因缺乏經濟基礎而無力娶妻之故,在這種情形下只能誘拐婦女出走,因而成為拐犯。而涉案被拐的女性,年齡以二十五至二十九歲的人數最多。但有時女性亦可能成為拐犯,從分析中可得知,有些被拐女性的年齡甚至超過男性,有學者以為,她們並不是無知被拐的,而是有心逃走的,甚至有些成熟女性是為拐犯;11如其中有一婦女拐逃年幼男性親戚的案件:吳炳的妾胡氏因丈夫開鹽舖,在店歇宿,胡氏見姪子吳德喜年輕就和他閒話說:「我丈夫開鹽舖,在店歇宿,你到我家來嬉戲不妨。」後來兩人姦情被吳炳發現,胡氏即攜帶女兒催弟與吳德喜逃走。1210清領初期這類從大陸來台的單身男子在各種文獻中亦稱羅漢腳。11賴慧敏、朱慶薇,〈婦女、家庭與社會:雍乾時期拐逃案的分析〉《近代中國婦女史研究》,8期,2000.8,頁10。12〈內閣刑科題本〉婚姻命案類,全宗2,卷92,號4,乾隆四年三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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